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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想法99]司法“禁酒令”体现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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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6 14: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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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章某醉酒后,不仅追打好心路人,还不配合警察执法,造成警察受伤、执法记录仪及个人手机等物品损坏。记者日前获悉,2016年8月16日,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章某犯妨碍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禁止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饮酒。这也是广州从化法院首次发出“禁酒令”。
        这样的判决对“酒疯子”起到教育作用,对他身边的人,对他生活的社会环境,起到保护作用,一举多得。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6 14: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喜欢酗酒,而酗酒以后又喜欢惹是生非的“酒疯子”来说,酒精就是地狱。而广州从化法院在审理醉酒肇事的章某涉嫌追打路人、妨碍执行公务案件时,在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基础上,还特意追加了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饮酒的处罚。而一旦当事人在缓刑期内经受不住酒精的考验,三次违反“禁酒令”,就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实刑,面对他的自然是牢狱之灾。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6 14: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出台这一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给那些情节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法律宽严相济的一面;二是为了防止缓刑被乱用、滥用,违背缓刑制度的初衷。从这个角度来说,广州从化法院首次“禁酒令”的发出,对犯罪人员来说,不仅是一种惩罚,也是一种在缓刑考验期间的行为监控措施,目的就是要避免其重复犯罪。
    当事人一旦违反“禁酒令”,将面临牢狱之灾,迫使当事人在戒酒和坐牢之间做出选择,想必聪明人都会选择前者,这对当事人的饮酒行为,就起到了一种约束作用。所以说,这一判决的做出,不但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对当事人除了具有惩戒的作用,还有引导、教育的功能。除此以外,这样的判决对“酒疯子”身边的人,对他生活的社会环境,也同样可以起到一种保护作用,实现了一定的社会效益,称得上是一举多得。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6 14: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11-20   来源:人民法院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6 14: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禁止令”在现实中本来就不多见,而以禁止令来强行要求当事人“禁酒”,就更为少见了。但是恰恰这样的法院“禁酒令”体现了人性化的一面。而且可以想见的是,如果当事人在这一年之内能够成功戒酒,并且对自己之前的行为进行反思,那么他一定能够明白法院当初下达“禁酒令”的良苦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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