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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租公房搬迁,补偿权利人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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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4 09: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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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租公房搬迁,补偿权利人如何确定。
    房屋承租人在搬迁程序中一般解释为搬迁补偿的权利人,结合公房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分享的特点,加之现实生活中社会变迁、承租人变更等特点,我们在维权实践过程中如何确定公房承租人搬迁权利人情况总结如下:
1、公房承租人健在,且一直未变更过承租人姓名,在遭遇搬迁时,那么承租人就是享受搬迁补偿的权利人。
2、原承租人已经死亡,但其生前居住的房屋还一直由其家人居住着,且已去房管部门变更了承租人姓名,此时的承租人自然就是变更后的承租人。根据一些地方法规规定,原承租人死亡或变迁后,此变更的房屋承租人就是合法权利的继承享受者,亦是搬迁中享受合法补偿安置的被搬迁人。
3、原承租人死亡或生前外迁未依法变更的,由其共同生活的部门家庭成员继续居住,且按时缴纳房租的。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变更手续,同时亦没有办理承租人手续,公租房册上还是原承租人名字的。
       这种情况一但遭遇搬迁就会遇到大问题,搬迁补偿的巨大利益会使得整个家庭中的成员在利益面前忽略亲情,反目成仇,究其原因是没有及时变更明确新的公房承租人。
    各省市对公房承租这一块都是明确规定,以江苏省《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公有住房承租权自转让后,原租赁合约中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归受让人。受让人应遵守公房管理的各项规定。受让人可根据房改政策购买所受让的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与受让人(承租人)无特别约定的,应予出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承租户名免收补偿费用:
(一) 承租人死亡,与其同户籍同住二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家庭成员申请继续承租的;
(二) 法院判决、调解离婚以及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的;
(三) 承租人已在他处购房或他处有住房户口迁出,与其同户籍同住二年以上的家庭成员申请继续承租的;
(四) 套式房屋由两人分割承租,相互之间转让承租权的;
(五) 拆迁安置的几套住房,由一人承租的,安置协议中有其使用份额且他处无住房的人申请承租其中一处住房的;
(六) 转让人为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
 所以,出现以上情况时,就要结合未办理变更手续和实际承租缴纳人对日常管理情况来确定,从而确定搬迁补偿程序中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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