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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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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 16:4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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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发[2007]3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市、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夯实我省依法行政工作基础,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决策机制,不断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
  1.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要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体,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市、县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制定本级、本部门有关行政决策方面的专门规定,完善决策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重大决策集体讨论研究制度。
  2.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完善重大决策前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在行政决策实施前,应当经过本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所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结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都要向社会公开。
  3.强化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建立政府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根据跟踪反馈和评估的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决策。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体制,要把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考核体系,依法落实决策责任。
  4.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市、县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定学法规划,定期开展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每年至少安排4次领导集体学法讲座。要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及任职期间法律知识学习考试制度。
  5.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定期报告制度。市、县级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情况;政府各部门应定期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体系,制定具体的考核措施和办法。
  6.强化组织领导。市、县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健全领导责任体系,定期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具体规划和安排部署。
    二、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7.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公开发布制度。市、县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方面的相关制度,坚持合法性审查制度和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制度,规范性文件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前,应当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8.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78号),完善备案工作体制。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建议,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建议者。
  9.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和定期清理公布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由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要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适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10.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要及时出台政务公开方面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全面、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要拓宽政务公开的渠道,继续扩大《山东政报》免费赠阅的范围,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
  11.加强政务大厅建设和管理。要逐步减少和规范审批事项,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定期公布行政许可目录,逐步建立政务大厅管理的长效机制。健全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的机制,逐步探索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12.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作用。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作用,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进一步规范复议程序,探索符合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机制和方法。要大力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完善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办案需要配备配强行政复议专职工作人员,确保2人以上承办案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13.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行政机关必须至少确定1人作为本机关具体承办行政应诉的专门人员,应诉人员应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要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倡和鼓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要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积极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严格落实行政赔偿制度,认真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行政赔偿费用依法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三、理顺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及时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14.完善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管理。依法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推动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制度化。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定期培训,取得执法资格,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15.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市、县级政府应出台本地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主要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管理、备案、审查和案件评查制度。
  16.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等方式及时投诉举报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17.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积极探索分工合理、运作协调的新机制。研究探索在重点镇和中心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开。逐步扩大综合执法试点的范围,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
  18.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完善行政执法程序,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实行调查、审核、决定分离制度。积极推广淄博等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做法,约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减少执法的随意性,通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进行细化,完善内部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19.积极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机制。要及时制定出台防范、解决社会矛盾的相关规定,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从源头上预防矛盾和纠纷的激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建立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机制,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分析梳理,及时化解。
    四、加强法制队伍建设,明确依法行政责任,落实依法行政工作各项措施
  20.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努力钻研业务,经常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市、县级政府应加强对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至少组织4次集中学习培训,并为其工作交流和学习考察创造条件。
  21.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要建立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法制机构参与审核本级政府对外签订合同制度以及参与本地区重大涉法案件处理的制度,并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政府出庭应诉的制度。根据本级政府实际需要,可以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或者政府法制咨询委员会制度,由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运作,为本级政府领导服务。
  22.完善依法行政的物质保障机制。市、县级政府要为政府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和培训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列入同级预算,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23.政府对本级政府各部门,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要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强化下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责任。市、县级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对所属部门及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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