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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区关于对2010-2012年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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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7 18:5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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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区关于对2010-2012年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进行集中登记的通告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30 时间:2013-5-20 15:23:09
    为贯彻落实《泰州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意见》(泰政规〔2009〕5号)精神,现决定对姜堰区2010年至2012年办理退休手续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进行集中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对象
1.登记对象为姜堰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经本区人社部门批准、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其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证退休职工;持证退休职工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代为登记。
2.2013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退休职工登记时间待泰州市政府明确后另行通知。
二、登记时间
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
三、登记地点
持证退休职工到本人户籍地的镇、社区登记,其中,姜、溱两镇登记点为社区,其他镇(区)登记点为镇(区)计生服务站,同时应填写《姜堰区持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申请表》。
四、所需证明材料
登记时需提供的材料: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3.子女身份证;4.《职工退休养老证》(或有效证明);5.本人工资卡。以上所需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特殊对象需要提供的材料:1.持证退休职工本人不能前来登记,委托配偶或子女等代理登记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书》、或直系亲属证明;2.持证退休职工死亡由其配偶代理登记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派出所出具的持证退休职工户口注销证明;如果是子女代理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经其父母授权的委托书及派出所出具的持证退休职工户口注销证明。以上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办理或遗失的,当事人可按规定到镇计生服务站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有关申报表、委托书等表格可到本人居住地镇计生服务站、社区领取,也可到姜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jyfpc.gov.cn)。
五、咨询电话
泰州市姜堰区人口计生委  88869305
特此通告。
泰州市姜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一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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