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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想法82]扰乱法庭秩序惩戒应当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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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5 14: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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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拒绝对犯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充分体现出法院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拒绝妥协的态度


  “辱骂工作人员、擅自离开原告席位、拒绝开庭、撕毁文书……”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45岁的刘某作为原告,大闹北京密云法院法庭。7月12日上午记者获悉,法院以刘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辩护人主张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7月13日《京华时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7-15 14:0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前,扰乱法庭秩序现象就一直困扰法院的审判工作。庭审是查清事实、主张权利、固定证据的必经程序,其严肃性和权威性直接代表着法律和司法的庄严神圣,但是层出不穷的扰乱法庭秩序的现象严重破坏庭审的程序价值,伤害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伤害法律和司法的尊严。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庭审法官如果依法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进行处罚,必须经过院长审批同意。由于法官自身事务繁忙,申请院长审批需要付出时间成本,绝大多数法官认为只要没造成身体伤害,选择隐忍了之最明智。况且有时办案法官担心处罚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会给自己工作带来更多麻烦,相关领导有时也基于各种因素考虑不支持处罚,而且罚款拘留的处罚方式威慑力有限,震慑效果不佳。为解决法院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缺乏有效打击方式的问题,2015年11月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就设置了扰乱法庭秩序罪,将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打击高度上升到刑罚之上,这无疑是对法律尊严的坚决捍卫,开辟了打击扰乱法庭秩序的新途径。

 楼主| 发表于 2016-7-15 14: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报道当中提到被告人刘某有“辱骂工作人员、擅自离开原告席位、拒绝开庭、撕毁文书”等行为,根据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有损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此法院对刘某扰乱法庭秩序犯罪的事实认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也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庭审当中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刘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刘某系初犯,自愿认罪,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有悔罪表现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这就说明法院有是否宣告刘某适用缓刑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法院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出发,没有采纳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楼主| 发表于 2016-7-15 14: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拒绝对犯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充分体现出法院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拒绝妥协的态度。缓刑作为贯彻刑法宽严相济原则的重要方式,如果适用不当极易对某些犯罪行为起到妥协纵容的负面效应,尤其是对于伤害法律和司法尊严的扰乱法庭秩序行为,行为人自身不仅藐视法律和司法的权威,而且缺乏对法治最起码的敬畏,如果轻易适用缓刑,犯罪分子没有被实际剥夺人身自由,就会误以为法院对自己妥协让步,不敢硬碰硬,以后甚至会更加肆无忌惮、变本加厉,因此判处实刑才具有实质意义。另外,轻易适用缓刑也容易被社会舆论解读为打击之手“高高举起、轻轻落下”,同样伤害法律和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总而言之,拒绝妥协必须成为打击扰乱法庭秩序犯罪、捍卫法律和司法尊严的应有之义。
 楼主| 发表于 2016-7-15 14: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07-14 08:32:57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刘勋
 楼主| 发表于 2016-7-15 14: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诉讼是法律秩序之下的和平对抗,那么,现在法庭频现的辩审冲突根源在哪里?在刑事诉讼当中存在着天然的冤家、对头,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然也存在。但是确实让人没有想到,法庭上是律师在跟法官发生激烈的冲突。所谓的律师死磕,磕的是法官。现在死磕派律师已经形成了一种群体现象,在死磕的时候律师都是抓到了法官的把柄,死磕的对象通常是程序问题、司法专横问题,由于司法中操作某种粗暴、专横现象,律师没有办法通过正常的渠道来表达、发现,所以就进行死磕。
 楼主| 发表于 2016-7-15 14: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可以有一个很明确的结论,司法越公正就越有权威,“司法”这个词在西文当中本身就是公正、正义的意思,对于司法的要求就应当是公正的。司法机关要实施有公正品格的法律,需要重塑一下司法的品格。司法公正的四个要素:平等、准确、公开和尊严,其中尊严包括当事人的人格要得到尊重,律师人格得到尊重,作为司法官的尊严也得到其他诉讼主体和旁听群众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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