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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案件做有罪裁判无异于“一场豪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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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 08:5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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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存疑案件做有罪裁判无异于“一场豪赌”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法专家车浩在宣判后,向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谈了对聂树斌案件改判的看法。

车浩认为,从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可以看出,对存疑案件的有罪裁判,不仅押上被告人的命运,也赌上了办案人员的前途。故而,司法人员应牢牢守住疑罪从无的底线。

以聂树斌案为例,最高法院的再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没有达到“两个基本”的要求,即认定有罪必须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其中,基本事实是指按照刑事法律规定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即决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罪行轻重的事实;基本证据是指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起决定性证明作用的证据,即直接关涉定罪量刑的证据。

对于原审判决中没有达到两个基本要求的部分,最高法院负责人答记者时指出:

“原判定案的主要依据是,聂树斌的认罪供述与其他证据一致。但是,由于相关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重要原始书证缺失,相关辨认过程的不规范,尸体检验报告的结论不具有确定性,导致聂树斌认罪供述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供证一致的可靠性明显不足,作案具体日期、作案工具来源、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等关键事实均无法确定。”

在这些足以影响对聂树斌定罪的基本事实、基本证据存在重大疑问的情况下,“认定聂树斌犯罪,根本不符合‘两个基本’的要求,未达到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这便是最高法院的结论。

由此可见,依法纠正本案,不存在所谓的以现行标准评价历史案件的问题。最高法答问内容充分说明,聂树斌案从一开始就是一个疑案。而疑案之所以变成冤案,是因为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和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从一开始就没有被认真地对待。

车浩表示,对存疑案件做有罪裁判,无异于“一场豪赌”,押上的除了被告人的命运,还有办案人员的身家前途。而从近年来几起被界定为“冤案”的情形来看,几乎都是因为真凶浮现或者亡者复活,错案才最终得以纠正。

司法是一个追求确定性的过程。刑事司法关系公民的生杀予夺,更是不允许带有撞运的性质。公民即使由于偶然被卷入到司法之中,他也应当可以坚信,他不是来到了一个赌场。因此,不仅不能对疑案进行赌博式的定罪,在有罪判决作出之后,也不能依赖于偶然因素来决定是否纠错。

因此,在案件平反后的一片欢呼声和谴责声中,尤其要警惕,不能形成一种“若无真凶落网或死者复生,就不会启动纠错机制”的新路径依赖。这种路径依赖,将会使得无辜者因为运气差被推入深渊之后,只能再祈祷运气好才可能被救出深渊。

认定冤案的标准,必须始终取决于定罪当时是否属于疑案,而不能再依赖于任何偶然和运气的因素。疑案的裁判和纠正,都必须“去赌化”。只有树立了这样的司法理念,才能够保证,类似的案件不会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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