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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提醒20]高空坠物侵权可能引来全楼连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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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1 13:5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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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高空坠物频频发生,殃及无辜危害生命。在此细细特别提醒:高空坠物侵权,当责任人不明确时引来的则是全楼连坐!
目前法律对于高空坠物的最明确法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条“高空坠物条款”在法律界被称为“高空抛物连坐法”,是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连坐”其实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连坐”,而只是一种“责任推定”,而且,“连坐”住户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两者一字之差,却有很大差别。赔偿的前提是存在侵权行为,但在侵权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侵权行为无从谈起;而补偿更多的是对受害人给予“救济”,补偿不是建立在过错基础上,不具有惩罚性。
“高空抛物连坐法”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相对公平)。而且,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
“高空抛物连坐法”由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回望身边发生的高空坠物伤人案例,一个个流血的伤口,一条条鲜活的生命都在告诫我们:时刻关注悬在城市上空的生命之痛,需要用责任之感和敬畏之心织起一张密而又密的安全之网。让隐形的安全危机化作点滴的人文关爱,都市生活便从此不再步步惊心。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1 13:5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整治高空坠物,可向香港学习。香港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掉下该东西或容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港元及监禁6个月”。此外,为让法律得到有效实施,香港成立了一支“侦查高空掷物特别任务队”,对高空乱抛物进行监控。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1 14:0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防范工作还应该做得更细致一些,比如设有类似“预防高空坠物”这样的警示牌,可以起到提醒的作用;一些有条件的楼盘,还可以安装视频监控,以便及时锁定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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