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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说法]儿童挣脱家长掉入站台缝隙火车站被判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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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4 08:5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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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火车站没有尽到安全宣传和措施义务,导致自己掉入车站缝隙受伤,小学生王某(化名)及其法定代理人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3万余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王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王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5-9-14 09: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6月,王某随父母到北京铁路局北京西站为亲属送站。其间,王某突然挣脱其父手自行跑向火车车厢,后掉入站台与火车车厢之间的缝隙中摔伤。事后王某随父母自行就医并产生部分费用。

  后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一审法院称,一般的站台没有那么宽,停车的时候站台应有遮挡,站台也应当有宣传和负责安全措施的义务,但当时都没有听到安全提示,车站安全宣传不得力。故请求法院判令北京铁路局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3988元。北京铁路局辩称,北京西站从进站、候车到上车的通道及站台均有安全提示,候车室广播滚动播出不要靠近,避免掉下站台及乘电梯须知等安全提示,车站已经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如果车站站台没有缝隙,列车无法通行。北京西站站台边缘符合国家安全规定。本案是大人没有拉住孩子,责任应由对方承担,车站没有任何的过错,不同意承担任何赔偿。故不同意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请求。
 楼主| 发表于 2015-9-14 09: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北京铁路局车辆及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存在其他明显过错。事发时王某跑、跳,监护人未能尽到注意义务避免儿童受到伤害,故其相应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后,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楼主| 发表于 2015-9-14 09: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北京铁路局就北京西站站内的安全提示情况已经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而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北京西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其所提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5-9-14 09: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提示:

  许多公共场所设施是按照成人标准建设的,对于成年人不存在的危险,但对于儿童则可能造成安全威胁。由于儿童对于危险的预判和躲避能力相对较弱,对自我行为的控制能力有限,家长在带领儿童前往公共场所时,务必提高注意义务,避免发生危险。

 楼主| 发表于 2015-9-14 09: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06-23 14:31:01 | 来源:北京高院 | 作者:祁欢 涂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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