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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作社任务服务耕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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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3 22:5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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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经济合作社任务服务耕地(一)》(2017)苏0582民初1540号.锦丰镇悦来经济合作社.证据目录
  第一组证据:查处撤销签订的协议书
  第二组证据:流转耕地收回申请书
  第三组证据:备份短信截图3份
  第四组证据:村务公开申请书
  第五组证据:锦政信息[2016]12号文件附件:2012一2015年度协议书和领款凭证。
  第六组证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组证据:悦来村3组渔池流转
  第九组证据:张土罚字[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组证据:1998年悦来村三组每户确权明细
  第十一组证据:关于土地流转的答复意见书
  第十二组证据:村务公开申请书

  法庭举证清单

  原告陈建华诉被告锦丰镇悦来经济合作社(2017)苏0582民初1540号一案。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制作的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原告认为不对,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原告承包的所有土地,原告第一处和第二处的承包耕地没有流转。虽与侵权单位有所争议,但不在本案的诉讼范围内。原告起诉的是被流转的承包耕地,焦点在第三处:“三圩 1亩多鱼塘”。所以本案的案由应称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本案应围绕耕地流转的焦点辩论!

  相关证据证明内容;首先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内容:证明原告的身份对本案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第一组证据:关于信访人要求“依法查处撤销悦来村委与张家港市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的答复意见证明内容: 原告2016年11月14日(落款日期)收到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的答复意见,证明原告向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提出了查处撤销悦来村委与张家港市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

  第二组证据:申请书证明内容: 原告2016年11月21日(落款日期)向悦来村委会提交了收回流转耕地的申请书。

  第三组证据:备份短信截图证明内容:原告为了收回流转的耕地,在2015年7月7日向被告发手机短信提出过。

  第四组证据:村务公开申请书证明内容:因原告在2016年9月27日收到锦丰镇人民政府(锦政信息[2016]12号)文件附件;“甲方:张家港市锦丰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乙方:锦丰镇悦来经济合作社”在2012年至2015年签订的协议书与原告的权益相关。原告申请村务公开,要求悦来村委对锦丰镇悦来经济合作社全体人员名单,职务,农业合作社服务内容的详细信息。 村委答复:悦来经济合作社社长由沈晓燕书记担任社长,由锦丰镇发文任命。农业合作社的服务内容;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的其本成员,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与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等服务。 从以上村委告知内容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法》也没有授权被告代替农户签订协议书。

  第五组证据: 锦政信息[2016]12号文件:附件2012一一2015年度协议书和领款凭证。
  第一项:证明内容:原告在2016年9月27日(落款日期)收到锦丰镇人民政府(锦政信息[2016]12号)文件附件年度协议书;
  (1)甲方:张家港市锦丰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乙方:锦丰镇悦来经济合作社”在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签订的协议书与原告的权益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书面受权的情况下,根本没有权利与甲方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书。
  (2)被告租地给张家港市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搞新城区建设,所租的基本农田建设观光园占地350亩,沒经国务院审批,双方协议书规定采取先租后征,那就是以租代征,以租代征不管采取什么措施什么形式,都属于严重违反国家现行土地使用政策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合同无效。
  (3)协议书第三条规定;土地流转后不允许种植经济作物(果树、大棚等)现在“张家港市沙洲森禾观赏植物有限公司” 在该区域种了树木和摆放了玫瑰容器苗圃。观光园占地350亩,在这个区域,申请人要求收回流转出的鱼塘(基本农田开挖的),近几年申请人一直在向村和镇领导讨要,该地块已建成儿童乐园及婚庆游览场所,经国土资源局侦察后确定为违法用地,现己立案。国土资源局将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4)协议书第五条规定;甲方在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后,在整个工程的开工、施工过程中,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原告承包的耕地自己有管理的权利。真如以上所言,原告会毫不犹豫向上级国土资源局举报被告及施工单位;以租代征的行为违反国家现行土地使用政策。
  (5)协议书第六条规定;甲方待征地手续到位后,从到位之日起,此协议终止……提问?如果甲方用以租代征的方法手续永久办不到,当物价上涨,农民拿的钱不够买粮食蔬菜时,到哪时农民的生活保障怎办。原告在庄严的法庭再次声明,我家承包的集体土地不愿租给任何单位。如承包单位确需租用原告的承包耕地,必须与原告签订书面协议。仅凭以上5点,原告请求法院确认此协议书无效。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项:领款凭证证明内容:
  2011年领取绿化带和渔池租用费相应租金3835.2元,其中社屋补偿费181.6元。2012年领取绿化带和渔池租用费相应租金3578.1元。
  2013年领取绿化带和渔池租用费相应租金3513.6元。
  2014年领取绿化带和渔池租用费相应租金2931.2元。2014年土地租用费<参照2011年>900元,计:3831.2元。
  证明从2011年至2014年每年领取属于原告承包耕地流转的租金。

  第六组证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明内容: 原告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和中共张家港市委农村工作部盖有印章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承包法 承包土地流转自愿。
  针对被告没经原告同意,私自代替原告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耕地“反租倒包” 的违规行为应予制止。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村委会的行为属于“反租倒包”的行为。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由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的“反租倒包”,不符合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应予制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第八条规定:“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村委会等单位可以代为流转农民的承包地,但前提是农民必须出具委托书授权其流转才合法。采取不正当手段逼迫农民进行流转是侵权行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准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因此,村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搞“反租倒包”是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

  法庭证据补充

  被告代理质证第二组证据称;没有收到。被告没当庭作出更正实违党员书记形象,被告的人品出了差异,为此原告作进一步解释;申请书于2016年11月21日先交给高主任(附:第二组证据2)此证据再次证明同一内容。2017年3月份再从高主任办公室转交给被告。村内有录像法院可以调取,证明被告收到了该组证据的事实。

  被告代理质证第三组证据称;真实性不认可。原告为此进一步提供更清晰的短信裁图(附:三组证据2、3:备份短信截图)。此证据证明原告一直在找被告要求收回属于原告承包的耕地,内有被告的回复足以证明真实性。

  被告代理质证第四组证据称;经济合作社在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认可的情况下进行的土地转租。
  原告进一步提出质疑;原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但没有认可转租行为,也不知道流转耕地(鱼池)被转租。真实情况是原告收到(落款日期2016年9月27日)锦丰镇人民政府(锦政信息[2016]12号)文件附件(协议书)才知道鱼池被转租;为此 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向被告申请村务公开(附:第十二组证据)申请事项: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谁同意将承包田出租并书面委托村委代租或者签字同意出租申请人承包的基本农田? 被告告知:“无此信息……悦来村2016.12.14”。此证据证明原告沒同意鱼池转租。

  被告代理质证第八组证据称;确实有相应的土地流转做鱼池,无法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
  此组证据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确实有相应的土地流转做鱼池。与被告代理质证所讲完全一致。

  被告代理质证第九组证据称;此证据与本案无关。
  原告诉请第二条:确认被告与张家港市锦丰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原告第九组证据:张土罚字[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第九组证据已经证明违法事实。应该确认此协议书无效。

  被告代理在回答审判长时讲:由于村民之间存在相互转租,一直以来合兴新城区开发的原因,原告实际使用的土地位置有所变动,被告代理这点讲得确实,原告父母在1998年土地确权前就流转了本组张友山家的耕地,父母二人确权面积2.5亩,流入1.68亩,张友山家6人确权面积7.5亩,流出2.15亩,在当时流转土地没钱的,不给政府缴费就不错了,原告母亲2007年身体不好,就将流入的耕地让儿子耕种。当政府对流转的耕地有补偿时,张友山女儿张贵英争取过补偿费,为此村委干部应该也记得。所以在法庭调查时,审判长问原告对事实和证据部分有无补充?原告回答;实际种的耕地不止3.75亩,我还流转了其他人的土地,其他意见我会在庭后5日内书面意见提交法庭。(附:证据十一,1998年悦来3组每户确权明细)此证据证明原告2007年开始耕种了父母转移给我的流转耕地。

  原告收回涉案耕地的理由:被告伙同他人于2010年租地协议预拆迁的开始,不按法规自由操作让原告深受苦难,比如在2010年开始对本村进行的协议拆迁;各单位对原告家停水、停电、断有线电视、断网,堵坝,(附:第三组证据3:备份短信截图此证据证明2015年原告住宅周围常被水淹,发短信找被告解决问题。)填河水淹我家住宅和住宅前面的承包耕地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置之不理 ,原告无可奈何只得辞职守家,沒想回家几年侵权行为还在继续,无工作无收入,原告决定收回承包地搞点收入度日。原告认为基本农田是种水稻蔬菜的,正常情况种植的作物是可以的,现在涉案耕地不仅仅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在基本农田种植非农作物。即使此协议书有效,也违背了第五组证据的附件协议书苐三条的规定:“原则上土地流转后,不允许种植经济作物(果树、大棚等)只允许种植农作物(水稻、小麦等)”。仅凭这点也可按照违反协议规定收回耕地。被告对本案第三人在基本农田上摆放玫瑰花违反协议行为不管不问。在涉案耕地已建成儿童乐园及婚庆游览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侦察后确定为违法用地,现己立案。张土罚字[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第九组证据已经证明违法事实。所以原告以法起诉要求收回涉案耕地。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于2017年4月22日 向贵院提交 编号:20170422号“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此证据能证明原告同意流转鱼池,但如果鱼池合同年限巳到,原告就有权收回自己管理。

  原告于2017年5月13日 向法院申请编号:20170513号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申请事项:追加被申请人张家港沙洲森禾欢赏植物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张家港沙洲森禾欢赏植物有限公司是涉案土地实际使用人。所以原告申请法院追加张家港沙洲森禾欢赏植物有限公为本案第三人。

  针对被告答辩意见质证

  被告答辩一:本案应为行政部门处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畴。
  原告质证一:
  (1)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镇丰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1日(落款日期)“关于土地流转的答复意见书”,经查,你户1998年土地确权登记确认有3.75亩承包土地。……建议通过诉讼途径处理。(后附:第十一组证据:关于土地流转的答复意见书)此证据证明:行政部门建议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二:原告对被告转租其承包土地是明知且认可的,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被损害。
  原告质证二:针对被告所述:2012年被告转租原告承包的集体土地。原告连续3年领取了2012年至2014年的土地转租款(涉及绿化带1.455亩、原鱼池地1.29亩,共2.745亩)
  首先原告指出;涉及绿化带1.455亩不准确,2012年领取绿化带和渔池租用费相应租金3578.1元。
  原告 第五组证据第二项:领款凭证明2011年领取绿化带和渔池租用费相应租金3835.2元,其中社屋补偿费181.6元。这是转租以前的绿化带和渔池的租用费,就凭这个足以证明原告在2012年之前就拿了流转鱼池和绿化带的租金,而且2011年领取的租金比2012年领取的租金还多了257.1元。再去社屋补偿费181.6元,2011年领取的租金还比2012年多75.5元。被告作为党的干部,顾意将事搞复杂,明摆着是刁难村民。原告只是要收回属于自己承包经营权的耕地。

  被告答辩三:被告与张家港市锦丰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吿无权请求撤销该协议。(应修改:确认无效)
  原告质证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第五条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
  (3)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原告第九组证据:张土罚字[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第九组证据已经证明违法事实。应该确认此协议书无效。

  被告答辩四:对于原吿的第3项诉讼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
  租赁协议是由出租人与租赁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签订,法院无权干涉。其次,原告已明知并认可将其土地转租给锦丰城乡公司,现无法退还。
  原告质证四:诉讼请求:3.请求支持原告与承包单位签订租赁协议或者退还原告的承包田。
  (1) 针对被告没经原告同意,私自代替原告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耕地“反租倒包” 的违规行为应予制止。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村委会的行为属于“反租倒包”的行为。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由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的“反租倒包”,不符合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应予制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第八条规定:“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村委会等单位可以代为流转农民的承包地,但前提是农民必须出具委托书授权其流转才合法。采取不正当手段逼迫农民进行流转是侵权行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准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因此,村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搞“反租倒包”是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
  (2) 原告承包经营权的耕地(当时是基本农田种水稻的)从挖鱼塘开始村委一起流转给了第三方养鱼的。原告知道转租给锦丰城乡公司的时间是收到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文件; 锦政信息[2016]12号)附件:2012一一2015年度协议书(2016年9月27日落款日期),
  (3)原告第一组证据:关于信访人要求“依法查处撤销悦来村委与张家港市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的答复意见内容证明了原告承包经营权的耕地自知道转租给锦丰城乡公司后就不同意继续流转并且连应该可以领取的款项也不敢再领取了,被告不按法规自由操作让原告深受苦难,比如被告在2010年开始对本村进行的协议拆迁;各单位对原告家停水、停电、断有线电视、断网,填河,堵坝水淹我家住宅和住宅前面的承包耕地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被告挂靠着合法组织的外衣,帮助他人暗箱操作与民争利,私自制订了一套拆迁标准以政府的名义要求农户拆迁。我坚持以国家规定的搬迁政策,被告2017.5.31日20:59:12秒在网络公开说:“想以打官司来要挟政府满足这些人不切实际的私欲,不要说政府不会答应,其他已拆迁的老百姓更不会答应,一些人靠炒作,无理取闹想谋取利益,那社会正义何在?公平何在?” 我网上回复:“沈晓燕书记你第一次5月4日请一个律师开庭没成功,这次6月2日请二个律师来对付我这个小学毕业生,还说什么以打官司来要挟政府满足这些人不切实际的私欲。请问我对你有私欲了吗?听说你5月4日请一个律师来开庭,自已出去考察了,能告诉悦来村民你代表什么单位到那里考察什么项目吗?由谁出这笔费用?这次的律师费用你可以为悦来村民省下吗?大家都不容易,村民拆迁后就拿那几千元一亩的田亩钱,一年一家不过万把元年薪,还须供你们几万至十几万元年薪的村干部的工资,你自问,村里养了那么多大学生,用得着再付费请高价律师来对付一个小学毕业生吗?土地政策就这几条,小学生没怕你大学生怕什么呢? 就凭你这话,国家规定了搬迁政策,不客气地讲一句,不是你村书记与我能左右得了的。你别激动,我决不无理取闹行吧,你书记也别炒作,让公平正义的法律定位,让真理发扬光大。 ”。被告不按法规暗箱操作案例太多,简直举不胜举,原告可以肯定的讲一句,就现在悦来村三组农民还大都数人不知道自己的承包地租给了谁,又由谁再转租给了谁。包括原告的妻儿父亲也不清楚。
  (4)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第八条规定:“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原告承包经营权的耕地自知道转租给锦丰城乡公司后就向悦来村委申请村务公开(编号:2016.12.13号);申请事项: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谁同意将承包的农田出租并书面委托村委代租或签字同意出租申请人承包的基本农田的?悦来村委2016年12月14日答复“无此信息”。(后附:第十二组证据:编号2016.12.13号申请书)。此证据能证明原告承包经营权的耕地自知道转租给锦丰城乡公司后采取的一系列维权行动。并非被告代理所言原告已明知并认可将其土地转租给锦丰城乡公司,可见被告代理不顾事实,胡说八道。

  被告答辩:综上所述,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范畴,并且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质证:综上所述: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违反土地法,在涉案耕地上,该地块已建成儿童乐园及婚庆游览场所,经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侦察后确定为违法用地,现己立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是(张土罚字[2017]5号)。所以原告以法起诉要求收回涉案耕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足够的事实法律依据。


  原告质证共4张纸

                                                                                                          原告: 陈建华
                                                                                                          2017年6月2日

  
最后陈述词


  本案原告围绕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诉请转租违法,因为违法,所以请求法院确认此协议书无效。让原告收回流转的耕地或者原告要求与本案第三人(涉案土地实际使用人)“张家港沙洲森禾观赏植物有限公司”直接签订租赁协议书。
  原告总结5点:
  (1)涉案耕地在哪里?涉案耕地在流转范围内 ;第五组证据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文件(锦政信[2016]12号)和第八组证据能够证明。
  (2)涉案耕地谁承包的?由原告陈建华承包的;第五组证据第二项:领款凭证能够证明。
  (3)原告是否有权收回涉案耕地?根据承包法 流转自愿。
  (4)原告为何要收回涉案耕地?因为涉案耕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违反承包法。基本农田上种植非农作物。违背第五组证据附件协议书三、不允许种植经济作物,只允许种植农作物(水稻、小麦等),被告对第三人违反协议行为视而不管。
  (5)在基本农田上摆放玫瑰花,违反土地法,在涉案耕地上,该地块已建成儿童乐园及婚庆游览场所,第九组证据已经证明违法事实。所以原告以法起诉要求收回涉案耕地。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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