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家园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159|回复: 9

[细细说法]金融消费:忘记风险即遇危险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8-17 08:5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加平民化,金融消费、金融理财与老百姓的生活日益相关。然而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也是不争的事实。上海法院审结的几起案件,或许能给大家一些启示。
 楼主| 发表于 2015-8-17 08:55:46 | 显示全部楼层
贵金属理财,俩月亏十万

    2013年6月,上海市民韩先生经人介绍,在自称为甲贵金属经营公司市场部总监李某带领下,至该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处签署了《资产管理协议》和《投资咨询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为韩先生提供专业化理财服务,委托资金为12万元,期限6个月,预计年收益为24%,公司承诺保本,若出现损失由公司承担。

    李某随即和甲公司员工龚某一起为韩先生办理了开户、入账等相关手续。当日下午,韩先生投入账户资金12万元,李某负责独立操作。然而事与愿违,不到两个月,该账户已亏损10万余元。追讨损失无果的韩先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中,甲公司辩称,韩先生所持《资产管理协议》上的公章系伪造,李某也不是公司员工,故不同意承担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5-8-17 09: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相关协议签署在甲公司营业场所内进行,韩先生作为普通消费者,在签约当时难以分辨、判断人员身份及公章真实与否。甲公司经营混乱,放任非公司职员在其营业场所与客户签订协议,对此宗纠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其超越经营范围,擅自开展受托理财业务属于违法行为。但韩先生未认真阅读《客户协议书》中有关禁止代客理财的条款,在高收益诱惑下与业务员签订违法的保底条款,应对损失承担30%的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甲公司向韩先生支付7.2万余元。
 楼主| 发表于 2015-8-17 09:05: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近年来,上海法院受理多起因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参与贵金属市场交易发生资金损失而起诉维权的案件,主要原因在于部分贵金属交易公司存在无资质从事期货或类期货交易、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伪造行情欺诈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有序运行。
 楼主| 发表于 2015-8-17 09: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购买基金,别忽略风险条款

    上海徐汇区的吴女士到附近一家银行办理存款业务,银行理财顾问沈某向其热心推荐一款短期理财产品。吴女士表示同意购买后,沈某即使用银行计算机代她操作购买了9万元基金产品。整个过程中,银行均未与吴女士办理书面手续,在后来的案件审理中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吴女士进行了购买基金的风险提示。

    3个月期限届满,吴女士到银行取款,方知该基金已发生亏损。之后,吴女士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将该基金全部抛售,较当初出资亏损近2.5万元。吴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其资金损失。
 楼主| 发表于 2015-8-17 09: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银行理财顾问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市场运作方式,揭示相关风险。然而银行方面并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操作。

    同时,吴女士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理应对自己的购买行为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吴女士让银行工作人员代其申购涉案基金,在申购前,未根据网络系统提示,阅读风险提示并接受风险评估,自身亦存在较大过错。结合吴女士和银行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银行对吴女士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5-8-17 09: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有人在“动”你的银行卡

    在金融商事纠纷和刑事犯罪中,银行卡纠纷成为数量最多、增长最快的一类。

    2013年8月11日,上海市民陈先生持有的某银行信用卡在山东省某钟表经营部通过POS机消费1.3万元,签购单上签名为“宋某某”。未开通消费短信提醒服务的陈先生对此浑然不知,一直到9月4日接到信用卡对账单后才发现异常。当日陈先生向银行客服热线反映,申请止付。又因其已预定当天机票去深圳出差,9月6日返沪,9月7日才向公安机关报案。

    此后,因就该笔交易是否为他人盗刷存在争议,陈先生未按银行指定期限还款。但银行还是向征信系统报送了陈先生的“不良信用记录”。陈先生觉得冤枉,起诉要求银行撤销不良征信记录。
 楼主| 发表于 2015-8-17 09: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相关交易确实存有疑点,陈先生提供的证据足以达到“初步证据”的标准。因此,在争议解决之前,陈先生有正当理由暂不还款,该行为不属于失信行为,不应当被记入不良征信记录而使其信用的社会评价受到贬损,故判决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请。

    信用卡明明就在自己口袋里,别人怎么就能远隔千里刷卡消费呢?陈先生的遭遇尚无下文,不过下面这个案例或许能给读者足够的警示。

    胡某在酒店工作,吴某等人拉他入伙,利用他的工作便利,在客户刷卡消费时窃取客户银行卡磁条信息并伺机窥探银行卡交易密码。此后一段时间内,吴某等人利用窃得的信息伪造银行卡18张,使用其中2张套现、消费,金额共计33万余元。案发后,胡某、吴某等均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楼主| 发表于 2015-8-17 09:2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时间:2015-08-17 07:16:2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卫建萍  许晓骁
 楼主| 发表于 2015-8-17 10:0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金融产品的消费已经由过去少数人的消费转向了大众消费,金融服务成为百姓生活中的常态;金融产品的多样化虽然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程序远远落后;金融产品的结构越来越复杂,广大消费者识别风险的难度也在增大;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消费关系中,金融机构在规则制定、缔约谈判、信息控制和利益分配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2014年3月15日修订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将接受一定金融服务的消费者纳入该法保护范围。在这样的大环境下,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相比,仍然处于弱势地位,信息来源不对称,维权所需的专业知识相对缺乏,综合成本过高。 因此,从现实情况来看,保护金融消费者就是保护金融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刻不容缓。-----细细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Q群205620600(一)51171756(休闲)|草根家园 ( 苏ICP备13047942号-1 )

GMT+8, 2024-5-6 23:27 , Processed in 0.024112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