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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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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5 10: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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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03日16时50分稿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皖府法〔2011〕38号
转发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及宿松县、广德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铜陵市重点工程局,淮北市房屋征收和拆迁管理办公室,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清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工作原则进行清理。对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征地拆迁制度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进度,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认为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需废止或者修改的,请提出废止或者修改建议,并于8月10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于建议修改的,请附具体修改条文。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法制机构要在9月30日前将本单位《规章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通知》附件1)、《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通知》附件2)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时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三、各设区的市及宿松县、广德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本地区的清理结果,并于9月30日前将本地区《规章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通知》附件1)、《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通知》附件2)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时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四、清理工作中,发现地方性法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定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征地拆迁制度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合肥市、淮南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提出废止或修改建议,并积极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
  五、各地、各部门在此次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时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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