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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想法]自媒体朋友圈不是言论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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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1 12:2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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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都不能把自媒体当成言论自留地,否则必将受到道德的谴责乃至法律的惩戒。

  11月16日,万达集团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起诉“顶尖企业家思维”微信公众号,索赔1000万元,并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万达集团已向国家网信办举报“顶尖企业家思维”公众号的侵权行为。万达方面称,该公众号冒用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名义,发布不实信息。

  无独有偶,近日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案件,台湾老伯在微信朋友圈骂拆伙的同乡“猪狗不如”、“贪财好色”,被法院认定为发布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贬义词的内容,对他人名誉造成影响,侵害公民名誉权,判令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两起性质类似的案件,出现在同一天的同一张报纸上,有巧合的成分,但也从一个侧面说明随着微博、微信等网络自媒体的兴起,类似的名誉损害、侵权案件的高发频发。在网络自媒体出现之前,尽管也有人通过各种渠道散布这种涉嫌侵犯他人名誉和利益的言论,不过限于渠道狭窄、传播的范围有限,同时作为第三方平台的审查也较为容易,所以最终造成的后果也有限。

  但是,随着微博、微信的兴起,只要我们动动手指、敲敲键盘,在几分钟的时间内就可以炮制出一篇对别人具有杀伤力的微博、微信文字来。最关键的是,微博、微信被叫做自媒体,这个平台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参观浏览。尤其是那些所谓的网络“大V”们,粉丝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其中一部分人会转发微博、微信的内容,由此若出现不良信息,其造成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以前在农村地区有自留地的说法,意思是在这块地里可以由农民自主决定来种什么庄稼。但是对于微博、微信的拥有者和管理者来说,却不能把自媒体当成言论自留地,不能在这里想说啥就说啥。网络是虚拟的,但是言论中一旦涉及到现实中的人或者物,那么这样的言论就要遵守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的约束,一旦违背,就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和法律上的惩戒。

  自媒体不是自个儿的事儿,它关系到个人、平台提供者以及法律三方的责任和义务。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都不能把自媒体当成言论自留地,否则必将受到道德的谴责乃至法律的惩戒。而作为自媒体平台的提供者,也要加大审查管理的力度,遏制网络大谣。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1 12: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11-20 08:04: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 作者:苑广阔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1 12:37:45 | 显示全部楼层
11月12日,微信公众号“顶尖企业家思维”冒用王健林名义发布题为“王健林:淘宝不死,中国不富,活了电商,死了实体,日本孙正义坐收渔翁之利”的文章,并在微信朋友圈推广传播,该文阅读量较大,造成极坏社会影响。

  11月14日万达集团官网发表声明:王健林从未发表过与此相关的任何言论,该文冒用王健林先生名义,严重误导读者,侵害王健林先生的名誉权,万达集团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1 12: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媒体毕竟不是法外之地,不能突破法律红线,不能挑战道德底线,也不能伤害公序良俗。“你可以挥拳,须止于别人鼻尖”,在自媒体上发文,须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1 12:47: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些微信公众号弄虚作假,招摇撞骗。如果仅仅消费名人,倒也不可怕,比如,假借名人之口说一些鸡汤乃至鸡精类的话,无关宏旨。可怕的是,一些营销账号盗用名人的名义,大肆恶意诽谤、污蔑他人,这就于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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