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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土地合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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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1 14: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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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是属于行政诉讼还是属于民事诉讼?至今没有制作关于审理土地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或通知,导致相关单位在土地合同引起的纠纷,诉讼至法院后,在法定时效内不能作出公正评判,不知道这是江苏司法的进步还是倒退?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月14日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法发[2004]2号 ,通知第二条规定,不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诉××(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诉××(房屋管理机关等)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等等。都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在“行政行为种类”第12条明确“行政合同”在告诉其列。
紧跟其后,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0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05]9号,确定关于土地出让合同引起的纠纷,都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16年11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律协举办于《关于召开“土地出让合同争议作为行政案件审理后的问题与对策”第一次研讨会的通知》,针对土地出让合同争议案件,由原来的作为民事案件审理调整为作为行政案件审理,在浙江也已陆续有了实际的案例。但是,由于时间尚短、案例不多,对这一类行政案件的律师代理、法官审理的经验都还在逐渐积累之中,有些问题存在分歧和争议。对此,适时组织多次业务研讨以精进律师办案能力颇有必要。“土地出让合同争议作为行政案件审理后的问题与对策”第一次研讨会。
       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因行政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土地合同纠纷提起的行政诉讼,没有规定在新法实施前或实施后的签订的行政协议、合同,都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日前草根闻悉,某企业因土地行政纠纷一案,在江苏省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被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二审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已过去六个多月,超过二审审理时限三个多月,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至今不裁、不判,当事人单位感到无比诧异。目前,又有一起因行政土地纠纷案产生的诉讼,某法院致电当事人单位,说江苏省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土地合同纠纷案件时,是这样确定案由,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受让方企业、个人与出让方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范畴,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属于行政诉讼范畴。可是,针对法院个别法官的“解释”,当事人单位翻遍老《行政诉讼法》和《新行政诉讼法》及新、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没有关于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签订的行政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规定或解释。
      
  作为一位普法草根,听到这些谬论,不由感到无比震惊,中国正由人治走向法治社会,关于行政土地合同纠纷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案由通知中就有规定,相关省市在2005年也将其列为行政诉讼范畴,怎么到了2016年法治中国,江苏一些司法部门却将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裁定为民事诉讼,究其原因,可能还是行政干预司法的怪胎产生的结果。
                                                                                       文/季晓峰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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