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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说法201]心软放过肇事者 非工受伤难找买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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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8 11:3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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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是一种美德,可是要分清在什么事情上,不能因为因小失大,不能让糊涂也变成一种善良。市民相某便是因为不懂法律,一句“我有工伤,你别担心。”糊里糊涂的放弃向交通肇事者追责,结果雇主根本不承认相某所谓的“工伤”。于是相某将雇主诉至法院。近期,清浦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楼主| 发表于 2016-1-8 11:40:01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审理查明:相某系苏北肉品批发有限公司的仓库肉品分割工作人员。2013年10月到被告承包的速冻仓库从事肉品分割工作,月工资平均3000元,被告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2014年7月19日7时20分许,王某驾驶助力车沿天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清隆桥东侧5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上班途中的相某骑电动自行车碰撞,事故造成相某受伤。经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查勘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相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相某至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发生住院医疗费24549.37元。2014年8月1日,相某与王某经淮安市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当时,相某认为自己肯定能拿到工伤,于是和王某达成一致意见,相某因本起事故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由相某提供证据主张相某所在单位在工伤中赔偿,与王某无关。相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王某提出任何赔偿要求,放弃对王某个人一切诉讼权利。而原告相某单位雇主则认为,相某在非工作日发生交通事故,且致伤行为非雇佣活动,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相某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为2014年7月19日周六早晨,被告从未通知原告要在当日到仓库加班,因此,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与被告规定上班时间无关联性。原告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伤,非因工作受伤,被告无需为他人行为承担责任。二、原告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淮安市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自愿放弃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及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原告放弃向实际侵权人主张赔偿,被告应在同等数额内免责。本案中王某是直接侵权人,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放弃对王某的赔偿请求,被告则失去了向王某追偿的权利,故原告该放弃赔偿的意思表示及于被告。
 楼主| 发表于 2016-1-8 11:4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审理认为:一、本案中,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案外人王某是直接侵权人,应对原告的损失负主要责任,但原告与王某签订交通事故协议书,约定相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王某提出任何赔偿要求,放弃对王某个人一切诉讼权利。其雇主和侵权第三人王某之间形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原告既可基于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起诉雇主,也可以基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起诉侵权第三人,但只可择一而诉讼。现原告已与侵权第三人达成了协议,放弃其赔偿请求权,应视为原告对自己的诉求作了实际处分,在此情形下如果判决雇主继续赔偿雇员的损失,则因原告放弃对侵权第三人的权利在先,使雇主的追偿权利的实现成为不可能,无疑与法律的规定相悖。故本院认为,原告放弃对侵权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意味着放弃因自身伤害所获得的赔偿请求权,该放弃不仅仅是针对第三人而言,而是针对雇员自身,其放弃赔偿的意思表示应及于其他赔偿义务人。故本案中,王某对原告的损害所应承担的主要赔偿责任,因原告作出放弃其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原告也无权向被告要求赔偿。

 楼主| 发表于 2016-1-8 11:44:1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关于原告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赔偿。第9条第2款对从事雇佣活动有明确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根据上述规定,雇员要求雇主承担责任的前提是雇员从事雇佣活动,而本案中,原告所接受的劳务安排为肉品分割,而其在上班途中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雇佣活动而受到损害,不应扩大雇主的担责范围。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中可知雇主对雇员所受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而本案中,原告所受损害系交通事故所致,作为雇主的被告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相某的诉讼请求。
 楼主| 发表于 2016-1-8 11:4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丁啸谷   作者单位: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更新时间:2016-01-07 09:14:06
 楼主| 发表于 2016-1-8 11: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善良是一种美德,可是用错了地方,有时候也会变成一把刀,伤了自己啊!
 楼主| 发表于 2016-1-8 11: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学法、知法、守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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