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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说法345]督促环保行政部门履职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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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0 11:4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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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楠木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由于长期的乱砍滥伐已近于枯竭,目前已被列为国家濒危物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非法采伐、毁坏、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破坏森林资源非诉行政案件发现,所有案件涉及重点保护植物全部为野生楠木且当前野生楠木保护存在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为督促环保行政部门依法履职,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江津区法院向江津区林业局发出司法建议。

 楼主| 发表于 2016-11-30 11:5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津法建〔2016〕2号

    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

    2010年1月至2016年3月,我院共审理非法采伐、毁坏、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14件20人,占森林资源类犯罪总数的53.8%、50%。14件案件中涉及的重点保护植物全部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楠木。此外,我院还审查破坏森林资源的非诉行政案件34件,因“恢复林地原状”“补种树木”等处罚内容不能实现而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33件,仅对1件处以罚款的案件裁定准予执行。我院在审理、审查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当前我区楠木等森林资源保护存在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群众保护意识不够强烈。具体表现为:在犯罪行为较为集中的南部山区,因其地理位置靠近贵州,森林资源相对丰富、经济较为落后,部分群众往往选择以低价出卖楠木维持生计;部分群众片面认为生长在其自留山上的楠木理应归其所有;部分群众发现生长在其自留山上的楠木被盗时,没有选择及时报警反而将剩余楠木出卖。二是野生植物认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楠木等植物是否野生关涉到适用不同的罪名和刑罚,当前案件中楠木是否野生一般由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通过专业方法进行认定,但部分案件中野生楠木的认定由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林业工程师认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对普通群众而言,更是难以辨别楠木是否为野生。三是恢复性保护措施缺乏。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打击的最终目的为修复、恢复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的界定、种类、开发利用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和较为严厉的处罚和打击方式,但缺乏“替代性修复”等责任承担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效果非常有限。四是对末端犯罪行为打击缺失。从目前审理的案件看,对破坏重点保护植物行为的打击主要集中在采伐、毁坏、收购环节,对加工、出售行为并未打击。而采伐、毁坏、收购重点保护植物行为往往因加工、出售行为而产生。

    为更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按程序设立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补偿基金。鉴于我区野生楠木资源相对丰富、树木生长缓慢,且近年来被砍伐现象严重,建议将野生楠木作为重点保护植物补偿基金的试点植物。基金的运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做好调查统计。摸清当前我区野生楠木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在野生楠木资源相对比较丰富的区域建立试点保护基地。二是拓宽资金来源。基金可由财政专项资金、罚款、罚金及没收的违法所得、捐款等组成。三是明确补偿方式。根据楠木权属,将自留山林权人、各级护林员确定为楠木管护人,明确管护责任,根据管护效果发放补偿资金,提高积极性。

    二、设立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标志。完善标识有利于管护人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管护,还有利于普通群众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辨识和重视。建议规范野生植物认定规则,在试点保护区域普查登记、明确林权权利人、建立档案的基础上,试点对野生楠木进行挂牌保护,并进行定期走访和核查。

    三、筹建生态补偿基地。 建议你局牵头,协调环保局、国土局、市政园林局、水务局等部门和镇街,在森林覆盖率较低城区周边、长江沿岸等适宜植物生长地方选址筹建“生态补偿基地”。基地可用于因破坏森林资源而承担“恢复原状”等责任的行政处罚对象和判处缓刑的罪犯种植、养护树木,从而达到切实履行义务、修复生态的目的。

    四、加强对破坏重点保护植物末端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工作联动,加大对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切断破坏重点保护植物犯罪的源头。

    以上建议请及时研究解决,并将结果函告我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  
 楼主| 发表于 2016-11-30 11:5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效果】
    司法建议发出后,江津区政府高度重视,区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所提建议合理,请区林业局认真研办、落实并及时回复。区林业局及时采取措施建立保护楠木长效机制:通过四川省林科院和重庆市林科院联合开展江津区楠木资源现状调查采集相关数据;对楠木进行挂牌保护,通过扫描挂牌上二维码,楠木的经纬度、海拔高度等信息自动录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管理系统,在镇、社、村三级落实专人进行划区域保护,每年对已录入楠木进行复查;建立破坏楠木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举报专线;与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共建“警学研”实习基地、组建川黔渝三省八县护林联防QQ群,与合江、习水、赤水森林公安加强合作,加大破坏森林资源末端行为打击力度。

 楼主| 发表于 2016-11-30 13: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11-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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