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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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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3 19:34: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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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翁士新 于 2015-10-3 19:46 编辑

浙江省《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精神和《国;一、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重要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要求;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

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县(市、区)人民法院,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重要性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近几年来,我省许多地方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较好成效。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有利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行政机关和审

判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重要性,共同推进这项工作深入开展。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要求

(一)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主要包括:各市、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县级以上政府的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

(二)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下列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1.原告10人以上的;

2.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者对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3.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

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政府法制机构对社会关注度高或者涉及行政赔偿数额较大、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更有利于化解争议的行政案件,可以建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对人民法院、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的建议应当认真对待,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三)出庭应诉的相关要求。

1.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以本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按规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

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行政机关的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

2.按规定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政府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需要书面委托具体承办该项行政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

3.按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故不能按期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5日前向同级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并抄告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理由的书面说明后,可酌情延期开庭。

4.按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外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未能出庭应诉的,应当指派本行政机关熟悉业务的其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三、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

(一)加强沟通协作。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及时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分析研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际效果。人民法院对按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向被诉行政机关发送出庭传票时,应一并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同时抄送被诉行政机关的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案件审结后,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出庭应诉和庭审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开展案例教育。各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选择一些典型案例,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庭审旁听,观摩庭审活动,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提高出庭应诉能力。行政诉讼案件较多或者发生行政败诉案件的行政机关,要适时组织本

机关工作人员旁听以本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从中接受教育。

(三)定期通报情况。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登记台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每半年或每年度以“白皮书”或其他方式,向同级政府通报该地区行政诉讼案件的收、结案情况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并分析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原因,提出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意见和建议。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研究人民法院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和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人民法院反馈整改情况。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法院和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和案件审理情况的检查,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各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五)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备案登记和报告制度。行政机关对以本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案件审结后的10日内,将行政起诉状副本复印件、人民法院的裁(判)决定书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登记;被告为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报上一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登

记。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地区年度内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汇总后书面报告上一级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作为推进本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予以落实。各级人民法院要注重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评议考核。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年度出庭应诉案件数与年度被诉行政案件开庭审理数的比例高低作为衡量该地区、该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指标之一。对连续两年达不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要求的,应取消该行政机关当年度依法行政评优的资格。

(三)落实工作责任。行政机关对以本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责任。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在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或者对本机关的行政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该机关因同类问题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各有关单位可以根据本通;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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