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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想法]让网络交易依法规范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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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2 08: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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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10日公布了《关于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在强调对网络服务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管的同时,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网络服务交易监管法律法规,让网络服务交易行为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11月11日《中国政府网》)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广泛普及,网络服务交易快速崛起,对活跃交易、繁荣市场、方便生活、促进创业起到了不可估量的积极促进作用。然而,如同硬币具有两面性一样,网络服务交易在繁荣兴旺的背后,也泥沙俱下,诚信缺失、虚假宣传、无序野蛮生长、不正当竞争等违法问题日渐突出,对其予以严格规范,势在必行。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方兴未艾的现实背景下,国家工商总局出台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征求意见稿,强调以健全的法律法规保证其健康发展,其意义自不待言,值得期待。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2 08:36:3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服务交易乱象频仍,既折射了利益博弈的非正常状态,又折射了监管执法难的尴尬。无论哪种状态,都与现代法治追求的目标相去甚远。在利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不同的利益主体难免发生冲突,而解决冲突的最有效办法,就是将其纳入法治化的监管轨道,让其在法治轨道上公开博弈,从而保证其进入健康有序的正常发展状态。对于目前野蛮疯长的网络服务交易来说,以法治手段让其在市场上循规蹈矩,更具有最为现实的重要意义。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2 08:38:57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社会痼疾的治理,都需要良法作为前提。网络交易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新生事物,受制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目前我国对其监管还缺乏明确的专门法律,相关的法律散见于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工商管理条例及司法解释中,不但缺乏系统性,而且多数规定不能适应网络服务交易日新月异的发展形势需要,这就更加凸显了依法规范的紧迫性。同时,更要清楚地看到,相比于传统的商品实体交易服务行为,网络服务交易行为明显具有信息化特征,其本身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给依法监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度,加之涉及网络服务交易的监管领域众多,各个领域的法治水平参差不齐,这就更要求要以法治的方式,解决好网络服务交易行为中有损市场秩序的各种问题,确保其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真正释放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正能量。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2 08:4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才有天,任何市场行为只有配之严格的法律规范和约束,才能发挥正面作用。综观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建立行业规范、规范交易格式合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大交易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等可供操作的具体措施,通篇无不体现了依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强烈法治意识,走出了依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最为扎实的第一步,可圈可点。尽管征求意见稿还处于意见征求阶段,具体有效措施的出台还有待时日,但其本身所释放的强烈法治意识,已清晰地勾画了依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蓝图,终结当前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种种痼疾,已不再是镜花水月的企盼,未来网络服务交易行为在法治轨道上规范有序运行,也就指日可待。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2 08:4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网络服务交易作为市场的新生物,必须遵循市场的法治要求,依法规范而行。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依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既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更是贯彻落实“互联网+”国家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步入新常态,伴随“互联网+”战略的全面实施,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将是新常态、新趋势。只有以法治作为其发展的力量源泉,才能有效终结其任性疯长的不良状态,其本身亦才能真正成为公众放心消费的一种消费方式。国家工商总局发布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征求意见稿,其最大的亮点在于此,最大的现实意义也在于此。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2 08:47:4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11-11 15:29: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智全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2 08:5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关于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颁布时间:2015-11-10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为规范网络服务交易市场秩序,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国家工商总局组织起草了《关于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 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意见》。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5年11月25日之前将书面意见以信函、传真或Email的形式反馈。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司

E-mail:wfc@saic.gov.cn

电话:010-68026385(传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5年11月10日

附件:

关于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网络服务交易快速崛起,增速已经超过网络商品交易,并且保持着持续强劲增长的势头,网络服务交易大市场格局正在快速形成中,正在成为促进消费、改善民生服务、促进创业、稳定就业的重要平台,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的空间。网络服务交易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秩序不规范、诚信体系不健全、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等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亟须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在发展中逐步规范网络服务交易市场秩序,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是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此,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明确网络服务交易监管重点,依职依责监管网络服务交易行为

网络服务交易市场领域十分广泛,涵盖商务信息服务、生活信息服务、旅游服务、专业服务(指组织或个人应用某些专业知识和专门知识为客户或消费者提供某一领域的特殊服务。如法律服务、咨询服务、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市场调查服务等)等众多门类。其中,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络市场监管职能密切相关的门类主要是商务信息服务、生活信息服务、旅游服务、专业服务等四个门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以上述四个门类作为履行监管职能职责的基本点,着力加强对其前瞻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研究,着力研究解决其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重大问题,着力促进其建立健全开放、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着力推进监管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

二、主动作为、支持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研究制定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法律政策引导,促进网络服务交易进一步释放发展潜力,进一步提升创新发展水平。当前主要抓好五个方面的促进工作:一是支持面向生产领域提供商务信息服务的平台发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平台信息真实性审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难题,引导支持平台实现服务经营升级转型,将提供供求信息服务与组织企业直接进行网上交易结合起来,为企业间电子商务提供网上直接交易平台服务,促进BtoB类电子商务实现更大发展,从而带动整个电子商务市场取得更大发展空间;二是支持面向城乡居民社区提供生活信息服务、日常消费、家政服务等网络服务平台的发展,使其成为促进消费、改善民生服务,促进创业、稳定就业的重要平台;三是支持在线旅游市场的发展,推动在线旅游服务平台服务模式创新,积极为在线旅游服务平台协调解决在线旅游合同规范、旅游消费纠纷解决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难题,推动在线旅游市场健康和谐发展;四是支持提供设计、创意服务的专业服务平台的发展,支持其为全社会创新创业提供更多更广的服务产品,使其成为创业孵化服务的重要基地和桥梁;五是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为各类创业创新主体提供更多开放便捷的创业创新服务平台。

三、建立网络服务经营主体数据,完善网络服务交易经营主体经济户口分类

建立网络服务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是实施监管的基础。网络服务交易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络市场监管新领域,各地应以贯彻本意见为契机,以企业年度报告为抓手,对网络服务经营主体开展一次全面普查,重点查清本地区网络服务交易平台开办的数量、分布和类别,做好立档建户和电子数据库建设工作,为开展网络服务交易监管夯实基础。

四、以网络服务交易平台为监管重点,有序推进网络服务监管工作

网络服务交易平台是网络服务集中交易的场所和空间,抓住网络服务交易平台经营者,就直接抓住了维护网络服务交易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网络服务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着交易平台准入把关、检查监控网络服务交易信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保护网络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重要职责,网络服务交易平台经营者如果能够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义务和责任,网络市场服务交易秩序的维护就有了基本保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抓住网络服务交易平台这个重点,特别是抓住辖区内开办的影响范围广、交易数量大的网络服务交易平台,以其为突破口,积极探索研究如何通过规范网络服务交易平台经营者达到逐步规范整个网络服务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有效保护网络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途径和办法。

在以网络服务平台为监管重点,有序推进网络服务监管工作的同时,各地应积极探索个人社交平台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监管模式,加强对个人社交平台服务交易行为的检查,探索查处个人社交平台发生的违法服务交易行为。

五、建立健全网络服务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机制,积极推动网络服务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公示

信用监管是网络市场监管的基本方式和手段,是维护网络市场良好秩序的关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加快网络服务经营主体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作为监管网络服务交易市场工作的重中之重。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为依据,及时督促网络服务经营主体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及时归集、整理、分析、抽查、公开公示网络服务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六、规范网络服务交易格式合同,倡导公平正义,维护市场秩序

合同不但是市场经济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是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依据和方法。根据网络服务交易合同以格式合同为主的特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规范网络服务平台格式合同为重点和抓手,将网络服务交易平台应当履行的市场准入把关、检查监控网络服务交易信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保护网络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重要权利义务和进入平台提供服务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保障服务产品信息真实和服务产品质量、保护服务产品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和责任落实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

平台制定的交易规则是网络服务交易合同成立的重要构成要件,要把对平台交易规则的规范与监督检查作为规范平台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抓手,强化对平台自定的格式合同的检查和规范,及时纠正平台在制定格式合同中出现的不公正公平交易规则,使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现公平和平衡。

七、支持和引导企业探索建立网络服务交易规范,推动建立行业规范,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由于服务交易具有无形性、差异性特征,迫切需要建立服务交易规范为解决网络服务交易纠纷、处理网络服务投诉提供依据和标准。

为有效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首先以网络服务交易平台为抓手和突破口,推动、引导、支持平台经营者建立网络服务交易规范,同时积极推动建立行业规范,通过逐步推动建立健全网络服务规范,研究探索出适合网络服务交易特点的纠纷投诉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网络消费权益保护机制。

八、加大对网络服务交易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健全完善案件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配合机制

虚假信息、提供销售国家禁止提供销售的服务产品、进行不正当竞争、利用格式合同侵害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当前网络服务交易市场存在的主要和突出问题。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查处上述网络违法交易和经营作为当前查处网络服务交易市场违法行为的重点,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并根据网络服务交易违法主体隐蔽性强、认定难度大、违法行为涉及面广、链条长、环节多等特点,完善健全工商系统跨区域联动办案机制,实现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完善健全职能监管部门间协作配合机制,实现监管互联、互通、互动,构筑网络服务交易监管立体系统。

九、建立健全网络服务交易监管法律法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公布施行标志着网络服务交易初步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但是由于网络服务市场正处在快速发展的初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不少问题尚不具备立法的条件,《办法》对网络服务市场的规范主要是原则性、概括性规范,已经不能够满足网络服务市场快速发展对法律规范提出的需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以本意见的发布出台为契机,在深入研究、分析、总结本地区网络服务交易发展现状、交易特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制约发展的主要瓶颈等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本地区网络服务市场立法立规计划,争取网络服务交易监管在法制建设上取得新突破和新进展,为网络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十、完善网络信息化监管平台功能,建立健全网络服务交易信息化监管数据标准

自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启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以来,经过近几年建设,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已经基本建成,初步实现了“以网管网”的网监工作目标,为网络服务交易监管提供了坚实的信息技术支撑和保障。各地应以建成的网络监管信息化平台为依托,以网络服务经营主体数据库和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特征语义库(关键词语库)为重点抓手,建立健全网络服务交易信息化监管数据标准,实现对网络服务交易“以网管网”的目标。

请各地于2016年3月31日之前,将本地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总结报送总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司。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网络服务市场发展基本情况,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开展网络服务交易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等。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司将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抽查。

工商总局
2015年1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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