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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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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4 18: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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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雄鹰 于 2015-4-9 11:10 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之所以作此规定,是为了确认、核对提交证据材料这个过程的真实性,确定举证的时间是否合法!
发表于 2015-4-8 21:52: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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