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家园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038|回复: 0

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核的依据程序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4-23 22:2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土地使用权收回
一、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五十八条。
2、《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3、《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国土管理局)
二、回收条件 经省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报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闲置地回收除外):
⑴土地闲置超过两年;
⑵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⑶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⑷因单位撤销、适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⑸公路、铁路、机尝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三、批准机关 省人民政府(属1999年1月1日以前省政府授权国土资源厅审批的,由厅批准)。
四、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办理规程
⑴用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上述回收条件的核准情况,拟定收地方案。
⑵收地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原用地批准机关审批。报批时需加附如下材料: (A)回收土地申请书; (B)用地原批准文件,包括有关证书。 (C)涉及补偿的,需提交补偿方案或协议; (D)土地现状调查资料; (E)属为公共利益的建设需要收回调整使用土地的,应提交批准建设项目或实施规划的文件。
(3)土地经依法批准回收的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具体办理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Q群205620600(一)51171756(休闲)|草根家园 ( 苏ICP备13047942号-1 )

GMT+8, 2024-4-26 16:18 , Processed in 0.025462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