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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陷阱—-细细提醒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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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9 09:4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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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是劳动者以劳动力换取报酬的法律形式,两者的界限十分模糊,因此极易混淆。然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所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却是天壤之别: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可以享受各种节假日,享有最低工资待遇,有社会保险,加班有加班工资,被辞退后还可主张经济补偿金等等;而劳务关系就不一样了,往往一方仅需给另一方支付报酬而无需承担其他任何义务。正因如此,许多用人单位都喜欢聘用各种“临时工”,以劳务合同的形式降低用人成本。更有甚者为了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与劳动者签订所谓的劳务合同,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15-9-9 09:5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务关系是一种传统的经济社会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依约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广义上,它包括承揽、承包、运输、技术服务、委托、信托和居间等。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主体上,双方当事人可以都是法人或公民,也可以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公民。劳务合同内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可以口头约定,也可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第三,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劳务关系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5-9-9 09:57:35 | 显示全部楼层
综上所述,笔者提醒务工者要当心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陷阱,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务必要十分注意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根本的条件是:是否具有从属关系。
劳动关系的双方是不平等的企业对劳动者有管理权力,即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按企业的规章制度行事,提供劳动时,要按企业的要求来达成劳动成果。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不平等,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的从属关系,正是劳动关系的最大特色。  
而劳务关系的双方是平等的,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提供劳动成果的劳动者,不必受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只需按要求提供劳动成果即可。

 楼主| 发表于 2015-9-9 09:5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虽然最终都是由自然人提供劳动获取报酬的劳动形式,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1  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调整,很多都是强制性规定,双方必须遵照执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调整,双方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主体,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楼主| 发表于 2015-9-9 10:2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劳动者除了受一般民法保护外,还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依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一规定对劳动关系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从上述规定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素: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
 楼主| 发表于 2015-9-9 10:29:32 | 显示全部楼层
2  关系的性质不同 
  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而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对方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只能跟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除外),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均可和其他主体建立多个劳务关系。
 楼主| 发表于 2015-9-9 10:36:26 | 显示全部楼层
3   主体的要求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工主体的一方只能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另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而劳务关系中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劳务外包),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家庭保姆),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例如保险代理员)。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始于最低用工年龄(除特种工作外为16周岁),终于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再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中个人方的主体资格只要符合民法通则的民事能力即可,除上述劳动者外,还包括16周岁以下的自然人和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楼主| 发表于 2015-9-9 10:40:28 | 显示全部楼层
4  获得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一方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享有社会保险(非全日制用工只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福利待遇等,且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和企业集体合同的标准;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有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不享有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劳务报酬的多少一般由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取的报酬表现为工资;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获取的报酬为劳务费,属于一般债权。
 楼主| 发表于 2015-9-9 10:42:04 | 显示全部楼层
5  工作时间的不同 
  劳动关系中对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除外)要求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等。而劳务合同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由双方进行约定,劳务提供者不受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只受合同约束。
 楼主| 发表于 2015-9-9 10:44:38 | 显示全部楼层
6  享有的民主权利不同 
  作为劳动关系中的职工,有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途径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但作为劳务合同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则不是企业的职工,不享有上述权力,无权干涉或者过问企业的生产经营。
 楼主| 发表于 2015-9-9 10:46:40 | 显示全部楼层
7   争议的处理不同
  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劳务纠纷中,双方可以协商、调解,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作为民事案件,劳务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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