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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实长篇连载《风雨拆迁维权路》(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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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4 15: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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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气开始变冷了,一夜冻过来,一天李剑峰没怎么还过魂来,吃过早饭在家里又开始胡思乱想,横竖想不明白,打了几个官司,向地方、省里写了那么多的举报投诉信,尤如石沉大海一点儿反映也没有,到底啥原因?是自己举报力度不够,还是举报材料切入点有问题,将材料捧出来反复看,又看不出来问题出在哪里,网络里每天上去炒,地方几个论坛上李剑峰的拆迁维权的事,在苏中市是没有几个人不晓得的事了,包括司法部门,不知道江东市李剑峰这个人的领导也不多了,可怎么就没有人来找李剑峰谈拆迁的事了,李剑峰横竖想不明白为什么了。市政府约定10月30日来拆房子,房子到现在没有被强制,也没有人来找李剑峰谈拆迁的事,没有人来找李剑峰谈拆迁的事,不代表市政府和拆迁办已将李剑峰忘记了,不代表市政府就不拆李剑峰的房子了,前面的那位葛姓人家已经谈好,根据以往拆迁游戏规则,剩下的最后一个李剑峰家将面临强拆,这从最近来李剑峰家里造访的朱、韩两位大哥的言辞里能听懂一二,因为他们都是过来人,都遭遇过强制,且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维权成功,前几次与高先生交流,先生说房子拆了反而好,那样可直接去北京上访。可李剑峰不这么想哎,高先生的这个观点李剑峰夫妇都不支持,但当高先生的面夫妇俩都没有将不支持先生观点的异议表现出来,因为李剑峰爱人的思维某些时候比李剑峰看问题清晰,她认为房子一但拆了,再维权比较难,房子就是手里的宝,就是手里的筹码,这个宝和筹码一但失去,谁还在乎你的存在?政府部门还会主动与你谈补偿安置的事吗?李剑峰与爱人就这个问题,前一段时间也交流过几次,答案只有一个,保住房子不拆就是胜利。
      晚上李剑峰在空间写下了心情日记:“好久没写日记了,好久没兴趣写点什么了,好久没在网络里学习了,好久没怎么和好友聊天了,好久......。从昨晚开始降温,刮了一夜的大风,今天早上出门溜狗。风很大,空气中飘着濛濛细雨,巷头大街上满眼萧索,地上到处是枯技败叶。走在人行道上我,心中突然涌起莫名的忧伤。回首这半辈子,我怎么就走过来了,这些年我都做了些什么,为家人、为自己、为今年84岁的高堂老母做了些什么,大脑里一片空白,深秋的雨带着丝丝凉意,在这倍感失落的早晨,带给我无限惆怅。
       自从去年拆迁以来,回首走过的路,不知不觉中我成为了政府眼中的“钉子户”,不知觉中我成为了这个地段的最后一位拆迁户,不知不觉中我成了拆迁诉讼“专业户”,四个行政府官司一个没结案,全在诉讼中。不知不觉中这个城市各个角落的“钉子户”都喜欢往我这儿跑,不知不觉中整个城市的拆迁公司的头儿都知道有我这个人存在,不知不觉中两月里我的体重多出了8斤。
      有朋友告诉我,你很牛。有朋友告诉我,现在真的不能理解你。有官员问我,你告到底究竟有什么用。我无以回答,因为到目前为止,拆迁维权究竟要一个什么样的结果,我心中还没想好。
       最近总有种失落感,总感觉心里空空的,只在网上打打球玩玩,什么法律书籍也看不进。偶尔也进学习房间看看,可面对多日相处的好友不知道说什么好。偶尔也和一两位新加的好友聊两句,可聊着聊着就找不着北,无话可说。
      偶尔会有一两位好友给我留言,问我官司打得怎么样了,拆迁问题解决了吗?偶尔会有好友给我留言,给我一两句温暖、宽心的言语,这让我好感动。
      也许今年我还要在这个房子里过春节,也许再有一年我的拆迁问题还不能解决,也许我的执着会将自己送进“笼子”,也许最终我的执着会将某些要人送入“笼子”,唉,当然了,一切也只能是也许了。
      今天,我要做出了一个决定,就是近日回老家将造房子的事定下来,让高龄老母也想几天福。
      今天,今天是永远难忘的日子。一辈子也无法忘记的日子。
      明年的今天我在哪里,只有天知道了。“李剑峰将这篇心情日记写好后,发到了QQ空间日记里。
     李剑峰发现,到目前为止那几位安徽拆房子的头儿还住在他旁边,住在他楼上、楼左,五对夫妇住在这里,市政府想偷偷的来将这六层大楼强拆了,不是容易的事,只要这五对安徽夫妇还住在这里,我李剑峰的房子就不会被偷偷拆掉,在这个程序中自己应该是个小沾光了。
      但无论是小沾光还是大沾光,这个没有人来与自家谈拆迁的事让李剑峰夫妇怎么也想不明白。
      其实啊,李剑峰夫妇看到的是表面现象,为了他家的事,市政府和建设局不知开了多少次会、研究了多少次了。李剑峰知道这个事,已是一年后的事了,这里暂且不谈。
       中午吃过饭,李剑峰开始整诉讼市政府非法出让土地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申诉状,既然想不明白市政府为什么不来拆自己房子的事,该做的事还是要做的,那就不去想了,兵来将挡,水来土淹。
       这份申诉状李剑峰已写好,已修改了几遍,今天下午把它拉出来,再看再修改一下,明天就可以去法院、检察院提交了,只要李剑峰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不怕法院、检察院不受理,申诉状全文如下:
                             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申诉人:李剑峰,男,47岁,住江苏省江东市和平村106室(个体工商户)。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东市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黄开明,市长,地址:江东市北京路8号。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第三人:江东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汪正 ,地址:江东市新华路203号。
诉讼请求:判令撤消江东市人民法院“(2009)江行初字第0038号行政裁定书”无效。   
       申请人不服江东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的“(2009)江行初字第0038号”行政裁定书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特申请再审行政诉讼。
      1、判令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许可行为违法。    
      2、判令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申请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9月2日向苏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被申请人江东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向第三人发放“江国用(2008)第11759号”土地证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同月29日苏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裁定移交江东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江东市人民法院经合议庭书面审理,根据被申请人向法庭提交的“行政答辩书”内容,主观认为被申请人发放的江国用(2008)第11759号”土地证和原告没有行政法上利害关系,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一、江东市人民法院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裁定理由不成立。                                                                 
       根据《土地登记法》第二十七条 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而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领取“江国用(2008)第12596号”土地证时根本没有进行土地预审登记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申请人诉讼理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法[2006]100号),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被申请人在第三人主体资格不确定,第三人没有向其提交(土地预审登记表),没有2008年年度拆迁计划,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没有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上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情况下,被申请人就违规给第三人发放“江国用(2008)第12596号”土地证。
       被申请人辩称,在“2009年2月28日江东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国土局)与第三人签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日,第三人向国土局办理江东大道南、新华中路东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并提交土地初始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国土局经地籍调查,初步审查后,于2008年3月7日向第三人发放了江国用(2008)第12596号土地使用证。”被申请人诉称,“至于第三人是否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是否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该宗地坐落于江东大道南、新华中路东侧(原粮食厂地块),而原告的房屋位于江东市和平村106室,不在该证登记范围内,故答辩人向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与原告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不具有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向法庭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诉求。
       就以上被申请人答辩而言,不难看出,被申请人江东市人民政府真有特异功能,能让时光倒流。第三人于2009年2月28日向被上诉人及国土局提交土地初始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申请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申请人及国土局经初步核查可以退回到2008年2月28日向第三人发放了“江国用(2008)第12596号土地使用证。”第三人向被上诉人提交的土地初始登记申请书是在2009年2月28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土地初始登记申请表也是2009年2月28日,而被答辩人可以先发证后接受第三人提交的申请。2008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及(代答辩人)向第三人发放的“江国用(2008)第12596号土地使用证”没经过土地预审登记,其发证程序违法。而法院认定被申请人的发证行为是合法行为,没有违反共和国土地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不难看出被申请人在这起违法发放土地证过程中存在着证据造假行为。根据《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修正)》第十七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四)受让人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在30日内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以,被申请人辩称的“第三人是否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是否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其辩称是一种狡辩行为,其谬论是为了隐盖被申请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合伙伪造证据“土地初始登记申请书”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法院裁定“张冠李戴”盲目定案裁决与法理相悖
       江东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向第三人发放江拆许字(2008)第0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意第三人在江东市江东镇东至新华河、西至新华中路、南至江东大酒店、北至江东大道粮食局的范围实施房屋拆迁。原告对发放拆迁许可证行为不服于2009年8月3日提起行政诉讼,同年9月16日,本院作出(2009)江行初字第0026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苏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苏行终字第114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上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属于房屋拆迁许可的前置行为。本院和苏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以对拆迁许可的前置行为进行了确认,在拆迁许可诉讼作出判决后,原告对前置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再审理。且原告所诉的江国用(2008)第12596号土地宗地是江东大道南、新华中路东侧(原粮食厂地块),而原告的房屋位于江东镇和平村106室,不在该证登记宗地范围内,原告与被告的该土地登记行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剑峰对被告江东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1、被申请人江东市人民政府没有向第三人发放过所谓的“江拆许字(2008)第0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人更没有就第三人拆迁许可主体是否合法而走上法庭和被申请人质证,更没有江东市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16日作出(2009)江行初字第0026号行政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苏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苏行终字第114号行政判决,驳回申请人上诉诉求。此乃江东市人民法院的“莫须有”谬论,主审法官在裁定书中纯系“张冠李戴”。法官的这种盲目定案裁决行为违反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官枉法应被开除,其盲目定案裁决行为是对共和国法律的践踏。
      2、申请人于2009年8月3月对江东市建设局违法向江东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江拆许字(2008)第0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同年9月16日作出(2009)江行初字第0026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李剑峰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苏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苏行终字第114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上诉诉求。申请人于2009年9月2日对被申请人江东市人民政府非法出让“原粮食厂地段”12596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私有财产及“生存权”一案提起行政诉讼,苏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日受理,同月29日苏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裁定移交基层江东市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法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非法出让“原粮食厂地段”12596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案是在诉江东市建设局违法发放房屋拆迁许可一案判决前在苏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并于2009年9月10日在江东市人民法院将一份苏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当面递交给法官郑叶秋,当时有法官刘伟(拆迁许可一案的主审法官)在场,法院应该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诉被申请人违法出让国有土地一案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将正在诉讼中的拆迁许可一案裁定中止,而不是将该案继续开庭判决。所以,(2009)江行初字第0038号行政裁定书中拆迁许可前置行为与上诉人的诉求不合法,不予开庭审理,申请人无权对被申请人非法出让国有土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一说与法无据。况且,申请人诉江东市建设局违法发放房屋拆迁许可一案尚未结案,法院以与法无据的前置条件作为裁决依据,从而否定申请人的合法诉权,使申请人无法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其裁定行为违反了《法官法》中的相关规定。
       3、被申请人在答辩书中否定申请人的被拆迁人身份是为了害怕承担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东窗事发”,法院未将该案开庭审理,同样作出了否定申请人被拆迁人的身份,申请人于2009年9月2日在苏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时是经过中院立案庭严格审查后才准予立案,中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理由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1、2、3、4款之规定,申请人有权对被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4、第三人于2008年11月17日向江东市建设局申请对申请人位于江东市江东镇和平村106室的合法私有房屋申请行政裁决时提交的就是“原粮食厂”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2596平方和国土局出示的“原粮食厂地块的挂牌证明,”两份证据中均显示申请人是粮食机械厂12596平方范围内的被拆迁户,申请人有权对任何政府职能部门对“海天娱夜城”地段129亩违法出让土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综上,“(2009)江行初字第0038号”行政裁定书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定案与法无据。其草率裁定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第二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项。恳请江东市人民法院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依法追究某些法官渎职责任,撤销“(2009)江行初字第0038号”行政裁定书,申请人请求江东市人民法院将该案依法开庭重新审理,以维护法律之尊严,恳请江东市人民法院判准申请人的诉求。
            此致
   
      江东市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李剑峰
                                                                                                     2009年 12月1日  
       次日,李剑峰将再审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两份,一份向江东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一份向江东市人民法院提交,两份材料提交时,法院与检察院都没有拒收,只是让李剑峰回来听答复。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5-8-24 16:49: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等待精彩
发表于 2015-8-24 20:27: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样的煎熬,谢谢老师的分享!期待更多的精彩!
发表于 2015-8-24 21:30: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字,精彩
发表于 2015-8-27 08:17: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折磨人也成就人。
发表于 2015-9-8 16: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不丑,语言生动,诙谐幽默。
发表于 2015-10-7 08:3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心中有粮心不慌,李剑峰现在的文笔和过去的真是不能比,我的得努力、努力再努力才不知能不能赶上,,总之奋斗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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