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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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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 18: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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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285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学习和贯彻实施《规定》,现对《规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的公共建筑。从全省情况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凸显以下特点:一是高层建筑发展迅速。全省已有高层建筑2.4万栋,其中百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有326座,数量在全国位居前列。这些高层建筑在展示山东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增加了火灾发生的几率和防控工作难度,给消防安全工作带来了巨大困难。二是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大。高层建筑与一般建筑相比,具有火险隐患多、人员疏散困难、扑救工作复杂等特点,一旦发生火灾很难实施有效扑救,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09年央视大火直接经济损失1.6亿元;2010年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火灾造成58人死亡;2011年辽宁皇朝万鑫国际大厦火灾造成37层150米的高层公寓楼被完全烧毁。三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不规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着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特别是在解决多产权多家合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和资金保障、加强消防安全自救等难点问题上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制定出台我省的高层建筑消防立法非常必要。

二、《规定》的的主要内容和重点说明的问题

《规定》共七章45条,主要解决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五个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一是明确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二是强化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控措施;三是明确了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和经费来源;四是规范了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处置要求;五是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及相关法律责任。

(一)明确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规定》第二章“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了高层建筑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使用、管理等单位或个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特别是针对多产权多家合用建筑,强制推行统一管理模式,明确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二)进一步强化了消防安全管控措施。《规定》在消防安全管控措施上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在消防设计方面,对建筑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大型装备载重、直升机平台、消防救援标识、逃生辅助装置、智能引导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配置等均采用了目前国内较高标准;在日常管理方面,明确了高层建筑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及电动车存放等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并强化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管理手段,着力提升高层建筑自防自救水平。

(三)明确了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和经费来源。《规定》要求将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发生严重损坏的,由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机构立即组织维修、更新和改造;未按规定进行维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列支。对于高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四)规范了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处置要求。《规定》进一步强调了提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明确要求统一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确定消防安全教育机构和人员,开展岗前、在岗培训;住宅小区应当建立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牵头的群众性消防志愿组织,确立消防管理员和消防宣传员,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扑救初起火灾等职责。

(五)明确了高层建筑消防监督管理体系。《规定》进一步明晰了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密切相关的规划、住建、市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设定三条罚则:一是对高层建筑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未履行职责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二是对统一管理机构未履行职责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三是对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餐饮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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