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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三巡第一案全解折,士地出让合同纠纷将视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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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7 07:51: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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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三巡第一案全解析|或将此类视为行政诉讼
2017-01-29  【点石成...  + 关注献花(0)

▲三巡第一案庭审现场
1月20日下午14:30,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第一起案件,即上诉人江苏瑞豪置业有限公司、顾明、汪有恒与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被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兼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大法官担任审判长。
案情经过
本案案由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上诉人顾明、汪有恒竞拍获得案涉出让土地使用权并于2012年12月18日与上诉人大丰区政府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约定,顾明、汪有恒需缴纳出让金15143.2万元,大丰区政府则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交付业经'三通一平'的净地,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出让合同签订后,顾明、汪有恒为开发案涉项目设立瑞豪公司,并于2013年3月7日,由顾明、汪有恒、瑞豪公司与大丰区国土局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将顾明、汪有恒在出让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给瑞豪公司。瑞豪公司按约支付了出让金15143.2万元,大丰区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符合约定的土地,瑞豪公司经多次催告无果后书面通知解除出让合同。
顾明、汪有恒、瑞豪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出让合同和补充协议均已被解除,并判令大丰区政府和大丰区国土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审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4)苏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
一、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于2014年11月8日解除;
二、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瑞豪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土地出让金1514320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000元自2012年12月14日至实际返还之日;101432000元自2013年2月2日至实际返还之日,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瑞豪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7555136元;
四、驳回顾明、汪有恒、江苏瑞豪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8836元、鉴定费用100000元,合计1448836元,由顾明、汪有恒、江苏瑞豪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69767元,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负担1079069元。
上诉主张
顾明、汪有恒、瑞豪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改判支持顾明、汪有恒、瑞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将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的付款时间改为'合同解除之日',并判令大丰区政府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期止,对原审判决第二项的土地出让金及其利息(计算至合同解除日)和第三项的违约金,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判令大丰区政府、大丰区国土局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大丰区政府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出让合同未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因延期交付土地给顾明、汪有恒、瑞豪公司造成的损失亦由人民法院依法判令;2.本案诉讼费用由顾明、汪有恒、瑞豪公司承担。
二审结果
在法庭主持下各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有分析认为,根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应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对待,这样不仅有利于加大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也有利于保障行政合同相对方以及竞争权人等第三人的利益。
(来源:第三巡回法庭)
发表于 2017-3-1 22: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感谢老师分享!
发表于 2017-3-3 15:03:58 | 显示全部楼层
调和万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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