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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行政部门与公民、法人签订的合同、协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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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 15: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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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行政部门与公民、法人签订的合同、协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近日了接触一个案子,说的是本地区某某行政部门与某公司签订的某某合同协议,由于某某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合同协议约定,某某公司将某某行政部门诉至法院,被告答辩认为,该合同协议属于民事行为制作的合同协议,属民事诉讼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法院通过审理,采信被告答辩,驳回原告诉求。


       草根对该公司诉讼材料进行分析,通过互联搜索相关案例,看到一些法学大师、国家二级大法官结合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写的评论文章,以及法发(200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了解到,行政部门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制作的合同协议,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通知》明确了行政部门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合同、协议包括: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 3.行政裁决 4.行政确认 5.行政登记  6.行政许可 7.行政批准 8.行政命令 9.行政复议 10.行政撤销 11.行政检查 12.行政合同 13.行政奖励 14.行政补偿 15.行政执行 16.行政受理 17.行政给付 18.行政征用 19.行政征购 20.行政征收 21.行政划拔 22.行政规划 23.行政救助 24.行政协助 25.行政允诺 26.行政监督 27.其他行政行为,这27种行政合同、协议、给付、奖励、许可、确认、允诺、其它行政行为,无论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还是根据2015年5月1日已经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关规定,该企业与某某行政部门签订的合同协议,都属于行政诉讼范畴,不知道一、二审法院的法官在审理该案件时,对国家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解释是如何理解适用的?
      
       希望某些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政府行管部门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合同协议时,不要将国家法律放一边,只知道去帮助行政部门如何规避法律制裁,在庭审中如何给当事人“挖坑下套”,作为一位司法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如果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如何能够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如何让遭遇侵权的当事人或单位,通过司法救济程序获得公平正义?


       草根认为,这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由于个别法官不依法审判,由于行政部门的恶意干扰,我们很多法官已忘记了曾经在党旗下的宣誓,忘记了他们的肩上承载着建立法治国家的责任,只知道一味的迎合有权部门,视国家法律如儿戏,给当事人增加了无穷诉累,这是一种失责,更是一种犯罪行为,这些法官更是阻碍习近平总书记建立法治中国的“跘脚石”。
   
        草根作为一位公正司法监督员,有时看到这样的不公正的审判结果,真如骨鲠在喉,不吐不快。


                                                     文/季晓峰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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