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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说法235]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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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3 20: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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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4年6月,退休教师高某因病去世,其再婚10年的妻子杨某与高某前妻所生儿子高甲、高乙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杨某认为,自己年事已高且无其他收入,死亡抚恤金应全都归自己。高甲、高乙则认为抚恤金属高某遗产,应由三人均分。

 楼主| 发表于 2016-3-23 20: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死亡抚恤金应按照遗产分配,在继承人间均分。理由是:因死亡产生的抚恤金对亲属而言是一种切实利益,与死者遗产并无二致,应作遗产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而是对与死者生前存在紧密关系的亲属的精神性抚慰与物质性帮助。分配死亡抚恤金时应综合考虑各亲属与死者生前的关系、相互照顾程度及该亲属的自主生活能力。
 楼主| 发表于 2016-3-23 20:03:53 | 显示全部楼层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定性是分配的前提,死亡抚恤金即使分配结果类似于遗产,也不宜视作遗产。遗产系死者生前所有或可得确定的财产,其构成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产生于或可得确定于生前;二是属于死者所有。而死亡抚恤金的产生基于死亡这一事件,既非死者生前可以获得的财产,也非因死者生前实施的某些行为可确定的期待收益。此外,抚恤金的所有人亦非死者本人,不属死者财产。因而抚恤金不是遗产。

    死亡抚恤金具有对死者近亲属精神与物质双重补偿之价值。亲疏关系以及相互照顾程度决定着死者的离去对该亲属精神方面造成的影响,而该亲属的自主生活能力、收入状况及死者生前对其的帮助程度则决定了死者的离去对该亲属物质方面造成的影响。分配抚恤金时应综合考虑上述方面,以期更好地体现死亡抚恤金精神性抚慰与物质性补偿的双重价值。

    在现行法律未对普通人员死亡抚恤金的分配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对抚恤金的分配原则可作参考。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编写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中提到:同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对一次性抚恤金的分配原则为,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亲属,分配时,应当予以照顾,对烈士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烈士共同生活的亲属,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亲属,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一释义明确了军人抚恤金分配时应充分考虑亲疏关系、共同生活、扶养义务等多种因素,是对前述抚恤金双重价值的肯定与印证,亦为其他人员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提供了借鉴。

    在对死亡抚恤金性质及其双重价值认定的基础上,参照类似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此案最终判决杨某享有70%抚恤金,高甲、高乙各享有15%抚恤金。
 楼主| 发表于 2016-3-23 20:04:4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年03月23日 06:53:54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3-23 20: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死亡抚恤金还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因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带有抚慰其家属的性质。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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