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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说法347]网店虚构原价被判赔“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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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11:5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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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促销几乎已成网购平台的惯用营销招数,原价与促销价之间的巨大价差往往导致消费冲动。其原价是否真实,消费者们心中有没有产生过疑惑?日前,江苏省苏州姑苏区法院的一纸判决,为标注虚构原价的网店敲响了警钟,因被告商家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时使用了“原价”的概念,法院认定其构成消费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其退一赔三。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 11: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7月31日,李某在被告在天猫经营的网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商品购买页面表明其原价为4599元,而促销价为4499元,该手机当时在官网还未发售,原告最终以4499元的价格购买了这部手机。8月下旬,原告无意中发现,该款手机在官网的发售价格仅为3999元。李某向姑苏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该网店向其返还购物款4499元,3倍赔偿损失13497元。

  被告辩称,所经营商品价格在网络平台上显示,且属于市场主导类价格商品。原告通过网络平台货比其他商家,进一步核实了商品、价格后,才与被告交易成功。被告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 11:5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原告系在被告经营的网上店铺第一个购买手机的用户,可见被告在此之前并无涉案手机的成交记录,但被告在宣传页面中标注“原价4599元”和“促销价4499元”,会误导购买者以为该店铺中已有过交易记录,被告标示原价的行为属于虚假、捏造,显然违反了诚信原则,构成欺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支持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手机退还给被告,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4499元,并支付赔偿金13497元,共计17996元。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 11:56: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连线法官■
承办法官表示,通过这一案例,提醒电商,必须严格落实明码标价,不得有虚构原价、虚假打折、虚假优惠等价格违法行为。同时,也给“双11”只想“买买买”的消费者提个醒,网购时要保持清醒,在网络上购买商品,应当注意同实体店一样,看经营者是否进行明码标价,其标价内容是否真实明确,价格变动是否及时进行调整,避免掉入商家“虚构原价”“虚假打折”“先涨价再打折”等价格陷阱中。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 11:57:1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11-11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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