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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说法247]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依约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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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3 09:2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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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太赠与儿子大明、女儿晓明房产以儿女尽孝为前提。可谁知,儿女拿到房屋赠与合同后不好好尽孝。体弱多病的王老太在儿子家住了不到一年,便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赡养协议和赠房合同。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王老太与大明、晓明签订的赡养协议和房屋赠与合同。
 楼主| 发表于 2016-4-23 09:26:42 | 显示全部楼层
王老太与已故丈夫共育有大明、晓明等一子三女。2014年7月30日,王老太与四子女分别签订了房屋继承协议、赡养协议和房屋赠与合同。其中,房屋继承协议约定四个子女放弃继承其父亲遗产,由王老太全部继承。

赡养协议中约定,儿子大明、女儿晓明每年分别负责赡养王老太九个月、三个月。房屋赠与合同约定王老太将其所有的一套66平方米房屋赠给晓明,一套77平方米房屋和一套100平方米房屋赠给大明。

从2014年5月初开始,王老太住进儿子家。同年10月底,王老太经体检查出患有乙肝、脑梗阻等疾病。从此,她和儿子一家人的矛盾便日渐增多。

2015年2月,王老太被迫收拾衣物搬离儿子家,她心寒至极,随后一纸诉状将大明和晓明告到法院,要求撤销赡养协议和房屋赠与合同。
 楼主| 发表于 2016-4-23 09: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庭审中,大明辩称不同意原告撤销房屋赠与合同,但同意撤销赡养协议。晓明则全部同意王老太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依约履行义务。合同法已明确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及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子女未对老人履行约定义务,且王老太因赠与导致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活,可撤销赠与,王老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王老太的诉讼请求。

 楼主| 发表于 2016-4-23 09:33:3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年04月16日 08:51:31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4-23 09:3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义务的赠与,也称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为条件的赠与,也即使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而属一种特殊的赠与。
 楼主| 发表于 2016-4-23 09: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财产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其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受赠人应将取得的赠与财产返还赠与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4-23 09: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受赠人仅在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赠与本为无偿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受赠人获益。所附义务如果超出赠与财产的价值,则使受赠人蒙受不利,也与赠与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如果赠与的财产不足以抵偿其所附义务的,受赠人仅就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换句话说,如果赠与所附义务超过赠与财产的价值,受赠人对超过赠与财产价值部分的义务没有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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