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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长篇连载《风雨拆迁维权路》第二部【第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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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 10: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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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实长篇连载《风雨拆迁维权路》第二部第二集
      
      大年初四,应韩大哥邀请,李剑峰两口子去韩大哥家作客,一起去的还有同城的几位被拆迁户,还有一位是韩大哥的朋友,这位姓吕,是个专门为律师接活儿的掮客,酒助三分兴,中午席间,李剑峰就将其拆迁维权成功的事在桌上与大家再次分享,与史德来主任斗智、斗法、斗勇、斗狠的故事说给大家听,谁知道同席的那位吕朋友,听了李剑峰的故事后,说道:“你就是李剑峰啊,关于老李的事,在江东街上同道圈儿里没有几位不晓得的,包括很多律师在闲聊中也谈起李剑峰,但对于照顾价卖给老李的这26平方商铺,我听到不同的版本,虽说开发商答应给老李26平方商铺,但那不是真正的商铺,没有门面,只有一扇门,是从粮食局的房子里刻出一间给老李,是住改非。”
      真是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想不到新年的第一次做客竟听到这样的信息,李剑峰夫妇心里全不是味儿,可能开发商卖给自己的这个26平方商铺出问题了,自己被拆迁办、开发商和建设局下套了。下午回到家,夫妇俩想想,怎么会这样呢?这个不太可能吧,南北长六米的26平方门面房,怎么可能没有门面呢?不谈四扇门,两扇门的门面总应该有吧。(事实真的没有门面,只有一扇门,这是后话,这里暂且不谈)
       两口子心里寻思着,不是个事儿,反正已决定和开发商打这个确认协议无效的官司了,这样在诉求上就将卖给自己的这个26平方商铺涉嫌欺诈,要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回头想想,因为爱人一句话(贪个一把月水电费不给),还好没有搬家,要是搬家了,房子被拆了,再打无效协议就难多了,李剑峰想啊,真乃天意。
李剑峰寻思,等开发商房子建好了,我订购的营业房也不见了,或者如吕姓朋友所说,弄个四不像的房子给我,门面不像门面,住家不像住家,到那时怎么办?
      协议中没有明确开发商到时候不交房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也没有明确拆迁办不履行协议担负什么法律责任,只明确了如不服协议约定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因这份三方协议不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不享受法律保障,看来有必要和开发商再打场官司。
      夫妻俩最终确定,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今天 这个吕姓人听某律师说的这些话,不可能空穴来风,我们还是将这事儿当个事儿来办,不能含糊。
      过了正月初七,初八上午李剑峰又来到开发商售楼部看他的房子,在沙盘上还是找不到自己那26个平方营业房的位置,越看越想心里越发毛,不由在售楼部沙发上坐下,掏出香烟点上火,猛抽了几口叹了口气。
       过了正月,转眼进入二月,二月二十四(公历三月九日),李剑峰接到一电话,电话是法院立案庭打来的,说李剑峰申请再审的诉市政府土地出让侵犯其合法权益一案立案了,听到这个电话,李剑峰无比开心,暗思,只要这个再审立案了,后面还有戏唱,下午李剑峰去法院立案庭办理了再审立案手续。
      闲暇时李剑峰帮助谢震整理诉讼材料,在开庭两天前,法院将传票寄给了谢震,拿到传票的谢震有点不自然,认为法院是故意整他,但又找不出很好的理由,只能临阵磨刀了,李剑峰用两天的时间帮谢震将诉发改委立项一案的开庭材料整理好,开庭前一天将开庭过程中注意事项分析给谢震听,但该案却被法院驳回,以发改委作出的立项批复不具有可诉性,驳回了谢震的起诉。谢震只得准备第二个诉建设局拆迁许可的案子,因为有了李剑峰诉江东市人民政府非法出让土地一案在前,所以呢,谢震跟着李剑峰也去将市政府诉了。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万物复苏的春天来临,又是春暖花开柳絮飞舞时节,坐在江东市情人河边亭子里的李剑峰,看着水里嘻戏追逐的鱼儿出神,河堤上的报春花和茶花以及那茵茵绿草和挺立的青松,随风送过来一阵清新,李剑峰仿佛又回来了从前那无拘无束的自由时光,抬头看看河岸,透过树丛,从开发商沙盘上看到的自己的商铺就是这个位置,可是目前地面的建筑物还没有拆除,粮食局的六层办公大楼和粮农大酒店还在运行办公,自从腊月和史德来的几次争吵,开过年了已一个多月,拆迁办也不来劝李剑峰搬家了,这到底为什么?李剑峰弄不明白,也想不通,因这个事又不好向住在旁边的几个安徽拆房子的打听,又不好托朋友打听,在河边凉亭里,在春日暖阳下,李剑峰让思绪自由伸展,思考应对之策,腊月底自己已经放话出去,正月听那位吕姓朋友一席话,去法院主张确认协议无效看来是事在必行,但如果协议约定的这个商铺不是传闻中的“四不像”,那这个协议确认无效了,对自己将是非常不利,但如果如传闻中一样,该商铺只是一个“四不像”的住改非,自己不去主张,那就亏大了。
       如果这份协议被确认无效了,再订一份协议,是否会比这份协议约定到位,是否会比这个结果好,李剑峰又面临一次新的决策,一年多来,本地被拆迁户李剑峰帮了好几位,帮他们分析材料,帮他们出磨划策,帮他们写维权材料,可到了自己该拿出个什么决定时,没有人给李剑峰出磨划策,也没有谁能为李剑峰作出这个决定,能作出决定的只能是自己。
四月十六日开发商以排除妨碍履行生效协议为由将李剑峰诉至法院,要求李剑峰立即履行生效协议交房搬迁,李剑峰收到法院的传票时有点蒙了,原来自己不搬家,开发商还可以走这个程序,他奶奶的,拆迁办这一个多月不找自己,原来和自己走了这么个程序,李剑峰心里不由暗骂,心里想,协议签好后不搬家,是自己不对,但如果自己不知道、不听说自己维权争来的营业房是个“四不像”住改非,也不会产生不搬家念头,如果不是爱人想不交几天的水电费,也不会“懒”那儿不走,也不会又遭遇官司。
       既然开发商将我告了,我必须启动确认无效协议诉讼程序,晚上李剑峰和爱人商量这个事,爱人听李剑峰说真要和开发商打无效协议官司,心里也打鼓,要是这个协议被确认无效了,再订一个不如这个协议结果的,还不把人家大牙笑得掉下来,不过,现在既然上了这个“斗宝台”,下不来了,不诉也得去诉了,拆迁办的黄子仁和史德来不想和李剑峰再吵架了,通过开发商走司法程序对付李剑峰走强拆这步棋了。
李剑峰对爱人说:“明天我将诉状写好了,去和高先生再商量一下,看高先生怎么看待我这个事。”
       第二天上午,李剑峰打了个电话给高先生,问高先生是否有时间,如果先生有时间,将一份民事诉状拿去请高先生把个关,顺便和先生商量点事。
       高先生说有时间,这样李剑峰上午就去了高先生家里,说明来意后,高先生说:“你这个协议签订得蛮好的,既然开发商承诺卖一间26平方的商铺给你,肯定有这个事实,如果没有这个商铺给你,就不怕你再和他们打官司啊?我想开发商没有这么傻,这一年多你拆迁维权,把市政府和多个部门闹得鸡犬不宁,到处举报投诉他们,开发商敢骗你?市政府和多个部门也不会答应,我想借个胆给他们,他们也不敢。至于你说要将这份协议确认无效,我想啊,万一确认无效后,再订个协议,其结果还不如这个,那不是要后悔一辈子。”
       听完高先生分析,李剑峰却得先生所顾虑的和自己所想的差不多,但有一点,可能是先生没有想到的,这一点,也是刚才来先生这儿的路上李剑峰想起来的,李剑峰就将自己的想法和先生交流。
       李剑峰说道:“高先生,我想啊,法院不会轻易将这份协议确认无效,为什么呢?第一,一年多了,建设局和拆迁办不晓得费掉多少脑筋,用了多少方法,最终才和我签订了这份协议,如果这份协议一但确认无效,开发商诉我的排除妨碍交房搬家的理由就不成立,开发商就无法告我。第二,一但这份协议确认无效了,开发商想再和我签订协议,其协议结果不超过这份协议的结果,我肯定不签。因为我已被市政府否定了被拆迁人身份。第三,我申请再审的诉市政府非法出让土地一案,法院日前已立案再审,一但这份协议确认无效,重新签订一份协议,其结果肯定比这个好。高先生,虽说十多年我未赌过钱,但这一次,我想和开发商、拆迁办、建设局赌一把,看谁是最后的赢家。”
        听完李剑峰自信的分析,高先生说:“剑峰啊,既然你还有这么多优势,不妨和他们玩玩,鹿死谁手现在还无法确定呢。”
        告辞高先生回家,李剑峰将先生帮自己分析确认无效协议的这个事和自己的打算,中午吃饭时和爱人交流了一下,爱人听完后说:“既然决定和开发商打官司,就打,先考虑结果没得用,因为这个结果不是我们所能决定的,再说了,那个行政裁决案子到现在法院还没有给我们“解冻”呢,中止在那里,我想,不管和他们怎么玩,反正现在确定了的少不了,原来裁决只给了我们31万多,现在这个协议不晓得比裁决结果好了多少倍了,我想啊,不管和他们打官司打到什么程序,最后结果也不会比现在差。”
       有了爱人的支持,李剑峰又可以放开手脚大干一场了。
       2010年5月18日针对这份无效协议,李剑峰向江东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想不到立案程序上李剑峰和法院又耗上、较上劲儿了。
       事情呢是这样,5月18日李剑峰向江东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了诉状,全文如下:
                                                   民 事  诉 状
原告 :李剑峰,男,47岁,住江东市和平村106室。
原告 :陈海云,女,43岁,住江东市和平村106室。
被告:江东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汪正,地址,江东市新华路203号。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
    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民通意见》第68条、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1)项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第(2)项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1、请求法庭判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2月24日被江东市建设局副局长冯云进及拆管科钱中和将原告一家三口用车拉至江东市人民公园小会议室,从上午8点多至下午6点左右,被告以欺诈、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手段对原告进行恐吓,不许原告陈海云回家吃药(陈海云每天晚上6点必须吃华法林抗凝药,因原告陈海云在2005年6月动过心脏换瓣手术,必须每晚6点吃药,如不按时吃药会有性命之忧。)眼看着已近晚6点被告及江东市建设局冯云山和钱科长还没有放原告一家三口回家的意思,原告看着爱人陈海云因恐吓气得浑身发抖面无血色的样子后,在万般无奈之下签下了被告卖于原告的子虚乌有的26平方商铺,违心的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了字。
       综上,被告以欺诈、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手段迫使原告签下了违心的拆迁补偿协议根据《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合同法》中之相关法律规定该拆迁补偿协议应是无效协议,法庭应予以确认无效。因原告在2009年10月已被江东市人民政府及江东市人民法院否了被拆迁人身份。原告早已不是海天娱乐城地段被拆迁户,原告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江东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剑峰 陈海云
                                 
                                                                            2010年5月10日
       这份诉状今天回头再看,不知道写的是什么东西,格式也有点问题,引用法律也有问题,为了还原事实,今天李剑峰对这份诉状除了将诉状中的人名地名修改了,其它都没有动。那时的李剑峰只有这样的水平呢,维权一年多,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学习,没有去旁听过一次关于拆迁的案件开庭,除了高先生指点,其他没有一位专业法律工作者面对面对李剑峰指点过什么,只有那位远在漓江的“品茗”律师偶尔指点李剑峰一点什么。
       这个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是不一样呢,行政诉讼诉讼费只需要50元,这个民事诉讼呢,法院是根据标的收费,2010年5月10日李剑峰来到江东市法院立案庭,立案庭的一位副庭长将李剑峰的诉状一看,发现协议房屋价值31万多,计算器滴滴答答的一拨拉,对李剑峰说道:“李剑峰,你这个案子诉讼费是4800多,你去里面窗口缴钱吧。”说着右手指朝东边指了一下。
       一听诉讼费用四千捌佰多,李剑峰傻眼了,心里想,哪里有这么多的钱啊,看见李剑峰怔在那里,那位刘庭长说:“李剑峰,你咋不缴费呢?站这儿干什么?”
       李剑峰说:“刘庭长,我打的是个无效协议诉讼,是没有标的的,你怎么问我收四千捌佰多诉讼费?”
刘庭长说:“我们都是这样收的。”
       李剑峰只好对刘庭长说:“今天我没有带这么多钱,明天再来立案吧。”
       出了法院大门,李剑峰不由思量,这个民事诉讼我没有打过啊,特别是合同协议纠纷,这个诉讼费究竟是多少?我不知道哎,想找个律师问一下,可李剑峰又不好意思去,当然,人家律师不是你的代理人,凭什么告诉你这些?回到家,二事没得,李剑峰打开电脑就百度,在百度搜索框里输入诉讼费用四个字,结果跳出来几个,仔细一看,发现有个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打开网页从头看到尾,不由乐了,原来按照办法规定,李剑峰这个案子只应该缴40元钱,第二天李剑峰将这个办法打印了一份,拿着诉状又去了法院,今天接待李剑峰的是那位许法官,她看了李剑峰的诉状后,把个计算器也滴滴答答的一拨拉,对李剑峰说:“你去那边缴诉讼费吧。”李剑峰一看缴费单,又不对啊,过了一夜,咋就从四千捌佰多降到肆千伍佰多了,难道这个法院收取诉讼费也和自由市场一样,可以自行加减?李剑峰想不通。不过,无论李剑峰想得通还是想不通,今天这个诉讼费是缴还是不缴,李剑峰在纠结,自然国务院有办法规定,那法院就要按照办法收费,不好乱收费,想到这里,李剑峰将国务院的这个诉讼费用收费办法往许法官面前一推,说道:“国务院的这个诉讼费用收费办法,我们江东市法院格可以不遵照执行?”
       许法官说:“我们法院肯定遵照执行了。”
       李剑峰说:“既然遵照执行,请问我这个没有标的的案子按照这个办法应该收取多少诉讼费用?是收四千多?还是肆拾多?请您给我解释一下。”
       看到李剑峰将个国务院的诉讼费用办法打印了带过来,许法官只好对李剑峰说:“你把诉讼材料放这儿吧,我们向院长汇报请示一下,再给你答复。”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6-1-13 21: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有多少人因确认合同无效,多交诉讼费的。就是有人请了律师也被法院给坑了。不得不佩服李剑锋的沉着冷静的思考,正确的判断。点赞!!
发表于 2016-1-13 11:34:0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完了,百感万千!谢谢老师把经验分享给我们。
发表于 2016-1-13 14:5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我们也能有如此转动迅速的大脑
发表于 2016-1-13 18:59: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翁士新 于 2016-1-14 09:54 编辑

维权举步维艰,刁难无处不在。法院把个诉讼费涨了120倍,既赚了一笔又为难了原告可谓一箭双雕。季老师运筹帷幄决胜未来。
发表于 2016-1-19 19: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一直到现在法院还是按照这个路线走的呢,即使带给他们这个交费办法他们也照样无赖得很哪
 楼主| 发表于 2016-1-26 16:3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皋-万惠 发表于 2016-1-19 19:06
是啊,一直到现在法院还是按照这个路线走的呢,即使带给他们这个交费办法他们也照样无赖得很哪

事在人为,这世上,只有人想不到的方法,没有人做不到的事。有时候,成功就在我们选择放弃的刹那间出现,成功,是在执着的等待......等待......等待......中出现。
发表于 2016-1-31 22:3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许多老百性不懂法被上当受骗,看群主的书少走许多冤枉路,维友们学无止境,大家多努力。
发表于 2016-2-13 22:29:54 | 显示全部楼层
维友们,新的一年,我们继续努力,跟着季老师共同学习,加油
 楼主| 发表于 2016-2-14 09:2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古都微笑姐 发表于 2016-1-31 22:33
有许多老百性不懂法被上当受骗,看群主的书少走许多冤枉路,维友们学无止境,大家多努力。

祝卫姐2016维权早成功!
 楼主| 发表于 2016-2-14 09:2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皋-万惠 发表于 2016-2-13 22:29
维友们,新的一年,我们继续努力,跟着季老师共同学习,加油

学习是通向成功的唯一护照!普法维权的路上,让我们一起互帮、互学、接力、给力,祝朋友2016维权早成功!
发表于 2016-2-21 10: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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