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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观点|侮辱诽谤法官者,究竟该担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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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9 15:4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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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观点|侮辱诽谤法官者,究竟该担何责?2018-01-05 刘宗鑫 金诚同达
近日,几乎所有法律人的朋友圈都被一则《声明》刷屏。
有观点认为,虽然已是法治社会,但《声明》的内容却与法治背道而驰:《声明》中多次使用“枉法判决”“司法腐败”等明显攻击性的词语,甚至使用“劣质法官”这样的侮辱性言辞指名道姓的攻击主审法官。其文风之彪悍、言辞之激烈,实属罕见。
《声明》内容是否能从法律上予以归责,各有说法,但并不妨碍我们在此梳理相关内容。
侮辱、诽谤法官者,究竟该担何责?从以下几个案例里,我们或许可以窥视些答案。
1. 蒋万芝侮辱、诽谤法官
言论内容: “害群之马”“法官中的败类、垃圾,必须得清除掉”“与官商勾结,臭味相投,沆瀣一气,挑战国家底线、法律底线”“接受请托,徇私枉法,出卖良心”
处理结果: 拘留十日
基本案情: 原告蒋万芝在一起诉讼案件中,对被告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以及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决定不服。2017年6月5日至14日,原告在时空网上发表标题为《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是这样对付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精神的!》的帖子,在网帖中诽谤主审法官李媛媛“办人情案”“是害群之马”“接受请托,徇私枉法,出卖良心”。截至6月19日晚,该网帖有3394个阅读者、122个回复。经合浦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研究,认定蒋万芝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李媛媛侮辱和诽谤。为此,法院依法对蒋万芝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2. 刘某诽谤法官案
言论内容::“制造冤假错案,宿城区法官许某某充当黑保护伞”“法官许某某赤裸裸的强奸司法!”
处理结果:拘留十五日,罚款五千元
基本案情: 沭阳男子刘某因其妻仲某打官司败诉后,通过“天涯社区”等论坛发布了“沭阳公安局制造冤假错案,宿城区法官许某某充当黑保护伞”“政府非法卖地找枪手打官司,公安法院充承办法官。
7月14日,刘某又以网名“人民的民义”在鼎鼎有民论坛发布题为“宿城区法官许某某赤裸裸的强奸司法!”的网帖,反映其起诉潼阳镇派出所行政违法一案被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判决败诉,并指出该案承办法官许某某为了帮助沭阳县公安局潼阳镇派出所伪造证据,充当枉法裁判,请求上级法院监察部门严查许某某法官枉法裁判行为,以维护当事人仲某家庭的合法权益。该系列网帖浏览量均超过30万余次,最高浏览量超过60万余次,并引发不明真相的网民对宿城法院法官办案公正性的妄断和无理谩骂。
经宿城法院纪检组、监察室调查核实,该案承办法官许某某无任何违规违纪当黑恶保护伞享受一条龙服务!”等一系列网帖,侮辱诽谤案件行为,刘某也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其在网帖中大量使用“许某某在本案中会倒霉”“伪造证据”“充当黑保护伞”“赤裸裸的强奸司法”等侮辱、诽谤性语句,纯属诬陷行为。
鉴于刘某对法官的侮辱诽谤行为,对法院及法官的形象已造成较大负面影响。9月13日,宿城法院作出对刘某司法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决定。
3. 程某侮辱法官案
言论内容:“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厚颜无耻”
处理结果: 拘留十日,罚款八万元
基本案情:2015年6月,程某以所购买的商品无执行标准号为由,在南京秦淮法院提起135起诉讼,请求判令退货还款,并要求对商家进行惩罚性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在提起该系列诉讼之前,曾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在法院起诉同案被告,在案件进入二审期间其又再次购买本系列案件涉案商品,并以同样的理由和事实提起诉讼,能够认定其在购买之时即认识到产品的真实情况,不符合民法上欺诈的构成要件。2015年10月,法院对其中78件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支持程某退货还款的诉讼请求,但驳回了程某要求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为此,程某于11月2日对前述78起案件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述状中写明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为:“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厚颜无耻”。
事情发生后,该院法院法官约谈了程某,指出其错误及不当之处,给其五天时间修改上诉状。但程某明确表示:拒绝修改,后果自负。经法院研究,决定对其拘留十日,罚款八万元。
4. 丁某某侮辱法官案
言论内容:“腐败分子”“昏官”
处理结果: 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
基本案情:2015年8月,丁某某因与杨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诉至海门法院。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某据以起诉的证据不足,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丁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其在向法院提交的上诉状中,多次使用“腐败分子”“昏官”等语言侮辱审判长。
海门法院收到该上诉状后,多次通过电话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规范用语。因丁某某拒不承认错误,海门法院向其发出传票,要求其到庭就上诉状用语问题进行谈话。而丁某某对法院传票视而不见,且用极其恶劣的态度称:“传票我收到了,但是我上诉了,是上诉人,我有理由不来你们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司法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丁某某在上诉状中多次使用不当措辞侮辱审判人员,触犯该条规定。海门法院据此规定,对丁某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的处罚。
5. 李某诽谤法官案
言论内容:“法黑”“狼狈勾结”
处理结果: 罚款两万元
基本案情:2017年1月18日,重庆市石柱县法院对原告谭某起诉被告李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后,被告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后又撤回。7 月3 日,李某在某网络论坛发帖,在网帖中大量使用“法黑”“狼狈勾结”等表述,举报原告代理律师与案件承办法官相互勾结、弄虚作假、伪造鉴定,对案件枉法裁判等。
经石柱县法院纪检组、监察室调查核实,该案承办法官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李某也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其等侮辱、诽谤性语句,纯属诬陷行为。
鉴于李某对法官的诽谤行为,对法官及法院的形象已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石柱县法院作出司法处罚决定,对李某罚款两万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司法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极为明确:无论是单位或个人,侮辱、诽谤法官者,都应受罚。然而在实践中,却鲜见对单位的处罚案例。个中原因,引人深思。
作为律师群体,深知法官群体、尤其是基层法官之不易。作为同属于法律职业的共同体的一员,律师与法官均受法学教育之训练,都具相同法律逻辑思维,都恪守基本共同的公正标准,均将实现公平正义奉为毕生共同的追求。
但公平及正义,却不会一蹴而就。实现公平正义之路,应自更好保护法官人身权利、维护司法权威始。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周公观娱”)


发表于 2018-4-10 13:28:42 | 显示全部楼层
“但公平及正义,却不会一蹴而就。实现公平正义之路,应自更好保护法官人身权利、维护司法权威始。”就从法官对法律有敬畏之心开始,法官依法审判,哪来这么多骂法官的事件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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