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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评判主体转变所传递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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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20: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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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评判主体转变所传递的信息东方网 2015-01-21 14:08:01

2015年伊始,实施了一批新法规、新条例、新办法,《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即是其一。
这部由国家信访局公布的《办法》,于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规定:信访人自收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可通过互联网对信访事项办理结果进行评价,在“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选项中三选一,还可在留言栏中填写意见;还规定:政府信访部门要对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条件;国家信访局对各地各部门群众满意度评价总体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定期向中央领导同志报告,同时通报相关省份和部门负责同志,抄报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相关信访工作机构。——如此关注和重视信访人对信访工作的评判,这是前所未有的。
把信访工作的评判权交给信访人(平民百姓),这首先是对传统理念的一种颠覆。所谓“信访”,就是平民百姓有事主动找上门,求得政府的帮助和救济,如此态势,很显然是政府在上,百姓在下;政府至尊,百姓处卑。作为上访人唯有“感恩”的份,遑论品头评足?正是在这种传统理念的支配下,才出现了信访工作常被诟病的“门难进、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状态,甚至某些信访机构将上访人视为“刁民”,且不说截访,甚或将上访人非法拘押。现如今,政府放下身段,主动征求信访人对政府信访工作的意见,并极为重视信访人对信访工作的评判,这种转变乃是彰显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现代文明理念,好得很!
倘要说以往的政府信访工作没有评判,那也不是事实。只是评判的主体不是信访人而已。长期以来,信访工作做得好还是做得一般抑或做得不合格,评判主要来自三方面:一是政府部门之间的互相比较;二是年终的某些数据统计(在某些地区常有水分);三是某位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打分”。至于信访人的意见则是置若罔闻、视而不见的。倘若群众这个主体不满意,政府部门之间自我评价再好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所以,对信访工作而言,信访人满意度评判甚至可以说是落实群众路线的一种载体。
评判,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监督。一旦信访人有了对信访工作满意度的评判,也就意味着他们可以理直气壮地监督政府的信访工作及其具体的承办人员,接待的态度如何?办事是否认真?结果是否合理合法?等。上述《办法》明确“谁初办理,谁负责公开,谁接受评价”的原则,并且首次将群众满意度评价纳入信访工作考核,把群众满意度评价结果纳入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选表彰的参考标准。一经跟踪办理过程和结果、通报考评、督导检查,对信访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来说,似添加了一道“紧箍咒”,即:自己份内的事必须依法按政策去解决,如果是不作为、慢作为甚或乱作为,那么,《办法》就按规定追究责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这一要求对信访工作尤为适用,以公开促进公正,以透明提升公信力,其逻辑前提就是让群众对信访工作也有话语权,所以,评判主体的转变至关重要。



信访评判主体转变所传递的信息 _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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