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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市政府印发关于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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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8 10:3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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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市政府印发关于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意见的通知

姜堰市政府印发关于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姜堰经济开发区、溱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 ...


姜堰市政府印发关于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姜堰经济开发区、溱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有效推进征地房屋拆迁工作,妥善解决征地农民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仅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因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
  在城市规划区外征地实施房屋拆迁的,由所在地的镇(区)另行制定补偿安置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为节约集约土地和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提倡、引导货币补偿和多层(复式)公寓楼方式安置,对被拆迁人选择中高层公寓楼作为安置房的给予奖励。
  自本意见公布之日起,除跨年度续拆、建项目及在现有村民集中住宅区内完善规划建设而外,不得再进行规划安排自拆自建,严格控制联排别墅安置。
  第四条 征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一般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进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可自愿选择安置方式。
  第五条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调换安置房的建安造价,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政府公布的安置房基准价、优惠价支付价款。具体优惠条件由镇政府(区委会)根据本辖区的人口、面积等因素制定。
  第六条 符合撤组条件尚未撤组,且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土地安排进行安置房建设的,可在本镇(区)跨村组实施安置,也可以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
  对在本镇(区)跨村组实施安置的,仍以农民集体性质土地作为安置房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安置房占用土地为划拨方式取得,被拆迁人取得安置房权利后需要转让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七条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应当由被拆迁人书面申请,经镇、村备案后,按下列方式计算:
  货币补偿款=(政府公布的每平方米安置房价—每平方米安置房建安价+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重置成新的评估价)×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装修、树木、附属物的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提前搬迁奖等另行计算补偿。
  第八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可按实际大于面积的50%折算增加产权调换面积,但每户实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按其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5倍给予补偿。
  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65平方米,由拆迁人按65平方米予以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不再支付价款,因户型原因超过65平方米的部分,按政府公布的安置房屋价格结算。
  第九条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以房屋、土地权属证书或相关合法手续上载明的面积为准。未领取房屋、土地权属证书或对面积有异议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镇村按规定确认后作为补偿依据。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造物或侵占国有、集体土地、杠土填河建房的应当按违法认定,不予补偿。
  第十条 对选择多层或高层公寓安置的被拆迁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选择高层公寓产权调换的,原主房为楼房的,每户奖励土地节约奖4万元;原主房为平房的,每户奖励3万元。
  (二)选择多层(复式)公寓产权调换,原主房为楼房的,每户奖励土地节约奖3.5万元;原主房为平房的,每户奖励2.5万元。
  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除按前款规定享受公寓安置最高比例奖励外,另可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奖励;原宅基地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135平方米。
  第十一条 姜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有序地规划建设村民住宅集中安置区。
  第十二条 村民住宅集中安置区,应以建设多层(复式)住宅为主,鼓励建设高层住宅。
  第十三条 村民住宅集中安置房的建设由所在镇政府或区管委会确定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开发建设资质,并应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安置房成本价和市场价由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核定。
  第十四条 村民住宅集中安置区的建设,必须结合安置对象的实际,在户型、面积、附房等关键要素方面应充分体现人性化的设计,除满足基本使用要求外,应尽可能满足村民的生产、生活和老年体弱及残疾人的需要。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为孤寡老人,所在镇村应当积极鼓励其实行“五保”集中供养。对愿意集中供养的,被拆迁房屋可按货币补偿的规定计算出补偿总金额,专户储存,由镇或村代为管理;要求安置住房的,由镇村安排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住房。
  第十六条 本意见未作规定的征地房屋拆迁问题,依据《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姜堰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意见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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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2 14:30: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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