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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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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12:2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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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号令: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第九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二十一条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楼主| 发表于 2011-8-23 12:32:41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大多少房屋在使用寿命期限之内的不在旧城改造范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四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摘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楼主| 发表于 2011-8-23 12: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四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楼主| 发表于 2011-8-23 12: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摘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发表于 2011-8-23 13:4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辛苦了
发表于 2011-9-8 20: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
发表于 2012-2-20 23:5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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