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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沈荣芳诉被告湖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法庭辩论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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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7 15:5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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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您们好!
    我是来自江苏省泰州市草根法律信息服务中心的季晓峰,受会员沈荣芳委托,参加今天的开庭。
原告沈荣芳住湖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道双塘村居民组双塘8号,因不服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改一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作出的《限期签约腾空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第二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通知》。
    首先原告就被告在《行政答辩状》中提出的,一,该《限期签约腾空通知书》的性质不属于房屋拆迁行政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的特征,无行政处罚内容。二, 该《限期签约腾空通知书》的性质不属于房屋拆迁行政强制,不符合行政强制的特征,无行政强制内容。三, 该《限期签约腾空通知书》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范围的规定。四,原告房屋涉嫌违法建筑等答辩内容发表辩论意见:
        一,该 《限期签约腾空通知书》 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该 《限期签约腾空通知书》的内容看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定性,一次性,可执行性的特征,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诉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该 《限期签约腾空通知书》 的内容性质属于强制行为和强制措施,且违反法律规定。
        1,该 《限期签约腾空通知书》中“限你户在7月20日前与指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逾期不签约腾空的,将按照“三改一拆”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对你户采取必要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你户自行承担 ”的表述中已明确该 《限期签约腾空通知书》 不仅对行政相对人设定了义务,且要求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履行义务即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若行政相对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履行义务,就要承担行政主体采取“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这是一种强制行为。但签定拆迁协议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等原则,因此该 《限期签约腾空通知书》中上述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第六条等法律条款规定。
       2,对于该 《限期签约腾空通知书》中采取“必要措施”的性质认定,原告希望被告能在今天的庭审中提供作出该 《限期签约腾空通知书》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依据,因为在被告的答辩状和举证材料中,原告都没能看出该 《限期签约腾空通知书》中 的将采取“必要措施”一词中这个“必要措施”是我国的哪一部法律授权的,按照行政法原则,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该 《限期签约腾空通知书》 中的采取“必要措施”是依据于我国的哪部法律法规作出的,而只是牛头不对马嘴的狡辩什么告知书什么原告房屋涉嫌违法建筑等,是不能回避该 《限期签约腾空通知书》违法的事实的,且只能据事实认定该“必要措施”为强制措施。
       因为同样的 《限期签约腾空通知书》在原告房屋拆迁范围发的不是一个,这些被拆迁户收到该 《限期签约腾空通知书》后,要么在其规定的时间内签约腾房,要么逾期末签约腾空而遭遇暴力强拆。在此原告不一一列举,只说一例。本村拆迁户沈荣芳于2014年3月13日收到 由被告内设机构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改一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作出的《限期签约腾空通知书》,其内容同样是要求沈荣芳履行在3月17日前与指挥部签订拆迁协议的义务,但由于沈荣芳没有在其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设定的义务,3月20日沈荣芳的房屋便遭遇了暴力强拆。
       三,被告辩称原告房屋涉嫌违法建筑的措辞,因原告房屋是否涉嫌违建筑不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与本案无关联,故原告对此不发表辩论意见。
       其次,该 《限期签约腾空通知书》依据事实不清、 作出决定依法无据。因被告提供的举证材料不能证明原告房屋所在范围在2008年启动的征用土地“商贸用途”房屋拆迁是城中村改造的事实,及与浙江省人民政府2013启动的“三改一拆”存在的联系。也不能证明该《签约腾空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因此该 《限期签约腾空通知书》的作出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告内设机构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改一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作业的 《限期签约腾空通知书》 既没有事实依据又没有法律依据,不仅违反上述《民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等法律条款之规定。 侵犯原告在民事活动中的公平权、平等权,侵犯原告的财产权,住宅权的事实成立。作出的 《限期签约腾空通知书》程序实体均违反法律规定。恳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准原告诉讼请求。
            
                             辩论人:   
                          2015年2月4日

发表于 2017-5-7 12: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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