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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告 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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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8 17:4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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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告  状
控告人:樊永正,男,汉族,富源县人,1960年4月16日生,身份证:532225196004160732。住富源县大河乡青龙村公所樊家湾村183号,系富源县大河乡庄子山煤矿法定代表人。电话:15287402888。
被控告人:富源县人民法院法官方洪斌。
被控告人: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孟剑锋、唐文兵、刘滢靖。
控告事项: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枉法裁判犯罪和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因富源县工商局行政不作为于2011年5月20日向富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富源县人民法院同年6月1日立案并指派第一被控告人担任主审法官,第一被控告人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都错误的情况下,于8月23日裁定驳回控告人的起诉。
第一被控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有如下枉法裁判行为:
      1、第一被控告人于6月2日向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审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应在6月12日前,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提交法庭,而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举证期届满并未提交证据。但是,法庭审理时却出现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6月8日提交的《延期举证申请书》及6月9日提交证据材料怪事。控告人代理人为此当庭对这种怪象提出质疑,但是,第一被控告人不但不依法查明事实真相,而且明显偏袒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极力阻止控告人代理人的质疑,枉法剥夺控告人的诉讼权利。
      因此,第一被控告人涉嫌徇私枉法剥夺控告人诉讼权利。
      2、第一被控告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驳回控告人起诉,明显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明显涉嫌枉法裁判(见《上诉状》)。
      因此,第一被控告人明显涉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犯罪。
      3、控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多次向被控告人申请将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责任人涉嫌渎职侵权犯罪材料移送反渎职局查处,但是,第一被控告人一直包庇拒不移送,明显涉嫌徇私枉法犯罪。
      因此,第一被控告人涉嫌徇私枉法、枉法追诉裁判犯罪。
      2011年9月1日,控告人因不服(2011)富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曲靖市中院2011年10月9日受理后,在10月27日指派第二被控告人担任审判法官。第二被控告人于2011年11月2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第二被控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有如下渎职行为:
      1、第二被控告人以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显然是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明显是官官相护、涉嫌枉法裁判渎职侵权。
      因此,第二被控告人明显涉嫌枉法裁判,涉嫌构成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罪。
      2、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6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但是,第二被控告人一直包庇拒不移送,明显涉嫌徇私枉法犯罪。
     因此,第二被控告人涉嫌徇私枉法、枉法追诉裁判犯罪。
     依据《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司法工作人员具有涉嫌渎职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
  (一)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或者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影响公正司法的诉讼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
      第四条第二款:对于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或者控告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渎职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受理并进行侦查,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报检察长批准,并进一步调查核实。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由于被控告人枉法裁判、徇私枉法,致使控告人几千万元的企业被他人侵占,损失数千万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第1款(枉法追诉、裁判案)规定,第一、第二被控告人涉嫌枉法裁判和徇私枉法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人民检察院依法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局
                                                                 控告人:樊永正
                                                                 2012年  2月 21 日

                                                                (范本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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