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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提醒28] 他“老赖” 你可以告他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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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5 10:0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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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明显增强,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自觉性、主动性不断提升。同时法院通过快速发展信息化建设,建立覆盖全国范围以及各种财产形式的执行查控体系,在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同时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加强信用惩戒等措施,都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提供了可靠保障。但应当清醒认识到,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还需要付出很多努力,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执行程序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它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实现,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在此细细提醒诸位朋友:在这个过程中,胜诉当事人除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足执行措施及手段,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外,还可以使用“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就是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拒不履行的情形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这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是一种强大的威慑,它将对被执行人的打击由民事处罚上升到刑事处罚,对于被执行人的打击力度明显加强,便于对执行工作的开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7月22日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当中明确拒执犯罪不仅可以公诉,部分还可以“刑事自诉”,丰富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法律手段,进一步增强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当“老赖”面临刑事犯罪指控时,“刑事自诉”带来的威慑力对于案件的执结具有相当大的推动作用。对于“老赖”的打击力度可以说是上了一个“新高度”,对于“老赖”足以起到有效的威慑和惩治作用。

   今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6起典型的拒执罪自诉案件。

   其中河南某地窑厂主郭可存因拖欠18名农民工工资11.8万元,经当地法院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先后两次对郭可存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但郭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刘大龙等民工向当地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2015年11月,刘大龙向当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于当天立案。因郭可存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支付义务,无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法官想尽办法担负起侦查权的任务,但问题是,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技术、权限和设备,让一个执行法官在茫茫人海中收集证据,查找财产无疑有相当的难度,而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转化为自诉案件,无疑是在减轻法官的压力的同时使胜诉当事人掌握自身的主动权。

   在此要指出的是,胜诉当事人在三种情形下可以启动刑事自诉程序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罪。第一种情形是申请执行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报案或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或《不起诉决定书》的;第二种情形是申请执行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报案或控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接收材料或者超过十五天不予答复的;第三种情形针对的是法院依职权移送的,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超过十五日不予答复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法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的,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这三种情形的规定,为当事人提起自诉提供了明确的路径,解决拒执罪自诉案件的立案问题。

   还需提醒的是,在立案前,对于拟提起刑事自诉的胜诉当事人,可以向执行人员申请将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移交给自己,以此减轻胜诉当事人自身的举证压力,促进刑事自诉程序顺利启动;在自诉程序进行过程中,自诉程序的进行不影响执行,胜诉当事人可以要求刑事审判部门将在自诉程序中形成的和解、自动履行等材料及时移送给执行部门。

 楼主| 发表于 2016-7-5 10: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否认,拒执犯罪可“刑事自诉”的规定,对于那些可以称之为“老赖”的被执行人来说还是具备相当大的威慑力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7-5 10: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施以罚款、拘留后仍不思悔改,将领取的保险理赔款私自挪作他用,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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