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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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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7 16:5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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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416330/2014-0037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4-12-25
文    号:
泰政规〔2014〕12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5日
  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的对象为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
  第三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另行给予奖励。
  第四条征收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一次计算;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两次计算。
  特种设备的搬迁补助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五条征收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原地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4个月;选择异地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8个月。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原因导致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过渡的被征收人,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六条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房屋评估价值不包含装饰装潢等费用,以下均同):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户口与被征收房屋一致,并在该房屋中实际居住,且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低于13万元(含)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但被征收人分户、析产的除外。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1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按55平方米的标准指定安置一套经济适用房。55平方米以内(含)不结算差价,超过5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政府规定的价格标准结算房价。
  第八条各区(含医药高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姜堰区按照区划调整确定的过渡期要求执行。《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泰政规〔2012〕8号)同时废止。我市之前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
  [img=590,3][/img]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img=590,3][/img]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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