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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行他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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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7 10:51: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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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5号)。答复的内容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关于被拆迁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必须注意的是,此答复作出于2005年,但请示于2004年,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决定明确:将有关法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另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后,取而代之的是《征收条例》。       综上所述,上述答复可以理解为,行政机关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收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应当按照《征收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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