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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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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11: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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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法发〔2009〕26号
· 【颁布时间】2009-4-27
· 【失效时间】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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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第一条 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清单返还申请再审人。

第六条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第七条 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八条 申请再审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有关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十五条 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5日内按要求报送卷宗。

调取原审卷宗的范围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决定。必要时,在保证真实的前提下,可要求原审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九条 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原审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申请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审人在审查过程中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四条 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且能够确定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并制作调解书。

第二十五条 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请再审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且该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变更其为申请再审人;

(二)被申请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变更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被申请人;

(三)申请再审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或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未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四)被申请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期间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应由本院提审。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至第(十三)项事由提起再审的;

(二)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

(三)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

第二十九条 提审和指令再审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

(三)裁定再审的法律依据;

(四)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条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

(三)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被申请人的意见;

(四)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法律依据;

(五)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一条 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十三条 2008年4月1日之前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由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继续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

 楼主| 发表于 2016-1-28 11: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对再审案件的程序规定主要体现在200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77条-190条,另外就是2008年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共43条。通过对前述条文的理解,结合具体办理案件的实务,再审案件的办理程序一般情况下包含以下阶段:


  一、再审案件立案


  再审立案阶段一般属于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提出再审申请是否在二年内,申请人有没有再审权利,提出再审的生效判决是否允许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的事由是否符合民诉法179条规定,申请再审的法院是否有再审管辖权,再审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该阶段的重点是准备再审材料和起草一份高质量的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准备好再审材料后,递交给有再审管辖权法院的立案部门,由立案部门对再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一般会给再审申请人一份受理通知书。


  二、再审案件审查


  立案部门对再审案件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一般情况下,会将案件材料分到合议庭,对再审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再审案件审查阶段属于再审案件最难的阶段,多数再审申请人体会深刻。


  根据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再审案件的审查一般包括四种方式。一是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审查,如果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经行裁定再审。二是仅审查再审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要调阅原审卷宗进行审查,也就是向调阅一审、二审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该阶段一般耗时比较长。三是对于再审申请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和裁定申请再审的,要询问案件的当事人。询问一般在法庭进行,案件的当事人应该到场接受询问,并且制作规范的询问笔录。第四种方式是再审听证,是一种新的方式,也是比较正式的一种审查方式。再审听证是介于公开开庭和询问之间的一种较正式的诉讼活动,特别是对于有新证据的再审案件,通过再审听证的方式,有利于再审当事人很好的表达意见。


  再审审查的最终结果是下达再审裁定,要么是裁定再审,要么是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三、再审案件审理


  裁定再审的案件,就进入了再审审理阶段。根据民诉法186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的案件,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案件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再审判决、裁定可以上诉;裁定再审的案件,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再审判决、裁定是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对于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要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是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


  再审案件的审理和普通案件的审理程序上基本相同,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的期限规定也应该按照通常的规定。


  实践中,对生效再审判决、裁定不服应该怎么办?一般有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再审判决维持原生效判决,申请人不服的,一般情况不可以申请再审。第二种情况是再审判决改判后,再审当事人不服再审判决,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楼主| 发表于 2016-1-28 11: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浅谈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区别
——从立案审查的角度分析
2015-01-07 10:46:16 | 来源:南宁法院 | 作者:朱小燕
  申诉制度是中华法文化中极具特色的一项制度,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已经产生了申诉制度的最初雏形,如“路鼓”与“肺石”之制。历代统治者为了平息民怨,稳定阶级统治,冤情告申诉制度建立完备,在漫长的诉讼历史中,“有错必纠说”成为了申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对于申诉的性质,理论界认为有两大类,一类是非诉讼性的申诉,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某些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申诉,不涉及诉讼程序,不属于诉讼行为,只是一般意义的民主宪政权利,如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诉权、《公务员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申诉;一类是诉讼性的申诉,主要是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申诉,由诉讼案件引起,申诉处理原则和程序都按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是一种诉讼行为,是民主宪政权利在诉讼中的具体化,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申诉。在此,本文只讨论后一种申诉,即诉讼性的申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正式确立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将原来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但在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仍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对此处的“申诉”,1991年《民事诉讼法》没有作详细规定,直到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才将此款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至此,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审申请,而不是申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申请再审。因此原审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面临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将会增多。对于立案部门来说,做好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案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工作非常重要。本文试图从立案审查的角度,分析民事申请再审与刑事申诉、行政申诉的区别,以期更好地开展立案审查工作。


  一、提交诉状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因此,对于刑事申诉,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


  2、行政申诉


  对于行政申诉应提交的诉状,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按理应提交的是“行政申诉状”。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却没有申诉的规定,而是在第七十三条用“申请再审”来表述。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服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申诉状”或“行政再审申请书”均可。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因此,对于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若当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诉状”,应向其释明让其更改为“民事再审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申诉的人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因此,有权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案外人。


  2、行政申诉


  按《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申诉的只有当事人,案外人不可提起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是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有当事人及案外人。


  三、申请客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刑事申诉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行政申诉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


  3、民事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及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民事申诉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生效调解。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8条的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而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7条、20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四、申请期限不同


  1、刑事申诉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刑事申诉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但在《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意见》第十条规定了刑事申诉一般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提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超过两年提出申诉:(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当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但对生效的行政赔偿调解书,“可以在二年内”申请再审,没有规定起算时间。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对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起算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亦为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因此,对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申诉,亦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3、民事申请再审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以下情形,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因《民事诉讼法》已修改,笔者认为,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除了上述条款规定外,还不应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期限即六个月,因此,案外人申请再审,应为“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五、管辖法院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刑事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也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向做出原判决、裁定、调解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作者单位:广西横县人民法院)

 楼主| 发表于 2016-1-28 11: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详细地址、电话和邮编?
地址: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法院的总地址)
邮编:100745
电话:67550114

再审申诉申告庭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40号;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40号;
电话:67550300。

总机:67550114 举报:67556131

 楼主| 发表于 2016-1-28 11:27:55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再审申诉书(范文)
申诉人(原审原告,原审上诉人):郑某才,男,1931年4月20
       日生,汉族,
       住XX市XX镇城北村6组4号。
第二申诉人:郑有林(已去世),男,1952年4月26日生,汉,地址同上。
第三申诉人:刘巧英(已去世),女,1955年8月30日生,汉,地址同上。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原审被上诉人):XX市人民政府,住XX市XX镇上海路一号,法定代表人,XXX(现任市
       长)。
被申诉人:XX市建设局,住XX市姜堰镇人民中路109号,法
       定代表人,汤XX(现任该局局长)。
被申诉人:XX市公安局,住XX市XX镇长江西路10号。法
       定代表人,周XX,局长。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
       XX市XX镇振兴北路5号。发人代表:戴XX,董事
       长。
    申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申诉人依法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于2009年4月23日作出的(2009)行监字48号通知,将该案重新立案审理。
    1、请求确认被申诉人对申诉人实施的行政强制拆迁行为违法。
    2、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被非法拆除房屋内装饰、装修费168600元,赔偿桃园树木价值人民币156480元,赔偿院落110000元及各种财物损失258364.40元。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诉人(一审原告)诉被申诉人(一审被告)XX市人民政府、XX市建设局、XX市公安局及第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15日对申诉人合法房屋进行非法强拆一事提起行政诉讼,泰州市海陵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并于2007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一审法院在庭审中没有就该案的第三人拆迁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提出法庭质疑(第三人向XX市建设局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没有《房屋拆迁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五项法定文件)。没有就第一被告的强拆行为是否合法进行法庭质证(在申诉人的合法房屋产权没有被依法收回,XX市人民政府没有就该开发建设地段发出任何征收、征用文件就对申诉人非法发出了强拆通知)。没有就第二被告对原告的行政裁决行为是否规范进行法庭论证。一审法院于2007年3月22日对申诉人(一审原告)作出了有违法理、依法无据的(2007)泰海行初字第四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以不符合法律常理的“瑕疵”二字为被告寻找其“行政许可合法”为借口,从而剥夺原告的合法诉权。
    二、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提起上诉,二审经过简单的书面审理,以原审被上诉人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强拆,XX市建设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裁决对原审原告“程序合法,”以原审原告对原审第三人XX市建设局作出的拆迁行政许可、行政裁决没有提起诉讼申诉人已无权再诉的资格,以原审被上诉人XX市建设局对原审第三人发放拆迁许可证时确属“审查不严”,其程序存在一些非实质性“瑕疵”,于2007年5月31日对原审原告作出二审败诉的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对原审原告的终审判决其定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申诉人(原审原告)在这次政府非法强制拆迁中个人果园果树90棵、银杏树及其它杂树,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3款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根据土地条例规定,申诉人(原审原告)的果园、果树在一审、二审、再审案中均没有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3款对申诉人(原审原告)果园、果树作出合法补偿。
二审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十二条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二审法院真是养了一群法盲当法官,其草率定案行为玷污了共和国神圣法律之尊严。二审法官应当知道下位法服从上位法,行政法规服从法律,所有法律法规服从宪法。——这在法律界是常识,对本案是完全适用的。
二审法院于2008年12月3日对申诉人(原审原告)作出了(2007)泰行初字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没有说明依法复议的程序,其裁决违反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8号)》中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四项之规定。
    三、申诉人不服二审终审判决,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日作出了(2008)苏行审监字第121号行政裁定书,对再审申请人的卷宗没有审理、查证的情况下作出的该裁定书中断章取义,充当职能部门腐败分子的保护伞,枉法裁判,以非法裁定剥夺申诉人的合法诉权从而达到帮助行政强权立于“不败之地”。
该裁定以“本院经审理认为......其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拆迁行政裁决。......公告期满后,......进行了证据保全,......记录与录像,......。”上述这些认为,既没有听证,也没有审查原审法院卷宗(因原审法院卷宗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调查再审申请人就作出了(2008)苏行监字指字第63号通知书。让再审申请人倍感绝望的是堂堂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先是将该案卷宗错发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在再审申请人的不断求证过程中才知道该卷宗没有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给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这种玩忽职守的审案行为真是荒谬至极,不知这些法官当初在党旗下是怎么宣誓的。
    四、申诉人(原审原告)郑友林在省高院裁定未下达前去京上访,回来后被XX市人民政府、信访局非法拘禁19天,遭遇非人折磨,6天6夜几乎不让郑友林睡过,市政府、信访局并强调不签协议,不许回家。XX市政府、信访局又将年近80高龄的郑宏才带至信访会议室以此要挟郑友林向他们妥协,郑友林已被折磨得失去自控思维能力,看着80高龄身患多种病症的老父,郑友林在关押地被强行胁迫签下违心协议。
  综上所述,一审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二审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引用法律错误。其草率判决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1、2、3、5项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第二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项。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追究江苏省高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州海X区人民法院法官的枉法裁定、裁判行为,依法将案立案再审。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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