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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须知(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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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1 15:5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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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当事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二、我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


(1)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知识产权案件。


(3)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我院管辖的案件。


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条件


起诉,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单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起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以书面诉状的形式提出,而且不应有辱骂或人身攻击等不文明的用浯。


四、案件地域管辖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下列诉讼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选择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有以下几种: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几种:


1、因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诉讼收费


1、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


2、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诉讼费,由被告预交。


3、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由上诉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


4、应当预交诉讼费的当事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或者未足额预交的,提出缓减免申请未获批准并收到人民法院再次通知预交诉讼费决定书后七日内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5、人民法院实施司法救助,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减、免、缓。当事人请求司法救助,应当递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因家庭生活经济状况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6、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五、举证须知


1、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不得伪造、毁灭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不得对其他诉讼参加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举证时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不能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被告有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的主张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有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质证和辩论,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


3、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员及鉴定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如审判人员未主动回避,当事人可以申请他们回避。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4、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提起上诉的权利;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请求再审的权利;胜诉的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七、人民法院审限期的规定


1、民事、商事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2、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3、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八、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就是向法院起诉的有效期限。《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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