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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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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6 09:0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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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共江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苏委法办〔2021〕23号【公布日期】 2021.12.30
【施行日期】 2021.12.30【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地方司法文件【法规类别】 起诉和受理
【全文】

中共江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苏委法办〔2021〕23号 2021年12月30日)


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市司法局:

  现将《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url=]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rl]》《[url=]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url]》《[ur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url]》(以下简称[url=]《若干问题规定》[/url])《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工作实际,现就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贯彻落实《[url=]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url]》的重要举措,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实践,是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url=]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rl]》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参与行政诉讼庭审活动,有利于及时发现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利于凝聚各方力量预防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依法行政理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省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在全国率先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积累了丰富经验,形成了特色做法,被誉为“海安样本、南通现象、江苏经验”。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着力点,认真组织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努力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打造成法治江苏重要品牌,更好发挥其在高水平法治江苏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和案件范围

  (一)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

  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其中,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政府的正职、副职秘书长出庭应诉的,可以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

  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涉案争议具有协调化解可能的;原告对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提出附带审查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具体案件,以人民法院依据上述情形制发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为准。

  人民法院未制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的案件,行政机关也可以视案情需要主动安排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三、进一步深化府院联动开展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一)全省各级法院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对开庭审理的案件认为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及时制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在开庭前同传票一起送达被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应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二)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确定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时出庭应诉;如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以及其他正当事由无法出庭的,应当于开庭前一日告知人民法院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认为事由成立并决定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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