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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玉麒麟诉泰州稻河古街区房屋“偷拆”一案指定再审一案的庭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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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3 16:5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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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玉麒麟诉泰州稻河古街区房屋“偷拆”一案指定再审一案的庭审记录。

    关于玉麒麟诉泰州稻河古街区房屋被偷拆一案,2013年8月21日下午3.30分在泰州市高新开发区(泰州药城)法院开庭。玉麒麟于20日抵达我处,针对该案的再审开庭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沟通,同时预设了几个关于开庭过程中以及庭审结束后法庭针对该案的诉求,恢复原状、赔理道歉怎么处理的方案,预设了法庭结束或开庭过程中提出是否同意调解的话题。
下午2点我们从姜堰出发,途经泰州将二群好友“薰衣草”带去一起开庭,草根论坛执行总监“法拉利”先生也参与了此次开庭旁听,3.20左右我们一行到达高新区法院,3.40左右开庭,审判长宣布开庭。
  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首先对我的公民代理资格质疑,并请求法庭审查我的公民资格代理权限,听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向法庭请求完毕,我不由和玉麒麟交换了一下眼神,我知道他为什么要求法庭审查我的公民代理资格,是因为在今年的6.5日在省高院庭审现场,当时作为被申请人代理人的这位律师,面对我当庭向主审法官的几个发问感到惊讶,主审法官的顾左右而言它的回答,让被申请人感到今天开庭的压力,他着急了,想通过“要求”请求法庭不许我作为玉麒麟的代理人出庭答辩。
    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在本月初我早已将公民代理推荐函,受委托人不收取任何报酬承诺书向中院提交了。听完被申请人的无理要求,我笑着当庭又提交了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被申请人代理律师的要求未得到法庭认可,有点失落,只好同意继续开庭,随后我宣读再审诉状。
诉状宣读完毕,审判长问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诉求有什么不同意见?
被申请人回答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再审请求。”
审判长发问,申请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我们向法庭提交了两份新的证据,一份照片,一份拆迁公告。
审判长发问,这两份证据在二审开庭中申请人怎么未向法庭提交?
玉麒麟回答,二审时没有想起提交这些材料。
审判长说,你们今天提交的两份证据是证明房屋拆除后该地段上没有新的建设,是吗?
我说是的。
我向法庭请求,要求法庭批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庭提问,法庭同意了我的请求。
我向被申请人问道,请你拿出拆除申请人房屋合法的法律依据、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答道,拆迁人拆迁是否合法是行政诉讼范畴,与本案再审没有关联。
我说,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正面回答申请人刚才的提问。
被申请人无法回答。
审判长问我还有什么?
我说,刚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问,被申请人没有正面答复申请人提问,从而证明被申请人拆除申请人房屋程序违法,侵犯申请人合法财产事实成立,高院将此案发回二审法院重审符合法律规定,所以,申请人请求二审法院当庭撤销2011泰海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判决书,撤销2011泰终民中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问还有没有?
我说暂时没有。
审判长问被申请人有什么需要说的?
被申请人说,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审判长宣布,双方作最后的陈述。
听完审判长的话,我提出了反对意见。
我说,该案是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开庭十几分钟就草草结案,申请人认为不妥。因为申请人向高院提交的新的证据,当庭提交的材料还没有经过法庭质证以及法庭辩论,怎么能现在就休庭?
我的提问得到了审判长认可,法庭采纳了我的当庭建议,宣布继续开庭审理,我们向法庭提交了7份材料,并展开法庭陈述。
在铁证如山证据材料面前,面对我们无可辩驳的法庭陈述,审判长听完后问道,申请人是否同意调解?
我低声对玉麒麟说道,我们不拒绝法庭调解。
审判长问被申请人是否同意调解,被申请人说同意法庭调解。
审判长说,申请人既然你们不拒绝调解,可有什么方案?
我说,方案不是我们拿,应该是被申请人拿,因为被申请人是侵权人,申请人是被侵权人。
谁知参与旁听的薰衣草开口了,她说道,要什么方案,只要他们赔的钱够在原地段买回被拆除的同面积的房屋就行。
我们看到被申请人匆匆忙忙的签过字,沮丧的离开了法庭。
我相信通过昨天的开庭,玉麒麟老师房屋被偷拆一案通过调解会得到一个完美的结局。
                                           草根之约
                                       写于2013年8月23日


注:文中玉麒麟乃化名

 楼主| 发表于 2013-8-23 16:59: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玉麒麟,男,49岁,汉族   地址:南京市凤凰西街140号3幢102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80岁,汉族   地址:南京市凤凰西街140号3幢102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稻河古街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泰州市海陵区青年北路210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违法野蛮拆除上诉人房屋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1年9月29日(2011)泰海民初字第2291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责成被告停止侵害,在原址原地恢复原住宅;
   2. 责成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3. 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所有的地处泰州海陵区西仓五巷18号的产权房,于2009年4月被通知纳入泰州市稻河古街区改造复兴工程的拆迁范围。2009年6月原告接到通知,积极配合,从南京赶到泰州与其洽谈拆迁一事,但因双方意见不一,没有达成协议。7月底,原告发现被贴上封条的原告所有权房屋被泰州市稻河古街区建设有限公司把地基以上部分给偷偷地拆除。原告认为:个人私有所有权的房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对其侵犯。被告无理侵害公民私有财产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请
   (1)判决书第二页倒数第10行:“2010年3月29日,泰州市规划局向被告稻河古街区公司颁发泰建拆许字(2010)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应为2009年4月10日,泰州市建设局向被告稻河古街区公司颁发泰建拆许字(2009)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一审法院竟然连是谁给被上诉人颁发的拆迁许可证都没有搞清楚就枉下结论,枉法裁判。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
   (2)判决书第三页倒数第13行:“被告经公告在未能查找到该房屋合法所有权人的情况下,按法定程序对该房屋进行拆除,不存在故意,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一审的认定与事实错误:1、上诉人一接到拆迁的通知就积极赶到泰州与其洽谈,拆迁办人员朱女士有记录可以查证;2、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已提供2010年5、6月份由拆迁办和上述人联系的电话记录原件,这说明被上诉人之前是知道上诉人的情况的,根本就不存在查找不到产权人的说法;3、被上诉人在明知道上诉人下落的情况下,却于2010年7月登泰州日报查找上诉人的下落,纯属此地无银三百两,恶意伪造其合法的假象。
   二、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无据
   判决书第三页地13行:“但经本院释明,原告坚持要求被告恢复已被拆除的房屋,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五)项:恢复原状;第(七)项: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五) 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一审判决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公正的精神,毫无法律依据可依,上诉人的请求合理合法,有法可依。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依法无据,违背了《》第二条、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特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维护物权所有人的正当权益,支持上诉人的合法诉求,作出公正的裁判。
                      
                      此致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1年10月12日

 楼主| 发表于 2013-8-23 17: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再 审 申 请 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XXX,女,汉族,80岁,住址:南京市凤凰西街140号3幢102室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玉麒麟,男,汉族,49岁,住址:南京市凤凰西街140号3幢102室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人代表:孔德平,地址:江苏泰州市海陵南路308号。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泰州市稻河古街区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松林,地址:泰州市青年北路210号。
   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违法发放拆迁许可证一案,不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的(2011)泰中行诉终字第0085号行政裁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特申请再审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
    判令撤销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的“(2011)泰中行诉终字第0085号”行政判决书。    
申请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定案依据错误,认定事实不清
    申请人于2011年5月12 日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被申请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于2009年4月10日违法向第三人颁发泰建拆许字(2009)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此案经过庭审质证、辩论,根据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稻河建设公司《关于稻河古街区改造复兴项目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该申请的拆迁期限为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而第三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显示的发证日期为2009年4月10日。(稻河古街区改造复兴项目其申请程序)是一个浩大的建设工程,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许可日期就像小儿过家家弄着玩的。
1.市住建局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通知及公告,此程序违反了建设部[2004]108号《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和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听证权,没有告知或通知上诉人进行听证,其程序违法。
2.泰建拆许字(2009)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和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和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此房屋拆迁许可证已经过期失效第三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拆迁许可证。
3.泰建拆[2009]1号房屋拆迁公告,申请人认为此公告确有住建局的公章,但其公告内容的批准不是住建局批准的,而是[泰建拆许字(2009)1号拆迁许可证]的批准,真是滑天下之大稽,此公告依法无效。
4.“泰州市规划局地字第32120020090000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0年3月29日泰州市规划局重新向稻河建设公司发放了地字第32120020100003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地字第321200200900001号用地许可证及相关资料作废)。”一审法院通过法庭认证、质证,认定原地字第321200200900001号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资料无效。
    面对违法事实清楚,行政许可违法的案件,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了有违法理的(2011)泰海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判令驳回申请人的诉求。申请人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泰海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于2011年7月22日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泰海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于法无据。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经合议庭开庭审理,主观认为“被上诉人在收到第三人稻河建设公司提交的申请后,组织了听证,经审查认为稻河建设公司提供的材料基本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故向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被上诉人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再一次剥夺了申请人的诉求,作出了枉法裁判的终审判决,其裁判结果有悖法理。
    1、申请人认为,终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试图否定申请人的合法诉权,让申请人无法通过合法的司法救济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害,其裁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的规定。
     2. 被申请人在第三人没有:(1)经省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住建厅批准的年度拆迁计划;(2)泰州市发改委法定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3)法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法定的银行出具的用于“拆迁安置补偿的资金证明”;(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作废的)的情况下,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第三人颁发了泰建拆许字(2009)第1号拆迁许可证;(6)合法的拆迁公告。
    被申请人在第三人没有以上合法文件、材料、许可的情况下,依然我行我素作出了违背党性、党纪的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2、3、4、5款规定,原审法院理应撤消申请人给第三人作出的行政许可,并责令其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许可行为,但二审没有这样做,其审判程序违反高法法释中诸多法条规定。
     3. 第三人的拆迁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上的面积均小于泰州市发改委批复的需要修复修缮的用地面积约18亩,第三人不能提供这18亩土地的合法使用权手续,亦不能证明申请人合法房屋在此拆迁范围的用地证明,故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在此拆迁范围内,第三人不能将申请人房屋包括在此拆迁范围内拆除,更没有资格来和申请人谈有关拆迁补偿的事。
    4.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为第三人稻河古街区建设有限公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违反了;(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发(2004)46号中第三、五、八;(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256号令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项;(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4)住建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四、五、六、八条;(5)住建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四、五、六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未引用任何法律依据就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诉求,其草率裁定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请求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重新审理并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枉法裁判的法官的渎职责任,撤销二审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的(2011)泰中行诉终字第0085号,请求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维护法律之尊严。

            此致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1年10月3日


发表于 2013-8-23 18:4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你们交了两份证据,后来又交了七份,我觉得你交后面证据的时候没被法庭拒绝还是在开庭前就和法官交流了?真棒
发表于 2013-8-23 20: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根老师从来不打无准备之仗!太给力了!
发表于 2013-8-24 18: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精彩!
可惜我由于某种原因没去旁听。
发表于 2013-8-24 21: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能更好的维权,交通方便的话还是应该去听听,可以掌握更多的维权方法,季老师在庭上的答辩确实很精彩。
发表于 2013-8-25 15: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伤害我 发表于 2013-8-23 18:40
老师,你们交了两份证据,后来又交了七份,我觉得你交后面证据的时候没被法庭拒绝还是在开庭前 ...

老师开庭对法官而言,一般是“温柔一刀”有意思呢。
发表于 2013-10-12 20:55:58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学的太太多,书到用时方恨少,老师,了不起!
发表于 2014-6-18 01:3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后来进展到什么程度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6-18 06:30: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回不要伤害我:“为什么法官答应允许我们后面追加七份材料?因为我的异议符合开庭规矩,其次,我们的气场让主审法官不得不这样做。”
 楼主| 发表于 2014-6-18 06:32: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曾经武警:“你说得很好,草根人,不打无把握之仗。”
发表于 2014-6-18 12:41: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衷心祝愿戴哥维权成功
发表于 2014-12-1 09: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老师!
发表于 2016-11-12 17:05: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之外的再审或发回重审,为什么要再审及发回重审(补充一点),在天天维权问答版块(株洲自焚)的行政诉讼的程序与策略,1.诉讼的二审2.行政诉讼的组合官司,有详尽的解说。在此先谢谢株洲自焚!
发表于 2016-11-13 16: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红尘陌客 发表于 2016-11-12 17:05
一审之外的再审或发回重审,为什么要再审及发回重审(补充一点),在天天维权问答版块(株洲自焚)的行政诉 ...

论坛各版块上文章,朋友研究得很到位,代表草根论坛谢谢您!
发表于 2017-4-24 18:2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季老师,再审的时候法庭不接收证据的,还是你厉害
发表于 2017-4-24 18:25: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法官答应允许我们后面追加七份材料?因为我的异议符合开庭规矩,其次,我们的气场让主审法官不得不这样做。为老师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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