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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说法]“唯一住房”不再是逃避执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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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5 10: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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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现实中,真正的诚实守信者,往往不屑于以各种名目推脱义务的履行,想当老赖者,则任何方法、任何手段都能运用到逃避责任上。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司法工作,阻碍维权者实现可期待利益的“拦路虎”。当维权者费心费力打赢了官司,却面临着无法执行的窘境,胜诉裁判文书成为废纸一张。尤其是,按照以前的相关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即该唯一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一些老赖,利用这一法律空子,转移、隐藏名下现金、债券、股票等财产,仅留下难以变现的唯一住房,以维持基本生活为幌子,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挑战。与此同时,一些维权者可能早就陷于生活困顿,甚至居无定所、漂泊不定,此时若仍然以人性化执法的名义纵容被执行人,显然是对公平正义的歪曲。

 楼主| 发表于 2015-9-5 10: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自今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后,“唯一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执行的理由。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唯一住房”为由的执行异议案,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复议申请。据悉,这是自上述司法解释颁布实施以来,该市审结的首例以“唯一住房”为由的执行异议案件。
 楼主| 发表于 2015-9-5 10: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徐某某、陈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是重庆市云阳县法院一起借款纠纷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受云阳县法院委托,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徐某某、陈某某在大足区的一套房屋进行强制执行。在对该房屋进行评估且被执行人对评估房屋未予赎回的情况下,大足区法院依法对房屋进行公开拍卖,经过三次拍卖,最终张某以31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房屋。2014年6月30日,张某到产权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楼主| 发表于 2015-9-5 10: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但被执行人徐某某、陈某某一直拒绝搬离该房屋,并对大足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认为大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评估拍卖的房屋系二人唯一住房,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拍卖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的规定,要求法院撤销拍卖行为。
    大足法院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徐某某、陈某某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了异议申请。
    被执行人徐某某、陈某某不服,向重庆一中院申请复议。重庆一中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该案申请执行人已书面表示同意从拍卖款中依法扣除相应的房屋租赁费。据此,重庆一中院依法裁定驳回徐某某、陈某某的复议申请。
 楼主| 发表于 2015-9-5 10: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说明的是:执行唯一房屋并不是无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将其逼上绝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执行唯一住房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或者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或者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同时,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给予被执行人三个月的宽限期。据此,执行唯一住房在打击老赖的同时,仍然维护了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权利,不至于让其无家可归。
 楼主| 发表于 2015-9-5 10: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构建法治社会,推进依法治国,需要良好的制度设计,以降低维权者的成本,增加失信者的负担。附条件可执行唯一住房的新规,能最大限度压缩老赖的生存空间,倒逼其履行法律义务,进而增加维权者的信心,维护法院判决的尊严,增进公众对规则的信仰和对法律的敬畏。
 楼主| 发表于 2015-9-5 10:3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2015年5月5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关于金钱债务债权案件,若被执行人(债务人)名下只有唯一一套住房,在扣除5至8年租金后,法院可以执行房产,保障债权人利益。
《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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