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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县征收农用地专用地级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相关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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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3 15: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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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截图20120923155501594.jpg
网名: 蓝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 邮箱地址: 1410* @*****
电话: 135 ****** 通讯地址: ************
    咨询:你好!想咨询关于征收农用地专用地级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市及县的征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省级国土资源局批准,在用途及面积上有没有什么要求,是否不管审批面积中耕地占的多少,只要省级国土批准就可以,不需要上报给国土资源部,拿到省级批复就能征收耕地及农村集体土地,农民的宅基地。盼回。
    回复:你好!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525亩)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由国务院批准,其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保护司)


发表于 2012-9-25 08: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昨天去见了帮镇村代理的律师,对我说征收的土地不超过范围可以镇上决定,看了这个他应该是错误的解释了,要是征收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以公益事业,安排原来主户为名是不是就可以镇上做主,不用上报审批了呢?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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