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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格式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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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3 09: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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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起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时所提出的书面请求。
  (一)原告为自然人时起诉书格式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二)原告为法人时起诉书格式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原告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填写说明】
  1.当事人栏,注明自然情况。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列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填写要准确,特别是姓名(名称)栏不能有任何错字。地址要尽量详实,具体到门牌号。最好注明邮编及通讯方式。
  2.案由。主要写明当事人之间讼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
  3.诉讼请求。主要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事实,以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
  4.事实和理由。事实部分,要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
  5.在起诉状尾部,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由本人签字,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日期要填写准确。

发表于 2015-9-23 09: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民 事 诉 状

       原告:李某珍(针),女,79岁,汉,身份证号码320621193702198529,住海安县白甸镇某某村某某三组。
       第一被告:海安县白甸镇人民政府,法人,刘某华。地址海安县白甸镇。
       第二被告:海安县白甸镇周垛村村支书,施某存。
诉讼请求:
       一、判令        确认二被告在2012年1月12日签定的《白甸镇道路建设工程拆迁补助协议书》无效。
       二、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     万。
       三、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万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李某珍一家人世居在海安白甸镇周垛村薛舍三组,2012年秋天被告组织村组领导与原告谈拆迁的事,因为补偿不符合国家搬迁条例规定,故原告一直未允,直至2014年6月10号夜里原告房屋被偷拆为止,原告未与二被告签定认何协议,2014年8月3日在调解会上第一被告将一份《白甸镇道路建设工程拆迁补助协议书》给原告,原告才知道第二被告村支书施某存竟代表原告在协议上签了字,原告不服,遂提起诉讼。
      第二被告在2012年1月12日与第一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委托的情况下,第二被告擅自与第一被告达成协议,将原告100多平方的合法房屋,以36776.92元的价格协议给被告,导致原告房屋在2014年6月10日夜被暴力拆除,致使原告房屋内若干财物和古董(白瓷花瓶、双龙缸、毛泽东瓷像、铜手炉等)全被埋于瓦砾中,且无可复原。二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六款规定,二被告必须承担侵犯原告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规定。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合同,该合同(协约)无效,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七款;第七十二条规定,第二被告私自代表原告签定的协议依法无效。
      终上所述,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居住权、生存权,给原告带来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请求人民法院同意原告如上诉求,判令协议无效并赔偿损失,彰显法律尊严。
     此致
  海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8月22日
发表于 2015-9-23 10:01: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和季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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