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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暴抢血拆了我私有自建有合法权证的家和全部田地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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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5-5-2 11:27:24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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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国群、女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失家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4197304270864,暂住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重光村十四组工棚里,电话13608317265。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部新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北部新区龙睛路2号牧师凯比特大厦。
法定代表人:文森,该分局局长
案   由      非法强拆征地、土地外理决 书
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渝北法行初字第00119号行政判决书,
2,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274号行政判决书,(2012)渝一中法行申字第00057号通知书。
3,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渝高法行申字第(00014)号通知书。
审查裁定重庆北部新区渝国土房管北新监[2012]49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越权行政违法,或发回重审。
事实拫椐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渝国土房管北新监[2012]49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限申请人在15日内自行拆除自己全部唯一的合法的全部私房和赖以生存合法承包经营的口粮田等等,该决定书与法无据,与规相违。申请人提出听证及复议,并于2012年6月8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质疑被申请人违法行政。
1,被申请人根据渝府地[2003]1032号批复作出渝国土房管北新监[2012]49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是一个与法无据,与规相违越权行政的无效批复。渝府地[2003]1032号批复未按法定程序依法审批,没有征地前置要件一书四方案,根据基本农田保护区(详见附件基本农田分布图)该批复地方政府无权审批,该宗土地必须由国务院报备,审批。按法定程序依法征收,地方政府越权行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34条,37条,45条,78条,城乡规划法第13条,39条,物权法第42条,66条梫权法等等。
(具体事实)
申请人社村民未签征地,补偿,安置等等协议,2005年重庆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行终字第119号判申请人社重光村十四组经多次协调与征地单位未能达成协议,显然可见当时重高法是认定甲请人社没有被征收。(详见附件第二页)。
该批复违背了2003年7月18日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
国办发[2003]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
同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和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22日,生效日期2003年8月22日。而该批复2004年执行可见其与国务院指示相违背。


重庆市北部新区只是重庆市人民政府的一个派出机构,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行政机关的行政政,无权作出渝国土房管北新监[2012]49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而被告不但用该越权违法的批复作依据作出渝国土房管北新监[2012]49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更违规用2003年的渝府地[2003]1032号批复做2012年的依据作出渝国土房管北新监[2012]49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违反批复法,涉嫌严重的滥用职权,知法犯法,顶风作案。
(乱作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三条,第(十五)款的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而渝国土房管北新监(2012)49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不但越权行政,滥用职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侵权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不但未详查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的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然被告作出的渝国土房管北新监[2012]49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与事实不符,明显越权滥权违规违法。而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居然根据该《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了(2012)渝北法执快字第01260号强执公告,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在作出该法律法规实体程序上对被告的规范性涉嫌包庇纵容,严重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侵权。
一审法院作出该公告责令申请人于2012年11月7日之前自动拆除自己全部合法唯一的房屋和赖以生存的口粮田,到期不履行该法院将强制执行并追究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该公告没有合法性依赖,没有合法性,没院长签字,没执行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律法律。
(非法暴力强拆)
2012年12月17日中午11点左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冯斌(现任院长了)带领未着装,未出示任何证件的社会流氓闲杂人员二佰多人,其中一些人强行闯入申请人家中将申请人强制按倒地上,用其身穿的防寒服强制蒙着申请人的头脸,双手反紧铐,强行押走,将申请人老公赵斌用大木棒打破个洞缝七针,强制用其身穿的冬衣蒙着头脸,双手反紧铐,强行押走,非法拘留八天,强制性押走申请人夫妻后,抢劫了申请人家几辈人的全部合法财产,并推毁了申请人家全部合法唯一的居住私房,强占了申请人家赖以生存的田地,材山竹木,设施设备,家(        )等等(详见附件国家赔偿申请书)强拆时申请人一直在走渝国土[2012]49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司法程序。可见该法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的涉嫌故意违背习主席的依法制囯,司法公正的指示,顶风作案,枉法裁判,知法犯法,包庇纵容,伙同犯罪。
(窜同纵容)
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在该案复查中刻意有悖法律法规思维定势,使众多关键在案事实及被告的越权行政,滥用职权,和一审法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依法律法规详查其合法性,该院不作为故意客观地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包疪被告及一审法院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违法过错。
故意枉法裁判,失职,渎职,纵容犯罪。
申请人不服一审二审包庇纵容伙同侵权,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重高法邬记荣法官曾打电话申请人,申请人向该法官程诉了事实,理由,依据,重高法前判决等,被告及两级法院的违规违法点,一审二审法院故意枉法裁判等等,但是重高法依然未按法律法规公正审查,再次枉法裁判。
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法滥权行政地方几级法院枉法裁判,导致申请人唯一合法居住的全部私房被强拆,财产被抢劫,土地被强占等等,但是申请人敬畏法律,坚信习主席的依法制国,司法公正的指示,相信真实总会大白于天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和地方法院的具体行政行为及违法事实清楚,所有判决明显不公,鉴于申请人的法律水低以上描述或有遗漏,请最高人民法院全面再审本案,支持由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二0一五年五日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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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9 20:43: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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