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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事、做人似泼妇的姜堰区白米中学孙某华,配当教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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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3 19:4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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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事、做人似泼妇的姜堰区白米中学孙某华,怎配当老师?

        孙某华之女仲某瑾与王某之子王某沣曾系小学同学。2015年6月15日下午上音乐课时,老师让王某沣站起来回答问题,坐下时,被同桌的仲某瑾抽掉凳子摔伤致残(司法鉴定为9级伤残),王某沣母亲以侵犯学生身体健康权一事向姜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诉讼期间,孙某华多次对王某沣学生采取跟踪摄像等方式,非法拍摄王某沣的生活、上学途中的照片,对王某沣施以言语中伤及其它侮辱行为,导致王某沣学生带着伤残的身体每天在恐惧之中生活心情忧郁,成绩由原来的全年级前十名倒退到全年级后十名。针对孙某华恶意跟踪王某沣,对王某沣学生的生活极尽干扰的行为,王某沣母亲通过互联网举报过孙某华的恶行,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投诉举报过孙某华的品行不良行为,但一直无果。
    2017年2月23日下午王某沣诉仲某瑾侵犯身体权一案在姜堰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孙某华突然从旁听席中站起来对王某沣母亲进行挑衅,公开谩骂,数次至王某沣母亲面前,用手指着王某沣母亲说了若干有辱其名誉和隐私的污言秽语,王某沣母亲进行了回应,说孙某华如此素质,不适合做教师。休庭后王某沣母亲感觉精神恍忽身体不适,当晚至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未好转,第二天去姜堰益民精神病院治疗,感精神状况低落、整日闷闷不乐、忧心忡忡,有消极自弃念头,后经治疗有所好转,但每日却以吃药为生,由于精神忧郁,生活、工作提不起劲儿心中无限苦楚无法向人倾诉。对于孙某华侵犯王某沣母亲名誉权一事,王某沣母亲向姜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姜堰区人民法院和泰州市中院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孙某华侵犯王某沣母亲名誉权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判令孙某华向王某沣母亲公开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王某沣母亲医疗费499.1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且至今没有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王某沣母亲作出书面道歉,人品可见一斑。
    以上事实说明,孙某华作为一位人民教师,却没有履行一位人民教师应该履行的责任,在女儿仲某瑾课间做出侵害同学王某沣身体健康权的事件后,没有积极的配合王某沣母亲和医院将王某沣即时就诊,却以种种理由和方法推卸责任、恶意中伤诽谤王某沣母亲王某人格名誉,致王某沣母亲和儿子王某沣不能正常生活工作、学习,孙某华的恶劣行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的范畴,孙某华对王某沣母亲和其儿子王某沣实施的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孙某华所言、所行属于以上法条规定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之列。孙某华这样的人品,还适合做老师吗?这样的人还在教师队伍中,不是误人子弟么?不知姜堰教育局是如何面对这个事件的?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如此品行、品德不端之人,姜堰教育部门如不将孙某华清除出教师队伍,怎么对得起“人类灵魂工程师这个称号”?
    综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规定,恳请姜堰区教育局对孙某华不良行为以及侵犯王某沣肖像权,王某沣母亲名誉权二事引以重视,杀一儆百,将孙某华清除出教师队伍。
    请求姜堰区教育局针对孙某华教师的不良行为予以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以书面方式向网民予以公开,不要敷衍。
       本帖转自:行事、做人似泼妇的姜堰区白米中学孙某华,怎配当老师?
http://www.jiangyanqu.com/thread-55129-1-1.html
(出处: 姜堰人网)



 楼主| 发表于 2018-6-13 19:49: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教师清除出去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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