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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代理] 湖北害群之马张辅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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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4 17:4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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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害群之马张辅伦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培育了专门挖心吃的法官,这些法官看人施法;专叮贫困(富人无官司,有不敢惹)当事人,特别是民告官的穷苦当事人;有理必穷,这是规律。所以八字衙门朝南西开,有理无银官司只输不贏;当事人一审输了如不想法补黑洞,这些法官就上串下跳与上诉院共同谋划挖事人心掏当事人的肺。
一、挖心吃的法官是滕颖、徐英、黄厚安
1、吴官海、吴娟娟无钱行贿法官,挖心吃的法官滕颖、徐英、黄厚安把2010年9月15日暴力拆除吴官海、吴娟娟房屋,武力逼55小时签的称为协议。
当事人吴官海、吴娟娟房屋暴力拆除后,请三位律师起诉三次法院不立案;吴官海自诉三次法院不收诉状;吴官海用特快专递递交诉状不受理直至最高院,掇刀区人民法院才收了状子。掇刀区法院(2013)鄂掇刀行立初字第00001号,裁定驳回原告吴官海、吴娟娟的起诉;原告吴官海、吴娟娟的不服上诉。
荆门市中级法院(2013)鄂荆门行立终字第00002号(关门造冊)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向原审法院起诉时称2010年9月15日房屋被强行拆除,且吴官海与掇刀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在2010年9月17日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因此上诉人应当知道房屋被拆迁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款是针对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规定,而上诉人并不属于此情形,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图1)。
1)、《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0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2、挖心吃的法官滕颖、徐英、黄厚安所称之为协议的至今一样未履行。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甲方:掇刀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乙方:掇刀石街办双泉村三组吴官海。一、甲方拆除乙方砖木和简易结构房屋总建设面积为389.32㎡。经荆门市衡胜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乙方的房屋和附属物及构筑物补偿费用为256180元,甲方同意按此价格对乙方进行补偿。七、甲方负责在名泉小区为乙方提供一宗占地面积100㎡左右的宅基地,并为乙方办理好相关建房手续,确保乙方在2010年10月15日左右开工建筑,房屋建成后由甲方帮助其办理房产总证,并承担办证费用。八、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图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此20年的规定,从字面意义来说,应该是从侵权行为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二、挖心吃的法官是缪锟、鲁琼丽、朱瑞强
1、吴官海、吴娟娟无钱行贿法官,挖心吃的法官缪锟、鲁琼丽、朱瑞强窜改了当事人的起诉时间,剥夺当事人的诉权。
(2015)鄂荆门终字第00043号:本案中,被告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原告的房屋釆取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发生于2010年9月15日,同年9月17日,原告吴娟娟之父代表家人就房屋被拆除及补偿事宜与被告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签订过相关协议,同年10月12日,原告吴娟娟与父亲一道与被告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就其家房屋被拆除后有关遗留问题签订了《关于吴官海房屋拆除后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说明原告吴娟娟从2010年9、10月份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对其房屋釆取了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原告吴娟娟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对其房屋釆取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应当在2年之内起诉,而原告吴娟娟于2015年4月23日,才诉至法院,显然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5)鄂荆门终字第00044号:原审法院认为,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被告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原告的房屋釆取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发生于2010年9月15日,同年9月和10月,原告吴官海就房屋被拆除及补偿事宜与被告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签订过相关协议,说明原告吴官海从那时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对其房屋釆取了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原告吴官海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对其房屋釆取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应当在2年之内起诉,而原告吴官海于2015年4月23日,才诉至法院,显然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1)、挖心吃的法官缪锟、鲁琼丽、朱瑞强排除(2013)鄂荆门行立终字第00002号,(2015)鄂荆门终字第00043号:原告吴娟娟于2015年4月23日,才诉至法院,显然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图3)。
2)、挖心吃的法官缪锟、鲁琼丽、朱瑞强排除(2013)鄂荆门行立终字第00002号,(2015)鄂荆门终字第00044号:吴官海于2015年4月23日,才诉至法院,显然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图4)。
2、吴官海、吴娟娟无钱行贿法官,挖心吃的法官缪锟、鲁琼丽、朱瑞强无中生有,剥夺当事人的居住权、生存权。
编造:原告吴娟娟之父代表家人就房屋被拆除及补偿事宜与被告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签订过相关协议,同年10月12日,原告吴娟娟与父亲一道与被告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就其家房屋被拆除后有关遗留问题签订了《关于吴官海房屋拆除后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1)、2010年9月15日吕义斌不准吴官海睡觉、不准小便、钢针扎空调吹裸体、轮班折磨致残,逼55小时签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甲方:掇刀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乙方:掇刀石街办双泉村三组吴官海。
2)《关于吴官海房屋拆除后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许云平、陈龙、张祥龙、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六位同志就吴官海房屋拆除后遗留问题”作为见证人的签字,而不是签订(图5)。
吕义斌不补偿、不安置,故意强行拆除吴娟娟价值150万元,又到医院强行将引产才一天的吴娟娟绑架到渣滓洞,殴打大出血,至今无家可归。
3、吴官海、吴娟娟无钱行贿法官,挖心吃的法官缪锟、鲁琼丽、朱瑞强偷换概念,当事人并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
《房屋拆补偿协议书》中并不是房屋强拆协议,其中也未提及房屋是在9月15日,也就是在被限制人生自由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时的两天前已被强拆,显然《房屋拆补偿协议书》并不针对房屋被强制拆除行为,当事人也不可能在9月17日“知道其房屋被强制拆除”。即使知道“知道其房屋被强制拆除”也不能证明举报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属偷换概念。显然已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4、原告不服(2015)鄂荆门终字第00043号、44号申诉鄂高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杨文雄、张辅伦、郭登友与缪锟、鲁琼丽、朱瑞强为私利结成挖心掏肺同盟,(2015)鄂荆门终字第00043号、(2015)鄂荆门终字第00044号与鄂行申字第00493号、鄂行申字第00494号,一个是狽、一个是狼,同共為奸。气味相投,有理无银官司只输不贏。
狽屎狼吃,狼再吐出,还是屎,张辅伦是二次挖心掏肺者,吃狽屎(图6)。
三、挖心吃的法官是鲁琼丽,董菁菁、朱瑞强
吴官海、吴娟娟无钱行贿法官,挖心吃的法官鲁琼丽,董菁菁、朱瑞强无中生有,大胆编造,剥夺当事人的诉权。
1、挖心吃的法官鲁琼丽,董菁菁、朱瑞强,无中生有,大胆编造
(2015)鄂荆门中行初字第00018号裁定:本案中,原吿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到北京进行信访,接访人王华系荆门市掇刀区机要局局长,同时系荊门市掇刀区驻京群众工作专班的负责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王华系荊门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吿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起诉荊门市人民政府,要求确认其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属错列被告。
1)、吴娟娟给王华打电话,吴娟娟说“我们被绑架也绑架了,打也打了”。王华答“我不知道啊”?“是市驻京办他们”。王华给吴娟娟回电话说“我刚给市驻京办打了电话”。
王华录音证明恰好证明绑架原告的凶手是“市驻京办”。
2)、挖心吃的鲁琼丽,董菁菁、朱瑞强法官拒绝当庭播放王华录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挖心吃的法官鲁琼丽,董菁菁、朱瑞强拒绝当庭播放王华录音、原告报警录音,拒絕原告的陈述和绑架现场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图7)。
3、原告不服(2015)鄂荆门中行初字第00018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思化、俆飞、张辅伦与鲁琼丽,董菁菁、朱瑞强为私利结成挖心掏肺同盟,张辅伦是三次挖心掏肺者,张思化、俆飞一次挖心掏肺者,吃狽屎
(2015)鄂荆门中行初字第00018号与(2015)鄂行终495号,一个是狽、一个是狼,同共為奸。气味相投,有理无银官司只输不贏。
狽屎狼吃,狼再吐出,还是屎,这次狼吐出来屎比狈屎大。
(2015)鄂行终495号:王华是荆门市掇刀区机要局局长,同时系荊门市掇刀区驻京群众工作专班的负责人,有中共荆门市掇刀区委组织部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具的材料证实。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中共荆门市掇刀区委组织部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具的材料”是(2015)鄂荆门中行初字第00018号中没有的新东西。
1)、中共荆门市掇刀区委组织部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具的材料,并没有证明绑架上诉人的绑匪是王华。
2)、中共荆门市掇刀区委组织部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具的材料,在(2015)鄂荆门中行初字第00018号中没有,更没有在第一审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说明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接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图8)。
四、挖心吃的法官是万玲、邓中华、周沂
(一)、吴官海、吴娟娟无钱行贿法官,挖心吃的法官万玲、邓中华、周沂大胆编造,将原告诉讼请求全部更换,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本院不予立案”。
1、吴官海、吴娟娟的行政起诉状(信访不作为乱作为)诉讼请求是:
1)、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不再受理、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的具体行政行为。
2)、依法确认被告“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的行政行为为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3)、判令被告拿出《信访条例》规定的登记、处理方式、书面告知、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听证、公示。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2016)鄂08行初16号:2016年5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的起诉状,起诉人以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荆门市人民政府未作出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荆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2、确认《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不作为、乱作为;3、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荆门市人民政府按《信访条例》规定登记、处理、书面告知、复查、复核、听证、公示;4、诉讼费由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荆门市人民政府承担。
(二)、吴官海、吴娟娟无钱行贿法官,挖心吃的法官万玲、邓中华、周沂编造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本院不予立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答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后认为,从《信访条例》赋予信访机构的性质、地位,信访与诉讼的关系,以及国家关于信访的政策考虑,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但是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新的实质性的行政处理决定,符合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2016)鄂08行初16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系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不服荊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荊门市人民政府处理信访事项而提起的诉讼,按照上述规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图9)。
(三)、原告不服(2016)鄂08行初16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思化、俆飞、张辅伦与万玲、邓中华、周沂为私利结成挖心掏肺同盟,张辅伦是四次,张思化、俆飞二次挖心掏肺者,吃狽屎
(2016)鄂08行初16号与(2015)鄂行终491号,一个是狽、一个是狼,同共為奸。气味相投,有理无银官司只输不贏。
(2016)鄂08行初16号:“本院不予立案”;(2015)鄂行终491号:“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狽屎狼吃,狼再吐出,还是屎(图10)。
五、挖心吃的法官是万玲、邓中华、周沂
(2016)鄂08号行初17号,(一) 起诉人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起诉人并非行政机关颁发证号为01041206151土地使用权证行为的相对人,也与该发证行为无利害关系,故其不具有原告资格。
(一)、吴官海、吴娟娟无钱行贿,挖心吃的法官万玲、邓中华、周沂窜改诉讼请求后,再借“相对人、利害关系”陷害,剥夺诉权“不予立案”。
1 “相对人”,上诉人是承包户之一,耕地、宅基地、房屋全在被上诉人荆门市人民政府非法将教育用地变更给荆门市建设投资公司,又由荆门市建设投资公司变更给海盛置业有限公司15.0396公顷的集体土地上:
1).上诉人耕地,《协议书》甲方: 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乙方: 吴官海。甲方因建设需要清除乙方位于荆门外语学校征地红线范围内的青苗和林木等地面附着物。
2). 上诉人宅基地,荊房拆字〔2004〕4号: 荊门外语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决定在掇刀区东区阳关大道以东、荆潜路以北双泉村严家湾区域300亩土地范围内所在地段的房屋实施拆迁。吴顺道(吴官海之父) 宅基座落严家湾,数量二亩四分。
3).上诉人房屋,《掇政文〔2010〕64号》上海商贸城等项目建设需要,需拆除掇刀石街道双泉村三组村民吴官海房屋,其房屋占地面积398平方米。
2. “利害关系”,2010年11月25日《双泉村三组2010年安置费发放明细》一、村下拨安置费总额13375380.00元+本次应扣回历年下欠的递减金额22500元,合斗13397880元。二、按占谁补谁原则: 每亩18000元。
1).鄂政发〔2009〕46号: 征地补偿标准,双泉村每亩29900元。
2).鄂政发〔2014〕12号: 征地补偿标准,掇刀石街道办事处每亩35420元。
3). 2010年6月《国土资源部通知》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4).两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至今没结束
①上诉人吴官海59年合法房屋,因被上诉人荆门市人民政府非法将教育用地变更给荆门市建设投资公司,又批准由荆门市建设投资公司变更给海盛置业有限公司,才被被上诉人掇刀区人民政府非法暴力拆除。被上诉人掇刀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协议,上诉人经数千次诉求,2015年3月23日才办了拆迁补偿手续;25日在掇刀石街办祝涛主任办公室将上诉人吴娟娟打伤住院输氧20天,26日才给55000元,5年的占用利息也不给。不办理安置房房产总证,将上诉人吴官海依协新建的价值400万房产破坏拆毁成废墟。
②被上诉人掇刀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答辩书》:关于吴官海要求支付50500元2010年9月至2015年4月利息1万元的问题,是由于吴官海及其家人一直未到双泉村委会算帐,直到2015年3月份才领取,这完全是其个人因素所致,故其提出要求支付1万元利息的诉求不成立。
③被上诉人掇刀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答辩书》:2010年9月17日,吴娟娟之父吴官海代表家人与掇刀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签定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对总建筑面积为398.32平方米(其中包括吴娟娟所属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约定。
④被上诉人掇刀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答辩书》:被答辩人吴官海房屋被拆后有关补偿所签协议书均有其本人签字确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证据表明还应当赔偿其豆制品厂等相关损失,协议内容表明在拆除吴官海房屋后已对其相关损失和费用进行打包处理,吴官海也按协议领取了相关费用,因此不存在也不应该再支付被答辩人吴官海所提豆制品停产、配套养猪停养、宅基地以及利息等损失问题。
    ⑤被上诉人掇刀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答辩书》:吴娟娟一家房屋被拆后,由其父吴官海代表家人在有关补偿的各类协议上签字确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证据表明还应当赔偿其门窗厂、小卖部及过渡费等相关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七十八条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发〔2008〕17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国发〔2010〕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政府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具体。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5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128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签定的征地协议、被征地农民知情(要求听证的附听证笔录)、确认的有关材料应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对拖欠征地补偿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国土资电发[2006]22号)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的,不得批准征地。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用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鄂政发〔2014〕12号》征地补偿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本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依法批准征地、且地方人民政府已制定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征地补偿标准:掇刀石街道办事处每亩35420元。
(二)、吴官海、吴娟娟无钱行贿法官,挖心吃的法官万玲、邓中华、周沂二次编造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本院不予立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答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后认为,从《信访条例》赋予信访机构的性质、地位,信访与诉讼的关系,以及国家关于信访的政策考虑,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但是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新的实质性的行政处理决定,符合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2016)鄂08号行初17号,(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人请求撤销《关于吴官海反映征地拆迁安置等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书》,系因不服荊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荊门市人民政府处理信访事项而提出的诉讼主张,按照上述规定,该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图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三)、原告不服(2016)鄂08行初17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思化、俆飞、张辅伦与万玲、邓中华、周沂为私利结成挖心掏肺同盟,张辅伦是五次,张思化、俆飞三次挖心掏肺者,吃狽屎
(2016)鄂08行初17号与(2015)鄂行终493号,一个是狽、一个是狼,同共為奸。气味相投,有理无银官司只输不贏。
(2016)鄂08行初17号:“本院不予立案”;(2015)鄂行终493号:“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狽屎狼吃,狼再吐出,左屎右屎全部都是屎(图12)。
张辅伦五次把持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5个案子,全是暗箱操作,关门造册;当事人不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庭是什么样,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吕义斌这类贪官毒蛇,这些法官是挖心掏肺的害群之马;害群之马比毒蛇还毒,毒蛇咬了打血清;害群之马挖心掏肺就无法救。挖心掏肺是指贪官毒蛇已霸占了当事人全部耕地,又暴力拆除了豆制品、养猪场、门窗厂、小卖部和全部房产,野蛮破坏合法1000平米建筑物成废墟;只剩一光穷身还被多次追杀绑架,提起诉讼,又被这帮害群之马一蹄子踢出最后一道防线,送进了十八层地狱。
习近平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
吴官海,男,汉族,生于1952年10月21日
住址:无家可归,现暂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圣华名城1-905
身份证号:420800195210210917,电话:18007333895,893919854@qq.com
2016年11月14日
湖北害群之马张辅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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