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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年利率的最新法律规定----细细提醒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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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8 09:5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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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核心问题,是利率问题。按照1991年的司法解释,规定法律保护的利率是参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2015年的司法解释,则规定了一个“两线三区”的固定利率。

  所谓“两线三区”,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通过这两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


 楼主| 发表于 2015-8-8 10: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效区,就是2015年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年利率36%以上就无效,这个无效的含义是如果当事人原来自愿偿还了利息,基于合同无效,还可以要求返还,这是对1991年的司法解释重大的修改。按照1991年的司法解释,规定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这个不受法律保护的含义,就是说你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动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你所获得利息,超过四倍不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法院是认可的,如果当事人履行了以后,再反悔想要回来,法院是不支持的。而现今的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利润相应来说肯定没有这么高,为了保护实体经济,特别是保护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把高利贷控制住,所以这次规定了年利率36%以上就无效,这个无效的含义是如果当事人原来自愿偿还了利息,基于合同无效,还可以要求返还
 楼主| 发表于 2015-8-8 10:0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保护区,就是2015年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以下的利率都是民事法律应当予以保护的,是法院认可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8-8 10: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然债务区,就是2015年的司法解释规定了24%至36%之间的这一部分作为一个自然债务看待,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如果当事人起初自愿偿还了利息,再去要求返还,法院是不支持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8-8 10: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利率的市场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而且中央也在大力推进。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之下,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比如说央行在2013年7月就规定了不再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公布的司法解释是要以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按四倍来计算借贷合同的利息是否受民事法律保护。一旦不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大量的案子将没办法审理,这就是为什么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规定》的主要原因。
 楼主| 发表于 2015-8-8 10:2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这样一个情况,有些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是超过24%,没有超过36%,因为36%就是无效,24%与36%之间的,这一段的债务我们把它叫作自然债务。这类债务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护的。所以起诉到法院不予以保护,但是这个合同如果约定利率以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了利息,这个偿还是有效的,如果偿还以后又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超过24%部分利息的,不能支持。但超过36%以上的是无效,即使自愿给付了,也可基于合同无效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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