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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想法]大学生猎捕16只燕隼判重刑疑点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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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5 13: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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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生闫某因非法猎捕、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凤头燕共17只,一审获刑十年六个月,二审维持原判。此案一经媒体披露,就引发公众热议,新浪网发起的“大学生抓16只鸟获刑10年半,你认为量刑适当吗?”的民意调查,截止到12313点,有超过77%的网友认为量刑过重。那么,舆论指责的到底有无道理呢?此案定罪是否准确,量刑是否失当?为什么司法裁判招致了公众大量吐槽?

本人反复阅读了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闫亮、王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动物,而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O某、闫亮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闫亮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合并刑期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罚金1万元。
王凯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之后,闫亮、王凯均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站在陪审员的角度,从以上判决书看,有以下几个疑点:
1. 从百度检索得知,燕隼为小型猛禽,营巢于疏林或林缘和田间的高大乔木树上,通常自己很少营巢,而是侵占乌鸦和喜鹊的巢。巢距地面的高度大多在10~20米之间。每窝产卵2~4枚,多数为3枚,卵的颜色为白色,密布红褐色的斑点。按照一对燕隼可以孵化三只幼鸟来算,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起码需要掏四个鸟巢,才达到如判决书所称的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而燕隼是中国猛禽中较为常见的种类,栖息于有稀疏树木生长的开阔平原、旷野、耕地、海岸、疏林和林缘地带,有时也到村庄附近,但却很少在浓密的森林和没有树木的裸露荒原,由此能否推断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同时存在四对燕隼存在疑点;
2. 判决书称: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闫啸天的手机一部及在手机中提取的照片,证明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闫啸天及王亚军猎捕燕隼12只的事实;-----是十二只全在一张照片上,还是有照片而另加文字说明是十二只?如果能够公开十二只全在一起的照片就能说明问题;
3. 判决书称:以800元的价格卖到郑州市燕隼7只,-----其付款方式及是否付款的证据不足,仅有被告供述,无其它证据佐证,是否存在不构成非法出售仅是送养的疑点;
4. 在明知故意环节上存在疑点,他俩知道抓的这些幼鸟是燕隼的幼鸟吗?他俩是在特定的自然保护区抓的燕隼的幼鸟吗?
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此案判如此重罪值得商榷!我觉得,既然此案判决引发这么大的争议,建议辉县市人民法院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众作出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15-12-5 17:2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因为自己的无知而身陷牢狱,从这个角度来说,“掏鸟获刑10年半”也是一堂普法课,这警示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具备最起码的法律常识,同时在法律面前不应该有任何的侥幸心理,唯有如此,才是对法治社会的一种维护,也是对自身的一种保护。
 楼主| 发表于 2015-12-5 17: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有解释:非法捕猎隼类10只以上就视为情节特别严重。闫亮、王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动物,而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此种犯罪行为就应被绳之以法,其争论的焦点不在是否应被判刑,而主要是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可判五年以下。
 楼主| 发表于 2015-12-5 17:5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教育的不足与执法层面的不严,使得抱有惯性思维的人从不认为掏鸟真的会有牢狱之灾。因此,“掏鸟入狱”不仅是对当事人的惩罚,也是对全社会的一次普法宣传——写入法律的都不是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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