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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庭审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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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 09:3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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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庭审中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4日
  (根据李桐光法官授课内容整理)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开庭审理作为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就是彰显程序公正的重要舞台,开庭笔录则是彰显程序公正的重要载体。因此,庭审在诉讼活动中作用巨大。
  所谓庭审就是审判人员通过书记员的协助,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形式和顺序,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对案件作出裁判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整个庭审过程都离不开书记员的配合。(如:对当事人的长篇且杂乱的陈述,审判人员应该进行归纳总结,便于书记员记录其要点;对于一些关键陈述如日期、数据、承认与否等,审判人员应该重复发问,以防止书记员误记。书记员在记录时发现审判人员在审判环节、步骤、用语等方面有暇疵或缺陷时,应该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提醒或者在笔录上予以补正。)
  一、庭前准备应注意的问题
  庭前准备主要是书记员的工作,并因该工作记入笔录而体现在卷宗中,所以法官应提醒书记员注意以下几点。
  1、 笔录中要注明当事人的到庭情况
  (1)要注意核实当事人是否收到传票。防止当事人开庭后未到庭或中途退庭后,无法处理案件。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2)查明旁听人员是否有证人,如果有证人不允许旁听。证人出庭后是否可以旁听的问题,存在争议。个人观点:仍不允许证人旁听,防止证人第二次作证,从而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2、 审判长、审判员出庭前:
  应有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然后向审判长报告:
  (1)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
  (2)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员)主持开庭。
  3、 要注意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简称应该规范统一。
  建议:审判人员一律简称“审”,而不要使用“问”或“?”,普通程序的案件,合议庭其它成员有语言或行为的,可以在“审”后加其姓,以便区别。原告简称“原”,有代理人的简称“原代”,有两名代理人的可在“原代”后加姓;有多名原告的,应该在“原”后加姓1、2、3;对于被告人的简称原则同上。
  二、正式开庭应注意的问题
  1、宣布开庭的时间:
  目前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书记员宣布请审判长主持开庭后,审判长就应宣布开庭。 二是核对当事人后宣布开庭,三是核对当事人并宣布案由后在宣布开庭。
  我一般采取第一种观点。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应在宣布开庭后才能进行,而不是开庭前进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敲法槌的时间:
  宣布开庭前敲(起到提醒注意的作用),宣布休庭后敲(起到提醒注意的作用)
  3、如何宣布开庭
  直接说“”现在开庭”即可。不要说“现在宣布开庭”
  4、审判长(员)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后要注意询问:
  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特别是代理人是否有异议。在明确回答无异议后宣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这里要特别注意代理人的适格问题。如代理人的直系亲属是本院法官,不能出庭,如果允许其出庭,导致程序错误,会引发重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5、宣布案由
  (1)宣布案由前,对于涉及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要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宣布案由要明确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案由)一案。(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6、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的名单已告知各方当事人后,在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时,如果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霍书记员回避的处理:
  按照民诉法的规定,申请回避可以口头也可书面,需要理由但不要证据。此时,应立即宣布休庭,并立即向庭长、分管院长汇报后停止工作,由法院进行调查核实后,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三、法庭调查应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陈述阶段
  (1)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进行答辩。第三人陈述意见。有书面诉状的,可以记录为“略,详见卷内材料”,但应该简要记录其诉讼请求要点,询问其是否变更补充,最后予以固化。同样宣读答辩状的内容可以“略,详见卷内材料”,也应该简要记录其答辩要点。
  (2)起诉和答辩后,法庭如果对基本案情不清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组织当事人补充陈述
  (3)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者都认可的事实,除涉及身份关系,或者涉及国家、第三人的权益,经法庭评议确认后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当庭宣布:以上事实,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均予认可,足以认定。并宣告:以上经法庭认定的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质证。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或者基本没有争议,且根据当事人陈述即可直接认定全案事实的,经法庭评议确认后,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2、 归纳小结阶段: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调查的重点。
  要询问当事人对争议焦点和调查的重点有无异议?有无补充?
  (1)争议焦点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突出争议的问题。
  (2)调查的重点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突出法庭调查的基本事实。
  如离婚案件一个焦点,三个重点。
  3、当庭举证阶段
  (1)当事人当庭举证时,法庭要求当事人对证据进行顺序编号,注明提供时间、是否原件、份数或页数,并签名。并指示当事人在出示证据要说明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内容。
  (2)要求对方当事人质证时,法庭应当引导质证当事人首先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如不认可,应提出具体的理由,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3)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证据提出异议,可组织当事人展开质辩。质辩至少进行一个轮回。即在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的基础上,请举证当事人)辩解。举证当事人辩解后,再请质证当事人)辩驳。法庭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多轮次的质辩。在质证中,质证当事人提出相应的反证的,法庭应当当庭组织举证和质证。
  (4)当事人举证,根据案情可以一证一举,也可一组一举,也可全部举证完毕。
  (5)法庭也可对证据中的疑点进行向当事人提问,或者释名有关问题。
  4、证据的确认阶段
  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审判人员应该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证据当庭进行确认,并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如:“对****证据,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且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该证据能够证实什么事实”;异议成立的应该简要说明理由,并记入笔录,如:“审:因被告向法庭提供的欠条系复印件,且被告未能提供原件与其进行核对,且无相关证据印证,原告方也未能认可,故本院不予确认”,如当庭不能确认的,可记录为:“对**证据待合议后再予以认定。”
  5、证人出庭问题
  (1)要注意复印证人身份证,并记录证人的联系方式和电话。
  (2)证人作证时,先由当事人询问证人,然后由对方当事人询问证人,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询问证人。证人作证完毕后,审判人员应该告知其退出审判庭,在外等候审阅证人证言,不能旁听庭审。
  (3)对证人证言的质证一般要待证人退庭后进行,不要守着证人让当事人质证。
  6、证据的鉴定问题
  (1)如果对证据需要进行鉴定,有谁申请的问题。
  一方出示证据原件,如果另一方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又无相反证据推翻,则告知另一方为申请方。
  根据:《民诉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2)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即可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而无需理由和证据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7、其他问题
  (1)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拒绝质证时,应向当事人释明“放弃质证,可能构成的法律后果”并记入笔录。
  (2)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就有关问题向当事人发问。
  (3)法庭调查结束前,要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和补充说明的问题。
  四、法庭辩论应注意的问题
  1、法庭辩论的范围:当事人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主张,就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辩论。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产生的争议属于法庭调查的内容,一般不应作为法庭辩论的范围。
  2、法庭辩论前,审判人员应要求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第一轮辩论时,当事人(代理人)如有书面意见的,可以记录为“宣读代理词(略,详见卷内材料)”,但应该简要记录辩论要点。对于当事人言辞过急或与本案无关及重复的辩论意见,审判人员应该及时制止;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如发生上述情况,书记员不要记入笔录。
  3、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或当事人认为(经审判人员许可)有新的事实需要核实的,应该宣布“法庭辩论暂停,恢复法庭调查”,书记员应该记入笔录。核实完毕后,应该宣布“法庭调查完毕,恢复法庭辩论”,并记入笔录,避免将调查和辩论混淆。
  4、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审判人员应该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确认没有以后,方可作最后陈述,书记员应该将该询问及当事人的回答记入笔录。
  五、最后陈述和法庭调解应注意的问题
  1、要求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
  2、法庭调解 。可以直接在法庭上进行调解。但调解难度较大可以休庭进行。如能达成调解协议,要制作调解笔录,并在笔录上注明“闭庭”。注意婚姻案件必须存在调解程序,在笔录中有所体现。
  3如不能调解的处理。可宣布:由于原告(或被告、第三人)不同意调解。进入宣判阶段。
  六、宣判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1、当庭宣判案件:
  (1)简易程序: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审判人员可以当庭宣判,但不能仅仅宣布判决的主文,而应该以判词的形式总结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特别是定案的证据)及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的支持与否,并说明认定的理由。对此书记员应该做详细记录。审判人员援引法律条文要准确、规范,原则上应该精确到条款项。”这里应该特别注意,口头判决中的判决主文、事实证据的认定、对双方当事人请求及反驳意见的支持与否以及引用的法律条文应该和书面判决的内容一致,不能前后矛盾!
  (2)普通程序。当庭宣判的,在当事人最后陈述完毕后,审判长宣布:“现在休庭**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合议。”合议后,审判长宣布:“现在复庭,本合议庭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进行合议后,对以下证据予以确认……”其他注意事项同简易程序。
  (3)如果是婚姻案件,还应该附加说明“上诉期届满前,本判决尚未生效,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婚。”
  2、定期宣判案件
  (1)定期宣判的,在最后陈述结束后,由审判人员宣布:“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合议庭将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进行评议,宣判日期另行通知(确定日期的可以当庭宣布)。休庭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核对笔录。现在 休庭。”注意,这里不能使用“闭庭”,因为庭审活动尚未结束,所以只能是“休庭”。
  (2)定期宣判程序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再宣布:请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即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长宣告:经过合议庭评议,评议结论已经作出。现予宣判,宣判内容同上。
  (3)定期宣判的,必须制作宣判笔录作为庭审笔录的组成部分。判决书内容可以省略:“宣读*****(字号)民事判决书,略,详见卷内文书。”。
  3、宣判前后程序
  (1)宣判结果前(判决如下时),由书记员宣布:全体人员起立。(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以及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均应起立。)审判长宣读完毕。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2)征询意见。宣判后,审判长依次询问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上诉
  (3)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现在闭庭!然后敲击法槌。
  (4)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审判人员退庭后,宣布:散庭。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方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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